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思考

2019-07-10 14:58李敏刘艺琛黄路罗皓楠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4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建议

李敏 刘艺琛 黄路 罗皓楠

摘 要:无人驾驶是一项颠覆性、划时代的技术,孕育着一个巨大的市场。但其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亦会伴随诸多风险与安全隐患。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无人驾驶技术所带来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更新。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分析探讨无人驾驶汽车所涉及的问题,对法律与无人驾驶技术之间的平衡提出具体建议,旨在促进未来无人驾驶相关法律的制定。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法律问题;建议

人工智能是现代文明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作为一项新兴的技术,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困境,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与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之间的关系。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无人驾驶技术只有与法律相互协调,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走得更远。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及特征

无人驾驶汽车,顾名思义,指在行驶过程中不需要人为操控的车辆,是智能汽车的一种。具体而言,无人驾驶汽车主要依靠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通过车载传感系统和信息终端实现与人、车、路等外在条件的智能信息交换,使车辆具备智能的环境感知能力,能够自动分析行驶的安全及危险状态,并按照人的意愿到达目的地,最终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目的。正是如此,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许多区别于传统汽车的特点。最明显的有,其一,自主性。在行驶过程中,它以程序员预先设定的原始学习规则和无人驾驶系统为基础,能够独立自主作出判断选择。其二,难以预测性。在正常情况下,无人驾驶汽车是遵循系统的特定程序行驶的,一旦遇到突发状况,无人驾驶汽车作出的应对措施是难以预判的。其三,驾驶人员的非特定性。无人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无需人为控制,因此几乎任何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驾驶”,这就导致针对驾驶员的特殊规范不再强制适用。

二、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对现有驾驶制度和驾照制度的冲击

无人驾驶技术与我国目前的驾驶证、牌照等制度不兼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通运输条例》规定,只有当机动车和驾驶人各自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和“驾驶许可条件”,才能够上路行驶,即被赋予“道路通行权”。但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车辆完全由电脑智能控制,驾驶技能不再是操控车辆的必备条件。这实际上就打破了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驾驶证和特定驾驶技能的规定,使驾驶证这一要件出现法律漏洞。由此,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于法无据,不符合法定条件。为了维护行驶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无人驾驶汽车需要特殊的牌照制度。

(二)责任主体不适用现行法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将驾驶员认定为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过程中,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实际驾驶自然人,所以无人驾驶汽车引起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的认定便成为法律上的另一难题。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由于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实际侵权主体做出侵权行为,且该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无人驾驶汽车在行驶中是自主行驶、自主规划行程的,并不存在对其进行直接操作或控制的特定个人,这即使传统侵权理论也难以适用。

(三)对保险制度的挑战

一直以来,保险制度在交通事故责任分配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在无人驾驶状态下,由于缺少了驾驶人员作为屏障,法律责任主体便可能会牵扯到更多其他主体,如汽车制造商、网络提供者、智能系统开发方等多方主体。事故风险负担主体的转变和多样化,加之潜在风险又不十分明确,使现有保险制度不能再最大程度满足相关主体对保险的需求。

(四)网络安全及用户隐私安全风险加大

无人驾驶汽车是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智能联网系统,实现车辆与人、其他车辆、道路等外界的信息交换,从而进行定位、导航。基于无人驾驶汽车对网络的高度依赖,网络安全便摆在突出位置。若无人驾驶系统遭受黑客入侵或者爆发网络故障,无疑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巨大威胁。同时,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中,车辆行驶所记录的个人乘车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地等行程信息和乘车人个人信息等数据,若被泄露、监视、窃听或者干涉,将极大侵犯个人的人身和隐私安全。

三、对协调我国法律与无人驾驶技术的建议

(一)建立特殊的驾驶证制度

为了解决无人驾驶汽车“驾驶证”这一法律障碍,我们需要建立特殊的驾驶证制度。无人驾驶汽车与完全依赖人类对机械的操作与控制的传统汽车不同,其可以实现完全无驾驶人员的自动行驶,即只要指定目的地,汽车就可以自己行驶和停车自动化,是故也就不需要对驾驶员作更为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将驾驶员资格证书分为A、B、C 三类,对应驾驶不同的车辆,这样划分的标准主要在于车辆承载人数及车辆用途的差异。与此类似,笔者建议对无人驾驶汽车而言,也应根据无人驾驶汽车的智能化程度,对资格证书进行相应的分类。

(二)納入相关责任主体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缺少了驾驶人这一责任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找不到其他责任主体来承担责任。按照无人驾驶汽车这一特殊产品从设计到使用的顺序,其责任主体可能涉及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以及专门的服务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还可能是智能系统受到网络入侵、黑客攻击等因素造成的,从而会涉及到更多相关责任主体。如果这些主体确实存在过错,则应该在他们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三)建立新型保险制度

现有保险制度已不能满足无人驾驶技术的多样化主体对保险的需求。目前的机动车保险主要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和用户需要额外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组成。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无人驾驶汽车企业、用户可以与保险公司参考借鉴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模式来达成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议,用保险制度来规避可能给企业造成的过重负担。如,可以要求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在汽车出厂销售之前,强制投保无人驾驶汽车特殊保险等。

(四)加强网络安全与用户数据保护力度

鉴于网络安全保护的紧迫性,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我国还需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和规定,以此来具体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笔者认为,无人驾驶企业应大力采取技术手段来监测、防御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四、结束语

二十世纪初,飞机诞生时遭遇的质疑要远远多于现在的无人驾驶汽车,但这并未影响它的发展。同样,在面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进程中科技与法律之间的重重障碍时,我们也要鼓起勇气去协调、解决。既要避免对无人驾驶汽车过于严苛的要求,限制科技的发展与创新,也要避免因过于放任无人驾驶而导致他人与社会利益受损。我国需要尽快更新完善相关制度,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只有尽早实现法律与前沿的无人驾驶技术之间的融合,让法律引导其合法健康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在我国广袤无垠的土地上合法行驶的那一天才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1]杨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J].上海汽车.2014(3):3540.

[2]姚慧雅.无人驾驶汽车的风险及其法律应对[J].怀化学院学报.2017.36(1):8488.

作者简介:

李敏(1997—),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刘艺琛(1998—),男, 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黄路(1998—),女,汉族,四川省德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罗皓楠(1999—),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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