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管新规下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监管风险及转型建议

2019-07-12 09:40李沐熹牡丹江市第一高级中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9期
关键词:新规资管券商

李沐熹 牡丹江市第一高级中学

引言: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飞速发展,监管体制却有待健全,不同金融机构的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留下了过多监管套利空间,通道业务也因此泛滥。据波士顿咨询统计,在我国总体资产管理规模中,通道业务占比超过30%,如只考虑非标资产,则占比甚至超过60%。刚性兑付现象同样十分严峻,多数金融资管机构在竞争客户资源时存在刚性兑付或隐形担保承诺。上述乱象使新的行业监管规定出台变得必然,2018年4月28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截至2018年6月,资管新规的颁行将会对我国高达47万亿规模的金融资产管理产生影响,其中14.92万亿元属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私募业务。[1]在资管新规的引导下,券商资管将会走上“去杠杆、防风险”的健康发展道路。

一、资管新规出台前券商资管业务风险

(一)刚性兑付隐患

在资管新规颁行前,券商发行的资管计划中普遍存在着刚性兑付的问题。所谓刚性兑付,即不管券商发行的金融产品实际的投资业绩如何,券商都会为投资者兑付本金,或是提供隐性担保,并承诺一定的收益。刚性兑付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在券商资管计划中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对券商资管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刚性兑付违背了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投资规律,它的出现使得风险在金融系统内不断积累,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出现,不利于金融系统资源的合理配置[1]。

(二)其他合规问题

除此之外,资管新规出台前,券商资管业务中存在着大量规避监管的情况,呈现出多层嵌套、资金池模式管理、高杠杆及期限错配等违规情形。如通过多层嵌套的方法来绕开监管部门审查,投资一些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如房地产等泡沫经济领域,或高风险的金融交易,这使得资本在金融系统内空转,脱实向虚,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又如券商采用资金池模式,对产品不进行单独管理,不清晰披露独立产品的盈亏情况。还如运用高杠杆以及期限错配的方式解决短期资金问题,却使得自身长期风险大大增加,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底层资产的投资风险也容易被放大,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资管新规出台后券商资管业务挑战

(一)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中确提出了“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自担风险”的要求,禁止券商等资产管理机构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息,对被认定为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机构进行严厉处罚。这促使券商必须重新回归到以投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客户服务能力为代表的核心能力竞争之中,意味着券商在资管产品的设计及运营上需要更加严格遵守资管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向客户全方位地披露风险信息,并主动筛选合格投资者,以专业的投研能力和运营标准吸引客户[2]。

(二)穿透式监管

我资管新规中还着重强调了对券商资管进行穿透式监管,通过完善监管体系来保障资管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穿透式监管即透过表面看本质,忽略投资产品的表层身份标签,深入业务本质,向上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避免券商通过多层嵌套的方式逃避监管。同时,新规要求未来的资管产品嵌套不得超过两层,建立、发行新的资管产品必须统一报告,这些改变都使得未来券商的资管产品将清晰暴露在监管之下,依规进行转型。

(三)打破资金池模式

资管新规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资金池业务。这一举措是为了保证券商资管产品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查询,能够更好地反映券商的投资能力与风控能力,迫使券商提升自己的投研及风控水平,给予客户更好的管理服务及投资体验的同时,降低整体金融市场的投资风险。

(四)严禁期限错配

资管新规提出了明确的资管产品久期管理,限制封闭式资产管理的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或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的情况,要求底层资产项目的退出日或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这一监管要求消除了券商在募集资管计划资金时因为期限错配问题面对的流动性风险,有利于帮助券商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保证资管计划的稳定开展,减少争议、纠纷的出现[3]。

三、资管新规下券商的转型发展建议

(一)产品设计

由于资管新规提出了禁止刚性兑付的要求,投资者需要自负其责,券商资管的传统通道类业务、股票质押业务、多层嵌套投资业务都将受资管新规影响,呈现业绩下滑局面。未来的券商资管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投资者在选择资管产品时将更加谨慎,看重券商的投研能力、过往盈亏以及应用于具体产品的投资逻辑,而非单纯信任资管产品背后其他股东方的实力和总体资金规模。因此,券商资管的未来发展有赖于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投研队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实现良好配合。如建设产业基金团队、权益投资团队、量化投资团队等,针对特定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结合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设计差异化产品,推动ABS、收益类产品等新型资管产品快速发展。此外,券商资管可以在机构内部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引导专业人员培养观察宏观经济、聚焦具体行业的眼光。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也应当实现更好的配合,按照现有业务需求改进工作流程,提升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效率[4]。

(二)产品销售

相比于银行、公募等金融机构,券商资管产品的营销渠道十分狭窄,无法依靠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管产品,只能向潜在客户定向推荐。券商资管产品存在两条传统的销售渠道,由银行代销或由券商营业部直接销售。事实上,由于银行自身也有大量理财产品,银行代销的券商资管产品微乎其微,更多资管产品依靠券商营业部销售,可见券商资管产品存在销售渠道单一的问题。部分券商资管机构内部予以销售人员的激励不高,导致客户经理缺少销售的动力,优质的项目无法获得好的市场回馈。针对上述情况,券商资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券商营业部优势,大力挖掘不同营业部所处地区的客户偏好,做针对性产品推荐。此外,券商资管机构在选择代销合作方时可以不局限于传统银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有资管产品代销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聚集了大量客户,是券商资管机构的潜在合作方。券商资管机构还可以充分整合行业资源,大力开展与银行、信托等机构的资金、项目合作,争取更多的盈利空间。

(四)产品运营

在资管新规的严厉要求下,券商在资管产品运营前的合规审查就变得至关重要,如去除以往在协议中普遍存在的隐性担保条款和刚性兑付条款,不做期限错配、不带动高杠杆,不进行不合规的关联投资,不做资金池业务。同时,在资管产品发行前,券商要做好对底层资产的研究与评估,加强对融资主体的的资质审查,深入了解融资主体的业务范围、经营状况、未来的战略布局与发展设想等关键信息,以此全方位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提高投资安全性,促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此外,券商应严格筛查资管产品投资者,向合格投资者出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管产品。

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券商应加强人才培训,提升管理人员主动管理能力,严格按照资管合同要求履行管理义务。为应对资管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券商须完善自身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由风险控制团队制定合理的预警线,由专人时刻关注产品的运营状况及相关指标。针对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波动,券商须提前对投资者进行及时、详细的风险提示,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旦投资者对投资利益产生争议,券商可第一时间委派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并留存相关运营证据,确保机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资管合同进行操作,减少诉讼风险,给予客户最优质的服务[5]。

结语:资管新规的出台带来了更加严厉的监管政策,去杠杆、去通道、多措并举防风险,这对于券商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督促券商回归到依靠自身投资管理能力进行竞争的时代。但同时,资管新规的实施对券商而言也是一次机遇。它让广大券商重新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开展更为公平、透明的竞争。在这个崭新的时代,券商需要主动出击,提高自身投研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增强对客户的服务管理能力,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地位。笔者也相信随着券商资管业务的良性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将走上脱虚向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健康道路,提高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推动我国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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