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高校“宪法学”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理論性强、教学方式单一、师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这导致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学习积极性不高。文章旨在对“宪法学”课程教学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基于调查结果,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师资队伍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和建议,以期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宪法学;教学改革;人才培养
作者简介:丁唯一,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9)12-0030-02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学”是我国教育部认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基础理论课,一般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为以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其他课程做铺垫,关系到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最终实现。长期以来,在“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教材质量不高、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宪法学”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因此,对“宪法学”课程教学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基于调查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对于提升该课程实际教学效果、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1.“宪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政治性较强,难以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宪法学”课程通常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之一,一般教师将该课程的教学计划设置在第一学期,由于该课程内容涉及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与学生在高中政治课中所学内容大致相同,因此大部分学生感觉课程缺乏新意。除此之外,相关内容政治敏锐性比较强,容易限制教师对授课内容的自由发挥度,容易给学生留下“宪法学”课程刻板、枯燥的印象,从而影响其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
2.“宪法学”课程教材编写缺乏自身学科理论体系,与实际相脱节。“宪法学”课程教材编写的体例基本都是按照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在阐明宪法学基本原理以后,依次介绍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内容。这样的编排体例很难使“宪法学”课程教材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科理论体系,只能呈现出注释“宪法学”课程的特点。再者,“宪法学”中同一概念在不同的“宪法学”课程教材中表述不一致,比如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等基础概念存在争议,这使得教材内容缺乏严谨性。
3.有些高校“宪法学”课程教学师资队伍不专业、不稳定。在各高校,宪法学课程普遍被认为理论性太强,而我国又未实行宪法司法化,许多法学教师一致认为“宪法学”课程与“民法”“刑法”等法学课程相比,要将其讲透讲深很难。同时,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度也没有其他法学课程紧密,所以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愿意选择承担“刑法”“民法”等法学课程而不愿意选择承担“宪法学”这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这导致目前高校“宪法学”课程教师队伍中普遍缺乏具备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
4.“宪法学”课程教学方式单一。从目前“宪法学”课程教学实践来看,大部分教师仍然采用单向输送、满堂灌的教学方式,自己仍处于教学的中心地位,学生则处于被动接收的地位。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容易导致学生不能理解“宪法学”课程中相关理论的真正内涵,不利于他们独立思考、创新能力的形成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
1.优化“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提升学生学习积极性。首先,由于高校“宪法学”课程课时设置受限,以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为例,“宪法学”课程只有40学时,相对其他必修课课时较少,所以高校应对“宪法学”课程内容进行调整,更加突出其法学课程的本质特征。其次,“宪法学”课程既属于法学理论基础学科,同时又属于部门法之一,所以“宪法学”的授课内容既要兼顾其基本理论体系,同时也要注重宪法相关规范内容。一般司法考试中经常涉及宪法规范和当前的社会时政热点问题,因此,高校可以将“宪法学”理论授课内容与司法考试内容相结合,从而培养学生的宪法思维能力。再者,“宪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高校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科相关社会热点问题、学科前沿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否则该门学科的教学可能无法保持其应有的活力。
2.选择适宜的“宪法学”教材,为教学提供便利条件。课程教材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依据,同时也会影响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宪法学“教学也不例外。与20世纪70年代末高等院校恢复法学教育时相比,现在,“宪法学”相关教材已达上百种,呈现了数量上的快速增长,但遗憾的是并未实现质的同步提高。因此,高校在选用“宪法学”课程教材时,应尽量选择在国内比较权威、影响力比较大的“宪法学”课程教材,由教研室根据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目标、授课对象等情况,对该门课程的教材选用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最后优选出适宜教材。同时,博士、研究生、本科和专科等不同层级的教育对象需要选择适合其层级特点的教材,从而保证教学内容的相适应性,“宪法学”课程亦如此。此外,据不完全统计,绝大多数法学院校都建设有自己的法学资料室,但其中收录的与“宪法学”课程教学相关的资料却不多,而这些资料对于教师备课、学生自学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高校应当不断扩充宪法学期刊、图书、视频等相关资料,加入具有广泛学术影响力的网络交流平台或购买宪法学数据库,为“宪法学”课程的教与学提供基本保障。
3.注重“宪法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加强师生互动交流。教师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也不例外。业务能力强的“宪法学”课程教师会秉持科学有效的教学理念,不断丰富自己的教学方法,这无疑对培养授课对象宪法思维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宪法学”课程内容讲授难度较大等原因,大多数法学教师不愿选择教授“宪法学”课程,这造成“宪法学”教师队伍不够稳定。加强“宪法学”课程教师队伍稳定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高校通过职称晋升、补贴等福利待遇鼓励在“宪法学”领域有所建树的教师继续留在“宪法学”教学岗位,充分调动其教学积极性。其次,通过“内培外引”的方式提高“宪法学”课程教师的教学水平,如可定期邀请“宪法学”课程专家、客座教授来学校举办学术讲座,或者外派教师参加知名高校与“宪法学”课程相关的专业培训、进修,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目前,“宪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一些教师不太注重与学生的互动交流,采取课上“一言堂”的教学模式,课后与学生的交流很少,如此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由于“宪法学”课程通常都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此时新生刚入大学,大多数身心还未完全适应高校的学习环境,对未来还很迷茫。因此,“宪法学”课程教师更应该对学生耐心指导、因材施教,不管是课堂上还是课后要多与学生沟通交流,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从而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4.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除了传统的理论讲授型方法外,“宪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还应导入案例式、研讨式等多种教学方式,从而增强学生课堂的参与度,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案例式教学方式可在理论知识讲授的主线中穿插历史上经典的中外宪法事例或者我国当前宪政热点事件,从而克服“宪法学”课程内容枯燥、政治色彩浓郁等教学难弊端,培养学生运用宪法理论知识衔接社会实践的能力。同时,高校教师应采取研讨式教学方式,即以学生为课堂主体,启发学生主动去分析和解决问题。教师可在课前向学生布置一个值得研究的宪政专题任务,让学生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准备,然后分组讨论。教师要允许学生分别阐述自己的观点,鼓励他们采用辩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见解,最后授课教师对他们的观点进行总结评议,提升相关主题的理论深度,从而激发学生深入学习“宪法学”课程的兴趣。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2013近30年我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演变[J].法学论坛,2013,(1).
[2] 薛丽珍.地方高校宪法学教学改革探索——以司法考试为导向[J]. 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5-9.
责任编辑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