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是新时代新的伟大工程,也是全面加强诚信建设,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的关键环节。针对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制度权威、制度运行、监督制度三个维度的有机结合,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 制度权威 制度运行 监督制度 维度
[中图分类号] 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9)03-0025-04
[作者简介] 刘海辉(1990 —),河南新乡人,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明城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经济正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保障,意义重大。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不断加强和推进的同时,面临信用体系制度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制度建设滞后、执行和监督机制尚待完善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要不断采取各类措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而且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要以科学制度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以科学的方法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应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并从制度权威、制度运行和监督制度三个维度着手,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制度权威维度: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
1. 以提升制度科学性重构制度权威
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权威,是指公民对制度的自愿服从和支持,与人的道德观念、文明程度、思想素质密切相关,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等属性。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权威重构,应该遵循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改革,坚决废除阻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制度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政务诚信领域,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改革,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化解数据造假、谎报政绩、行政决策暗箱操作等政务问题。在企业诚信领域,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奖励机制;加强社会信用、政府信用、公众信用合作制度建设,充分调动三者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公民参与治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主体的社会资源整合功能,将各种信用力量和信用资源融入现有的信用建设体系。只有不断地推进制度的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增强信用主体对社会信用制度的认同和认可,才能使信用主体自觉地践行相关制度规范。
2. 以完善制度合法性建构制度权威
合法性要求制度以公开或程序公正为首要价值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最大的共识功能,就是约束社会信用主体,规定社会信用主体的行动范围和义务,维持社会信用秩序的稳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功能逻辑决定了制度必须以公开、程序公正为基本原则,且合法合理,才能取得社会信用主体的支持。如果社会信用体系制度不公正,要么过分扩大权利的空间,从而缩小履行义务空间,要么过分强调履行义务的空间,从而扼杀权利的空间,很难获得社会信用主体的肯定,难以形成认同和信仰,降低制度权威。
如何从制度合法性层面来增强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合理性,已经成为增强制度权威的重中之重。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行应坚持公开原则,它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行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公开化是体现公开原则的具体形式之一,其中应包含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行所涉及的范围、运用的方法、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制度执行结果的公开。二是确保程序公正、结论公正。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程序公正要求在执行的具体程序中体现形式正义,做到不违法、不违规和遵守程序;结论公正要求执行结论最终能够经得起司法的审查和实践的检验。三是制度执行到位。在对社会信用主体执行时,信用主体受到制度管辖的范围和制度执行的范围要相适应,避免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行范围的越线等现象发生。
3. 以提升制度质量树立制度权威
应提升制度质量,有效增加制度供给。信用监督机构与信用主体之间信用体系制度权威的构建,要求增加有效适应和满足信用监督机构与信用主体,维护信用秩序的制度供给。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有效执行是以高质量的制度为前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可能产生于法律的含糊不清、规定不具体,还可能来自制度本身的缺陷,即相关制度滞后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原有信用体系制度具有临时性,二是原有制度无法适应社会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使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冲突,从而对制度的权威造成一定的影响。
要做好制度的长远规划,加快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创新制度供给方式,用适应当前及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新的制度形式,规范社会信用主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供给中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兼容。加快制定《信用监督管理司对信用主体的监督章程》、《信用监督管理司对信用主体的监督公约》、《信用监督管理司对信用主体的条例》等相关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规范,使其成为信用监督机构与社会信用主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准则,从而使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稳定性、刚性与灵活性有效兼容,在法律法规框架与约束范围内建立起灵活多样的社会信用建设的制度体系,为提升制度权威提供了保障。
二、制度运行維度:社会信用体系的执行力
1. 发挥制度的行为规范功能
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落实到实处,应做到全面遵守信用体系制度,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运行的常态化,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规范行为的作用,让遵守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内化为社会信用主体的日常遵循。建设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机制,一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制定主体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活动;按照学好社会信用知识的要求,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教育从间断性学习向经常性学习延伸,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学习的动力,学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社会信用主体对规章制度的意识教育,形成尊崇、遵循社会信用体系规章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信用主体和信用机构的监督。要构建监督方向和方式不同的监督模式,包括政府监督、信用机构监督、社会信用主体监督、日常管理监督。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上,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条例》的要求开展信用检查。通过构建严密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
2. 强化制度的执行规范功能
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具有执行规范的属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组成的制度聚合体,各种类型的具体制度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分解为若干义务和责任,制度执行主体通过法律程序促使履行义务和落实责任。要做到坚决落实社会信用体系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信用规则,运用好监督措施,稳扎稳打,防微杜渐。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行准确到位,社会信用执行主体对制度的理解保持精确无误。从执行来看,要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行的信度,能够确保制度执行的全方位、多角度、彻底性,确保将全部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落实到每个适用社会信用主体。同时,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制度都能够活起来、动起来。从运行来看,加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行的效度,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以制度的“严”字作为保障和关键,把制度严的要求、严的精神,落实到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全体信用主体、全体信用机构的指导作用。切实规范社会信用主体行为、信用机构的工作活动,让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能够管住平常、做得经常、落在平常。
3. 激发制度的裁判规范功能
裁判规范是指审理程序符合法定的具体行为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协调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任务落实,相应地就会产生制度的实践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的问题。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构建,应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法治氛围,向全社会公民宣扬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信用原则,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物质条件。学习和了解《行政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使社会信用体系监管主体能够以权利清单为方案,明确权利的行使范围,有所为,有所不为;营造健康向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治文化,培育风清气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治生态;增强信用体系建设主体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遵循程序,为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提供保证。通过记录主体信用状况,推进信用主体交往,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时常考察社会主体状况,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号召社会信用主体响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强社会信用主体的制度执行力,敢于突破打击社会主体失信的行为,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执行能力。
三、监督制度维度:
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督机制
1. 加强制度的执行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除要自觉维护制度和树立制度的权威、严格执行外,还要建设好相关的监督机制。只有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谨、配套完备,并能符合社会信用建设的需要且操作性强的制度,社会信用体系才具有生命力。应对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内容、社会信用主体、操作程序、监督机构等有实质性的要求,加强对制度执行人的监督。在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制度条款明确而清晰,制度内容文字表达通俗易懂,执行程序清晰明了、简单易行、操作性强、执行力度高,可追溯到每个责任人,将其作为监督部门的参考依据,和社会信用主体遵守的规矩。
2. 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要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组织信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领导干部要坚持做到社会信用机构监督、自愿接受社会信用主体的监督,要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信用主体,标准高于一般信用主体,要求严于一般信用主体,为制度的执行力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加强社会信用监督主体的思想建设,牢固树立理想信念,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对信用监督执法人的相关规定,强化遵纪守法,提升信用执法主体廉洁自律的意识,以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通过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监督人员管理制度》、《信用体系监督人员工作规范》、《监督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信用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培育,改进工作作风状态。加强对信用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监督执法的水平,为有效依法监督提供坚实的基础。
3. 创新信用监督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是社会信用体系监督机制生成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对社会信用体系监督实践具有统领作用。应以此为基本遵循,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尊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同时改进监督制度,着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监督制度,修订信用监督执法主体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提升信用监督执法主体意识,加强信用监督执法主体的自我监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监督健康发展。此外,重视发挥“关键少数”社会信用监督执行主体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监督执行主体理论修养,发挥优秀社会信用监督执行主体的示范效应。对威信力极高、能力极强的“关键少数”信用监督执行主体,要求其能更好地严于律己和自我监督,定期检查自身的问题,对自己手中的权利要谨慎用、秉公用,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过程中发挥积极的关键作用。同时,采取更严厉的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其处在“关键位置”上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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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is not only a new great project in the new era, but also a key link to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integrity and realize the goal of “governing the standard” to “treating the root cause”.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ocial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we shoul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through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system authority, system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Key words: Social Credit System, Institutional Logic, Institutional Oper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Three-dimensional
(收稿日期:2019-05-15 责任编辑:余 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