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研究

2019-07-13 01:54南京审计大学张筱晨
中国商论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定区块货币

南京审计大学 张筱晨

1 数字货币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于数字货币仍缺少统一的定义[1]。本文认为,数字货币的定义应作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数字货币即以电子形式转移和存储的货币。这包含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狭义上的数字货币等一系列以电子形式存在而无实物形态的货币。而狭义上,数字货币专指加密数字货币,即运用区块链技术或分布式记账系统的货币。它可以进一步分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和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事实上,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由于价格波动极大、接受人群小、无国家信用背书、数量存在上限等原因,根本无法行使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只是一种“准”货币,而非真正货币[2]。这类货币本质上更接近金融工具,大多数人拥有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并非为了交易,而是出于投机需求。因此,本文认为只有以国家信用背书的法定数字货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

2 数字货币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本文将数字货币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段:电子现金时代、加密数字货币时代、法定数字货币时代。电子现金时代由大卫•乔姆于1982年开创,他提出的乔姆盲签名和电子现金系统使得匿名在线交易成为现实,弥补了现金不便携带、无法远程交易的缺陷。然而,此类系统“基于第三方信任”的特点使得其过于脆弱。一旦第三方平台出现危机,数字货币将面临信用破产和内部崩溃、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此外,第三方的参与也造成数据冗余、效率低下。

由中本聪开创于2008年的加密数字货币时代为解决第三方问题提供全新方案。他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中正式提出了区块链技术(Block chain),区别于传统数据库读写权限掌握在一个集权手上的特点,区块链的最大优势是任何服务器节点都可以读写数据库,意味着区块链是一个在全球各地协同运转的数据库存储系统,效率、规模、安全性较中心化数据库大大提高。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0多种不同类型加密数字货币,总市值约3500亿美元。加密数字货币不受中心化控制且由私人发行管理,价格波动较大。各国政府大多承认其作为金融工具的合法性,仅少数国家将其用于支付。

2018年2月21日,委内瑞拉发行了历史上第一个法定数字货币——石油币(Petro),开启了法定数字货币时代。世界上已有超过15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提上日程。其中,中国已经提出了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方案,完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测试。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前景仍不明确,各国政府普遍持保守态度,将数字货币定位成代替现金以获取更多经验。现阶段我国研发央行数字货币的首要出发点是补充与替代传统实物货币,其界定属于现金(M0)范畴[3]。

总之,尽管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仍比较保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形式及底层技术仍不明确,未来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3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必要性分析

加密数字货币的盛行创造了一种“区块链”思想风潮,即“去中心化”“点对点支付”潮流。那么央行应该顺应潮流发行数字货币还是加强监管限制其发展?通过对以下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央行应尽快抓住机遇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1)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弥补传统法币支付存在的不足。传统法币一直以当面清算,方便快捷为优势,但囿于其物理形态,传统法币无法满足大额或远程支付的需求。尽管现在一些第三方平台使互联网线上交易成为可能,支付金额和交易双方的距离不再受限,但授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银行存款货币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和监管压力[4]。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加入产生了信用问题。银行存款货币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以1∶1的比例与法定货币兑换。这意味着央行必须以其自身价值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再者,如今第三方支付市场由少数几家互联网巨头占领,使用人数之多、覆盖范围之广使得其一旦像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商一样倒闭,将极有可能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因此,为了维持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央行必将挽救大规模互联网金融企业,这加重了央行的压力,央行将丧失主动地位。

更为重要的是,第三方平台发行的银行存款货币对法币形成替代,且其方便快捷的清算将会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再加上部分交易信息的不透明,将使得货币市场更加动荡,且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这样一来,央行不仅会因为无法准确预测货币市场走向而难以及时制定货币政策,还将因货币政策有效性下降而不能取得政策预期效果,央行对于货币市场的控制能力迅速下降。

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银行存款货币的方案为货币体系带来种种风险,进一步加重了货币市场的不稳定性,这使得央行必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控,最终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无法满足人们对便捷支付的需求。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国家信用背书,由央行控制发行,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对支付便捷程度的要求,也能减少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依赖,进一步加强央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结算中心的地位,从根本上解决支付便捷性与央行对货币市场控制之间的矛盾。

(2)法定数字货币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目前互联网线上交易的完成涉及中央银行、各个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各方面都拥有自己独立的系统和数据库,一笔交易的背后常涉及诸多清算、结算,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实现点对点交易,中间方相关的一系列流程将被省略,支付效率将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和错误率将显著降低。特别是在跨境支付中,运用区块链技术,跨境转账可以由原来的几个工作日变为实时到账,且交易成本将降为原来的一半。

(3)法定数字货币更加便于监管。虽然传统区块链具有匿名性、不可追踪性等特点,但这仅仅指用户网络地址与真实身份、地址的不相关性,实际上每一笔数字货币交易都有不可伪造的记录,每一笔钱都可以追溯。且央行依托区块链构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完全能够通过技术实现“可控匿名性”,即仅有中心监管机构能够识别用户真实信息,如此既能保护交易双方信息,又能有效打击腐败、洗钱、偷逃税等违法行为,降低犯罪调查成本。有学者认为,最终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将发展成为一个“超级账本”,除货币交易外还将融入商品生产与销售信息,届时监管范围将由单独的资金往来监管扩大到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

(4)法定数字货币为发展中国家“弯道超车”提供机遇。目前,为国际金融业务服务的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TF)仍为美国主导,收费高且服务未完全覆盖发展中国家,如果使用区块链数字化币体系将使成本大大降低,并且提升发展中国家在跨境支付结算中的地位,实现“弯道超车”。进一步讲,在全球化背景下,全球资金一体化趋势也越发明显,未来数字货币有可能最终完成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并成为国际本位。由于依托互联网技术,无黄金所受的开采量限制、又有灵活高效的特点,数字货币作为国际本位有着先天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跟紧法定数字货币研究潮流,抓住机遇改变当前发达国家主导的货币体系,谋求自身发展。

(5)法定数字货币体系为决策提供数据基础。由于每一笔数字货币交易都将被如实记录,交易信息相比传统统计数据将更加真实且成本更加低廉。若在一定监管范围内对交易信息导出并加以分析,将能够对国内经济情况、投资环境等有更准确的认识,有利于国家决策和商业机构的科学运作。

4 存在问题、风险

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新生事物,在创新人们支付方式的同时,也必将对现有的稳定支付体系构成威胁,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与风险。

第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金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支付市场是现金主导的市场,尽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已经成为潮流,但其本质上只是另一种形式的现金。一旦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其必将对这些支付平台乃至现金流通产生冲击。如何控制现金发行量、帮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型,实现从现金主导的支付市场到数字货币主导的支付市场的平稳过渡,是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数量的决定权问题。分布式技术的应用初衷之一就是避免由一方决策控制货币发行量,从而避免货币超发导致恶性通胀等问题。但是,央行必须保留其控制货币发行量的权力以调控国家经济发展,这使得分布式技术很可能会在货币发行环节被弃用,削弱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优势。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我国目前缺少专门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由于数字货币的特殊性质,现有适用于现金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数字货币。其次,法定数字货币在世界范围内都少有经验可循,且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无法一次到位,极易滋生违法犯罪。

第四,技术问题。我国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的互联网应用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有地区未覆盖互联网,这使得推广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法定数字货币困难重重。不仅如此,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安全性与效率都需要极强的技术支持,目前系统的吞吐量和存储量,仍存在较多难关需要攻克。

5 对策

(1)针对法定数字货币可能对现有支付体系造成的冲击,本文认为,应设有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在商业银行账户下设立数字货币账户,商业银行仅承担保管数字货币的职责。电子货币、存款等相关业务依然通过商业银行完成,而用户间使用数字货币进行的点对点交易则由央行确认与管理。这可以尽量保留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原有运作系统,降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对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冲击。

(2)尽管国家货币发行相关决策失误将对国家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带来严重后果,货币发行量的决定权仍应属于央行。这是因为一旦央行失去货币发行权,货币发行将存在被恶意操纵的可能,政府也无法通过货币政策对国家经济进行合理调控。而分布式记账技术虽然在发行环节弃用,其收集的准确、全面的国家经济信息将给央行决定货币发行量提供极大帮助,减少决策失误的可能性。

(3)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必须先建立起针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损害他人利益。而由于经验的缺乏,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除了吸取别国发展经验外,还可以通过沙箱机制,不断测试以获取经验,完善相关法律。

(4)技术方面,对于已有技术的普及,我国应加强偏远地区的基础设 施建设,确保法定数字货币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能够普及到每一户人家,为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打下基础。而对于仍需开发的技术,吞吐量、存储容量以及用户的隐私保护应列为首要任务,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法定数字货币才有可能真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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