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浙江宁波市某农药经营公司林先生问,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向该公司提供了正在登记试验的农药,公司能销售吗?
海南省余先生、成都市沈先生、河南省晋先生等,也提出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法律规定问题。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线律师”按照读者提出的若干问题,分6次分别介绍相关法律规定。本文简要介绍农药生产许可办法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及第十四条”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③有固定的生产厂址;④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⑤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⑥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⑦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⑧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a.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d.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e.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f.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g.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h.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i.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j.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k.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②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90日。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①(母药)品种;②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即“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但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①生产假农药的;②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③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④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⑤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⑥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⑦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①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②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③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④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⑤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①企业申请注销的;②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③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④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⑤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①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②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③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④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⑤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监督分工,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③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④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