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不是个什么都能装的筐

2019-07-11 10:31辛省志
南方周末 2019-07-11
关键词:个人信用行政处罚信用

辛省志

从2019年7月8日起,南京市非机动车、行人一年内闯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及以上,会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实际上,从各地出台的规定来看,可能被计入个人信用档案的还有很多,甚至包括一般被认为是道德问题的不良行为,比如高铁霸座、地铁内饮食、垃圾不分类,甚至不孝敬父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要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有必要对何为信用信息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

正本清源,先来看看“信用”一词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信用”有3个解释:1.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例如讲信用;2.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可以按时偿付的,例如信用贷款;3.指银行借贷或商业上的赊销、赊购。除了第一个解释外,第2、3两个解释都与经济活动有关。

事实上,国内最早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央行的征信系统,其设立的初衷就是用以对贷款人的金融信用进行评估以便银行决定是否放贷以及额度多少。社会信用体系发达的欧美等国,信用体系的主要用途也是用于贷款等金融活动中。201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从行业主管机构的设置也可以看出,征信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金融行业提供服务。

国务院发布的规划纲要以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对“信用信息”做出明确的定义。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不良信息”的界定,除了经济活动中的违约信息和法院的强制执行信息,只有被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才能够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信用系统。也是因为条例的这一规定,多地的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办法都规定受行政处罚以上的信息才会被计入信用档案。但也有一些地方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将行人闯红灯这类够不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也作为一般失信行为计入个人信用系统,合法性值得商榷。

央行2005年发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这里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指的是个人的金融信用状况。如果将信用的外延无限扩大,将个人几乎所有的活动包括应该予以道德评价的行为都纳入信用档案,是不妥当的。信用不应该是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

很多地方还规定把犯罪被判处刑罚也纳入信用体系,而且一般是作为严重失信行为。但犯罪行为并不是一般的违约失信行为,尤其是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其性质之恶劣远远大于失信,对其应该建立独立于社会信用系统的数据库,开放给公众查询。

还有信用信息如何使用,也是值得关注的。央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过低会被银行拒绝放贷,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被拒绝乘坐高铁动车高等级席位,是被普遍认知的对失信的惩戒。不过,除了这些使用场景之外,其他哪些使用场景是合法的,值得讨论。

鉴于失信对个人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对于失信行为的界定应该更加严格和权威。哪些信息可以纳入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及评级如何利用,不应该给地方政府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尽快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并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广泛的讨论达成社会共识,以更好更公平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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