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天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发改局 山东 临沂 276100
价格认定是指在办理各类案件中设计财物以及其他标的物以价格的表现形式进行鉴定与认定。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价格认定是鉴定意见的一种。在当今社会,侵犯财产型犯罪已经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部分,提高对现行非现金财产的价格认定水平是当今社会的客观需求。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涉案非现金财产价格鉴定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运用中产生混乱和矛盾,这些矛盾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以及公检法机关,还阻碍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一)鉴定主体单一,鉴定部门依据不充分。我国长期以来只有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证中心”负责价格认定,对于当今我国案件越趋复杂困难的问题,对于认定机关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单一的认定机关已经不再满足需要。且我国物价部门据以做出物价认定结论的依据往往不充分甚至偏差较大,例如我国盗窃物很难寻回,故因此盗窃物鉴定依据大多都不是其本身,而是仅凭受害人的描述挑选的替代性依据,真实性难以保证,财物价格认定与真实的损失存在差距。
(二)鉴定过程不透明,缺乏监督力。第三方价格认证中心的介入,难以保证公平公正。且价格认定书出具的结论书通常只进行简略记载标明,对于认定中的重要问题并不进行公示。但认定的具体过程,程序并不透明,对于具体案件来说,难以了解价格认定的理由与依据,缺乏监督力,影响权威性。
(三)价格认定人员出庭作证受限,法庭质证难。价格认定是鉴定意见的一种,但是价格认定行为被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价格认定人员不被认定为鉴定人员而是行政人员,不适用鉴定人员出庭的相关规定。这导致法庭调查是无法通过向价格认定人员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其真实性难以保证。
(四)缺乏救济力,不利于保护合法利益。法律上对于鉴定结果,被追诉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甚至重新鉴定,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是根据价格认定相关规定,对于价格认定有异议,可以向原认定机关提出复核审请,提出机关认可后,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这样的规定对比鉴定意见救济力显而易见的渠道狭窄,救济力低。还有价格认定人员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能出庭质证,导致被追诉人难以通过有效救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障救济权。
(五)法律性质发生改变。我国现行将价格认定行为界定为公检法机关在工作中涉及的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具有争议的有市场定价的物品,以及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价格认定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鉴定行为。价格认定文书不需要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其他方面也与鉴定意见有很大出处。但是在价格认定结果的使用上,公检法与行政机关办理案件,认定文书的价值仍是重要的,作为鉴定意见使用或书证以及其他证据使用。
(一)法律体系的健全。坚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下进行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特殊些情况下,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通过法律体系规范自身的操作,保证价格认定的有效性与真实性,精准地认定价格。建立价格认定机关与各机关协调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良好的体系有利于各机关协调合作完成案件的价格认定部分,提高工作效率。
(二)设立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体系。建立相应的部门协会,邀不同行业的专业人才加入。当价格法认定出现不可解决的疑问时,可以让相关专业人才通过讨论得出终极价格认定,并监督价格认定机关的价格认定行为。公检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通过相关公示,监督价格认定机关,发现认定纰漏及相关违法不公平的现象。
(三)构建价格认定操作协调机制。由物价部门联合多个行政及公检法部门,设立系统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调委员会,对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的难题进行突破。各部门间的充分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工作进度。新情况第一时间反应状况,与新闻媒体紧密沟通,使其掌握新动态,价格认定进一步透明化,强化监督体系。
(四)价格认定人员 严格核实,认真履责。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要明确受理条件,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表明无需认定的情形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认定。价格认定人员要重视认定资料的审查,如果价格认定人员不对资料进行严格的真实性审查,必然引发一系列错误的产生。价格认定人员要明确价格认定各个环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价格认定的权威性与真实性,按时完成价格认定工作,协助案件顺利结案,维护司法公正。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涉及价格认定各个阶段的机构和个人。对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问题对于案件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相关问题的解决保证认定结果的可靠性,有利于精准定罪量刑,促进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