张婷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对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不断了解和深化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出台政策措施,从鼓励个体工商户勤劳致富,到支持一大批民营企业投身于改革和建设,再到民营企业家艰苦创业、千锤百炼。在新时代的今天,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撑起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根“大梁”,在稳定增长、促進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1949年-1977年:民营经济从“被利用”到“迅速消失”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恢复的需要,我国对各种经济成分采取的政策是共同发展,而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是以利用为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1]此时维持私营经济更多是为了维持生产和维持工人生计。
1953年6月1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以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提了出来,经数次研究和讨论,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党的决策确定下来。党在过渡时期有两项互相联系的基本任务,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在这个时期我国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逐渐转变为公私合营经济,传统农业和手工业逐渐通过合作化转化为合作经济,到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经济成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
二、1978年-1998年:民营经济是“必要补充”
经过长时间在经济实践和意识形态中采取的一系列消除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改革开放前几年,我国的民营经济极其微弱,全国城镇个体劳动者数量从1953年的898万减至1977年的15万。1978年,在经过“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这场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将全党工作重心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转移的决定。1981年,中央明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等论断。随后,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个体经济重新定位,个体经济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给民主党派“脱帽加冕”[2],1980年,中共中央在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提出“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的政策,国务院在相关文件中指出要“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开展竞争。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和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再次明确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2年和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指出“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从此,个体经济的地位正式得到了认可。
1989年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受到影响,中国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也出现了波动。针对这一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重要场合肯定民营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并指出国家继续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会变的”。1991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围绕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3]。同年,江泽民同志指出,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逐步使得各种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和发展范围趋于比较合理”[4]。
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武汉、深圳、珠海、上海等地时,发表了著名的“南方谈话”,极大地推进了民营经济改革的进程。同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不要被一些姓‘社姓‘资的抽象争论束缚自己的思想和手脚。”在所有制结构上,建立“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5]的混合所有制。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登记注册、市场准入、参股方式、业务扩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必要补充”地位得以再次巩固。
三、1999年-2012年:民营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6],报告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并且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7]。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再一次明确提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所有制经济发展形式[8]。同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扫除了私营企业主无法入党的障碍。2003至2012年十年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从清理和修订法律法规、放宽市场准入、享受同等待遇、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支持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发展新业态、引导设立创投基金、支持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推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从立法上进一步保障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巩固了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四、2013年至今:民营经济是“重要基础”
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在全球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加剧,失业率和通货膨胀水平保持高位,阻碍了全球经济的复苏进程。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拉开了国内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在这样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对中国民营企业来说,迫切需要转换增长动能实现转型升级。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9]在后来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又一次强调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提出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即“两个都是”的论断。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改革号召,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完善投融资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等内容继而体现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极大地推进了创新主体的涌现。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和《中国制造2025》发布,分别从构建以我为主的经济合作体和实施以质量为先的制造强国战略两个角度出发打造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新蓝图。2016年,为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力,在前期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基础上,针对审批多、收费高、耗时长等问题,持续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这一系列举措都为民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名副其实的“重要基础”指明了道路。
五、民营经济地位演进对深化经济制度改革的启示
建国70年来,中国的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民营经济地位的提升给中国当前深化经济制度改革提供了以下启示。
(一)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转型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在中国500强企业中,民营企业由占四分之一提高到占据半壁江山。在我国出口总额中民营企业占45%。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二)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主体都是“民”,这个群体只应壮大、不应弱化。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只有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道理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生态系统”,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四个重要”清晰界定了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
(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是民营经济地位演进的大前提
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前,习近平作为党的总书记,在出席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曾发表一篇具有重要影响和历史意义的5000多字讲话。在这篇重要讲话中,他24次论及“民营企业”,并由此全面分析和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主张以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10]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毋庸置疑。同时,民营经济地位的演进也是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为大前提的。因为,民营经济的地位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演进的,是随着我国人民认识的不断深化而演进的,是随着现代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而演进的。
实践的成果和理论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没有高质量的民营企业体系,就没有现代产业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就是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任何动摇民营经济发展的错误言论都是要不得的,都是政治取向上的重大偏差,我们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消除。同时,民营企业家们也应该认识到,只有国家政治穩定、政策向好、经济景气、经济体系成熟完善,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才会更加巩固,民营经济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高步德.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J].行政管理改革,2018(9).
[2]中共中央统战部.继承开创拓展[EB/OL],新华网,2004-07-29.
[3]中国共产党大事记·1991年[EB/OL],人民网。
[4]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1991-07-01.
[5]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R].1992-10-12.
[6]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R].1997-9-12.
[7]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R].1997-9-12.
[8]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R].2002-11-8.
[9]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2013-11-12.
[10]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R].2016-3-4.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宋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