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凉山彝族德古调解与当代司法的互动情况

2019-07-09 03:17阿的蓉媛孙燕君崔馨月
好日子(下旬) 2019年9期
关键词:习惯法法治发展

阿的蓉媛 孙燕君 崔馨月

【摘 要】彝族德古调解有其过人之处,从奴隶制社会直至今日,它为凉山地区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为人称道的制度,也有着待完善之处,它有着法律的共同缺点——滞后性,也有着自己独特的缺点——不规范性、阶级性,结合其优点和缺点,才能更全面的看待德古调解,也为今后德古调解的发展提供了解决思路。

【关键词】习惯法;发展;当下;法治

引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即凉山彝族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法治思想。在凉山,未经过当代中国教育的老一辈彝族人对于中国当代司法可能存在疑惑与不信任的情况。因而在老一辈和新一辈并存的这个特殊时期,应该采取灵活的司法制度来管理凉山地区。也就是善于利用自治州立法权来更好适应凉山社会,让凉山民众能真正在法律中感受到公平公正,也利用这样的方式让民众接受当代法律,去信任并使用法律。

一、凉山彝族习惯法

(一)凉山彝族习惯法产生背景

想要了解一部法典又或是社会的习惯法,不能仅仅局限在这些法条的框架中,应该跳出框架,从立法时的时代背景出发,去探究立法目的和功能,进而看看法条对各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最后再站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立场上去评判探究的该法到底是好法还是恶法。

在习惯法具体规定中由于立法目的明显维护奴隶主利益,因此在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中,可以清晰明了的看到法条对于奴隶主阶级的规定为权利多,义务少。相对应的,被统治阶级为权利少,(最下等阶级根本不存在权利只说),义务多。在大概总结后提炼出的这些内容对凉山习惯法已有了大概的印象,就是不平等的习惯法。

二、德古调解

(一)德古调解概况

在第一节中,从习惯法的立法目的上将习惯法评价为一部不平等的法律,但二元论揭示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彝族习惯法当然逃不过这个定论。虽然彝族习惯法带着其显而易见滞后的阶级性,但另一方面,该习惯法在当时对于解决凉山彝族地区纠纷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其中的德古调解可谓为彝区法文化的精华和代表。德古和苏日作为凉山社会的调解员,从奴隶制社会乃至现在都为凉山地区定纷止争做了巨大贡献。

(二)德古调解内容

“德古”是彝族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特殊阶层,同时彝族地区还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过去,“德古”调解纠纷是按照彝族“习惯法”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调解过程中要收取一定的“中间费”,属于有偿调解;调解结果签订“口头协议”,正是这样的制度,使得凉山习惯法承担了特殊的历史使命。

三、德古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对于凉山地区的重要意义

对于运用德古调解的必要性及目的,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其实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要知其一必知其二,仔细研究,便可知晓只要探究出运用德古调解的必要性,也就是了解德古调解的优势后,便可以清晰的推敲出运用该调解的目的。

想要全方面的去了解一个制度,则必须从各个角度去看待它。从该制度出现的背景作为出发点,德古调解产生的时代是彝族奴隶制社会的时期,这个时代奴隶主即主宰着社会的一切,他们享受着无上权利,为维护和巩固自己和家族的权利,奴隶主们创立了凉山彝族习惯法。德古调解作为彝族习惯法的精华,1.其运用目的并不仅仅局限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这一点上,2.从另一更为优越的方面来说,它起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即作为彝族地区公认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德古调解在特殊时期确实存在不可磨灭的良好作用,正因为它的存在,使得彝族家支与家支亦或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都有了一套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冤冤相报何时了的一种循环报仇情况。(在德古调解出现前,凉山社会以家支作为社会主体,各个成员均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支中生存。从出生到死亡均有家支作为支撑。因此在各成员利益受损时,不仅当事人会出面维护利益,其家族也会在此时出面帮助其维护其利益。)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特殊时期的背景下,德古调解可以说是应运而生的,在着重分析了运用其的必要性之后,可以轻易得出运用该调解的目的,便是1.作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2,为全社会定纷止争。

(二)对于司法体系的补充意义

德古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与当代司法相辅相成,并肩于当代调解、仲裁、诉讼。正是有着多元化的解决方式。才使得凉山地区社会稳定,冲突解决的成本低且效率高。因此,对于当代司法而言,德古制度具有其明显的补充意义。

四、民事案件的处理

(一)德古调解与当代司法的相似性

说到德古调解的民事解决机制,免不得要拿其与当代民事调解制度来做比较,就相似部分,1.双方目的相同,无论是德古调解,还是当代民事调解,均以定纷止争作为目的。2.双方解决纠纷的手段有相似性,简而言之就是都是以调解作为解决纠纷手段。

(二)德古调解与当代司法的差异性

相比较相似性,双方更多的是差异性,1.首先,双方产生背景并不相同,德古调解产生的社会背景为奴隶制社会阶段,当代民事调解则为社会主义社会阶段。2.其次,就内容方面而言,当代民事调解具有明显的完整性,在这一点上,德古调解则有滞后性。3.最后,在立法原则方面,二者由于时代背景不同而大相径庭,德古具有浓厚的阶级属性,与此相反的当代民法则以平等性作为立法原则。

(三)现实案例

为展现德古调解在民事案件中的处理方式,笔者决定在这里加入一个具体案例,也就是德古调解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笔者要讲述的是笔者家族中的一个堂叔发生的纠纷,还记得笔者的堂叔与他朋友当时由于醉酒和另一些人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那次打架所幸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因此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彝族,于是双方决定通过德古调解来解决此事,笔者家族派出笔者父亲作为家族代表,(笔者父亲不是职业德古,只是偶尔参与。现代社会的德古很多都是兼职的,只要是被家族信任的均可担任德古。)当然,对方当事人也派出他们家族一人来做德古。(一家派出一位德古可以彰显其公平性,也更容易解决好纠纷。)接着,两位德古开始调查事实,也就是两边跑着调查具體事实,接着运用彝族习惯法的内容来大致确定责任,最后,在结合双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最后决定。这个结果往往是为双方所接受的,因为在做此决定前,已充分询问过双方意见,是协调过的。

结束语

凉山社会自古以来在解决纠纷方面,就运用着彝族习惯法的解决方案来解决着当事人间的矛盾,建国立法之后,为更好适应凉山社会,凉山州人大也为此做了很多努力,在遵守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上,尽可能的利用自治州立法权来订立属于凉山州的地方法。在轻微刑事案件方面,运用为凉山人民广为接受的德古调解来解决矛盾,这一矛盾解决方案,不仅仅对当事人解决纠纷有益,还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所以德古调解对于凉山地区来说,可以说是无可或缺的存在。德古调解在解决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与当代司法相协调,使得当代司法更好为凉山人民接受,也更好的做到为凉山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马群.简述凉山彝族地区德古调解参与刑事案件的现状[J].法制博览,2016(7):89-102.

[2]何亚芬、鲁木嘎、谭珊珊.凉山彝族新型德古调解的发展现状调查[J].法制与社会,2016(05):129-132.

作者简介:

阿的蓉媛(1994-),女,彝族,籍贯,四川省凉山,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孙燕君(1998-),女,汉,四川省南充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崔馨月(1998-),女,汉,四川省攀枝花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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