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迪
【摘 要】随着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下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高校养老制度改革已开始稳步进行。本文简要介绍了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国家、对学校、对个人的重要意义,以及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并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高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双轨制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参保人员多、涉及面广等优点,能让职工退休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但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一直没有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2015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以及黑龙江省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3号)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全面开展进行。高校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的重中之重。明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前期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的意义
(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得到生活保障。我国从1996年就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未实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未缴交养老保险,但退休金比一直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要高,这就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双轨制”[1],容易在广大企业职工中出现不和谐的声音,不利于社会公平。自2015年起相应文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与企业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能够缩小职工间的差距。此次制度改革,不仅关系到高校职工的个人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改革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中有重要作用,可以打消“双轨制”的存在,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2,3]。
在单位养老制度下,国家拥有对职工对管理责任,通过分析延期支付路径,可以完成退休整改,改变职工的工作状态。期间,需要分析国家的相关制度正常,将样来内容进行归纳,分析工作内容、工作自由以及工作期间的限制性因素。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期间,完成了从延期支付到当期支付的过渡,参保人员在岗期间可以按月缴纳保险费用。建立个人账户以及统筹账户,将养老权力从和高校的捆绑关系转化为教师的可携带性财产,而这也为人力资源的自由管理扫清了障碍[4]。
(二)高校运营管理的需要
高校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因为人员多,人员情况复杂,在此次机关事业改革中是重点改革部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得养老责任的主体变得清晰,未改革之前,国家出经费为退休人员发放工资待遇,许多人会存在铁饭碗,不思进取等思想。现在的养老类型,从国家-个人型,变为单位-个人型。这样让劳动者对自己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清晰。改革前高校教职工存在“吃大锅饭”现象,退休后由学校出资金为他们开工资,导致整个学校人员结构臃肿,退休费占学校财政负担比例太大,学校的办学效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身上背了“沉重的包袱”。改革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镇职工退休人员接轨,统一由社保部门为其发放工资,解决了学校的财政负担,学校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建设中来。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学校可以借此机会稳定师资队伍的建设,对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进行深入的探讨,提供了有利保障[5]。
除此之外,通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学校对自己内部的人力资源配置规划更加合理。制度改革前,有部分教职工存在懒惰思想,对工作态度不认真,认为学校可以干一辈子。改革后,高校岗位设置有了后勤和保障。教职工都纳入了养老保险范畴,人员的流动性和高校的创造活力都会提升,解决了高校多年的后顾之忧。
(三)教职工个人权益的需要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高校内部“双师型”师资力量的建设,越来越多的教职工想离开学校,自己创业或到企业从事自身相关工作,但养老保险限制了他们的脚步。在2014年10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算作视同缴费来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但企业职工从1996年1月就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教职工要离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接,也无法对教职工之前的工龄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只能教职工自己重新参保,自己花钱补缴之前的缴费年限,给职工造成了经济和办事上的困难。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教职工大多数愿意在各高校及机关内部流动,而不愿意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高校教职工的流动平台有更广阔的选择余地。养老改革,既有利于教职工自身的职业发展,亦有利于高校人力资源发展。
二、高校实行养老保险改革中的存在问题
(一)教职工心理接受程度
高校教职工原来的思维一直停留在高校工作是“铁饭碗”,一干就是一辈子的想法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有些教职工有情绪,心理接受程度不高,他们认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打破了他们的饭碗,从国家供养到个人缴费,觉得自己的社会地位由高变低。由于教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了解,导致对改革有抵触情绪。在改革期间,政策突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度办法”,老人即2014年10月前退休人员,按照原有标准执行退休费,新人即2014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缴满15年后享受退休待遇,中人即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至2024年10月之间退休,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导致许多临近退休的职工为了赶上老办法,纷纷提前提出退休申请,给学校造成了短时间内的师资配置紧张。
(二)高校各类编制职工间社会保险的矛盾
由于编制数量的限制及历史遗留问题,高校除了正式在编的职工外,还有没编制的,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这些合同制职工大多数和在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待遇,但由于缴费基数核算办法不统一,造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无法做到同保险的待遇,在编教职工有职业年金,合同制教职工因编制问题,无法缴纳职业年金,并且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暂时没有出台企业年金政策,导致退休后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退休金不同。
(三)高校人力资源经办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改革最终执行人是各高校人事处的社保保险经办人员,社保管理经办的水平与保险工作负责人有很大的关系。目前,高校社保管理工作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而高校社保管理工作在改革初期,需要其管理者有着较高的专业水平对改革进行推进和落实。由于高校并没参加过养老保险,导致在保险管理上不夠重视,部分经办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无法达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
三、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下一步方向
国家及地方应尽快出台对应职业年金的企业年金制度,本着单位自愿缴纳原则,让单位自主选择是否为合同制职工参保,解决合同制职工和在编职工相比的年金劣势,减少社会矛盾,让合同制职工退休后也能享受和在编职工相同的退休待遇。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高校其他方面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高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没有进行养老改革前,高校无法彻底进行岗位聘任,因人设岗情况还存在,甩不开包袱。而养老改革对在岗位设置进行了补充,没有竞聘到合适岗位的人员或考核不合格、降级的人员对应的养老基数也将下调,解聘人员因有相应的养老保险使得操作起来也变得相对轻松。下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完善岗位聘任制度是高校发展的方向。
高校的人才流动问题,高校养老制度改革后,打通了高校和企业人员流动的壁垒,会有更多的教职工向企业流动,如何留住广大教职工,防止人才过度流失,是摆在高校面前一个重要难题。
自2014年10月开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真正走上改革舞台,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在前期受到了质疑与不理解,只有让每个人充分了解其意义,快速解决落实时遇到的问题,才能让改革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王蕊. 当前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J].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8(10) :44-46.
[2]闫玮. 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和对策研究[J]. 纳税,2018(1) :185.
[3]安素朝. 高校社会保险工作的思考[J]. 劳动保障世界,2018(12) :37.
[4]翟晶晶. 高校养老保险改革的几点思考[J]. 工作指导,2017(12) :74-75.
[5]周谷平,韩亮. 论养老保险制度对高校和教师选择权的影响[J]. 高等教育研究,2018(1) :29-35.
[6]后双轨制时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困境与突破[J]. 文太林.当代经济管理.?2018(07)
[7]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回顾、评析与展望[J]. 龙玉其,刘莹.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6)
[8]完成制度安排收官之作 开启体系完善探索之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述评[J]. 鲍淡如.中国社会保障.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