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晶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上海 200435)
利培酮为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经国内外大量研究证实,利培酮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安全有效,而且用药后产生的副反应较小,对难治性精神分裂症也有较好的治疗效果。临床将无抽搐电休克应用于精神分裂症治疗病例分析并不多见,联合利培酮药物治疗的临床研究也较少。本次研究中,选择2015年1月~2017年11月我院收治的62例精神分裂症病例进行分析,其中观察组将无抽搐电休克联合利培酮治疗疗效十分理想,将结果报道如下。
选择2015年1月~2017年10月我院收治的62例精神分裂症病例进行分析, 患者和家属均知晓本次研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根据双盲法,随机将62例病例分成对照组与观察组,各31例。对照组男19例,女12例;年龄25~60岁,平均(41.9±5.8)岁;病程5~15年,平均病程(6.2±1.9)年;观察组男20例,女11例;年龄24~60岁,平均(42.2±5.9)岁;病程5~15年,平均病程(6.1±2.0)年;2组一般资料对比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对照组仅应用利培酮治疗,药物最初剂量选择1mg,每日用药1次,在治疗1周内逐渐将药量增加到3-4mg。观察组在利培酮治疗基础联合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其中利培酮治疗与对照组相同,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为美国生产醒脉通Ⅳ型电抽搐治疗仪,指导患者保持平卧体位,给予静脉推注阿托品与异丙酚,药物用量分别为阿托品0.5-1.0mg、异丙酚1.5-2.5mg/kg,观察患者无睫毛反射,再静注司可林,用药剂量选择0.8-1.0mg/kg,为患者实施面罩吸氧,以手控呼吸,再对患者足肌肉自发性收缩进行观察,当肌肉收缩消失后,安置口腔保护器,按照患者情况调整能量百分比,应用醒脉通仪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注意观察患者的各项生命体征变化情况。每周为患者治疗2-3次,每个疗程治疗总次数控制在10-12次。
本量表为频度量表,分为0-4分:0=无,1=有时有或有时是,2=较常发生,3=经常发生,4=总是;共包括30个项目,分为7个因子:社会能力、社会兴趣、个人整洁、激惹、精神病表现、迟缓及抑郁;概括为两个方面:总积极因素和总消极因素。
根据护士用住院患者观察量表(NOSIE)对2组治疗前、治疗4周后、治疗8周后进行评分,减分率=(治疗后分值-治疗前分值)/治疗前分值×100%;统计记录2组治疗期间不良反应情况。
使用SPSS17.0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用(n/%)表示,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治疗前,2组NOSIE、总积极因素、总消极因素等总减分率对比无差异(P>0.05);治疗4周后、治疗8周后,观察组NOSIE、总积极因素、总消极因素等总减分率明显高于对照组,2组对比差异显著(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表1 对比2组减分率(±s)
表1 对比2组减分率(±s)
组别 时间段 NOSIE总分 总积极因素 总消极因素观察组(n=31)治疗前 128.49±10.25 51.06±10.25 23.49±11.01治疗4周后 132.62±13.36 52.49±12.06 20.48±13.87治疗8周后 138.69±8.92 54.28±7.91 19.02±16.61对照组(n=31)治疗前 130.05±10.33 51.98±10.30 23.99±11.15治疗4周后 141.05±13.52 53.03±14.68 22.50±13.96治疗8周后 147.27±10.32 56.69±9.34 20.08±19.05
治疗过程中,2组均出现一过性或暂时性副反应,对照组发生2例头痛、2例记力障碍,观察组发生3例头痛、2例记忆力障碍,未见严重不适病例。
精神分裂症为临床常见疾病,大多患者会合并认知和意识障碍,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由于精神分裂症起病慢,难以根治,有1/3患者治疗5年以上时间口服3种以上药物治疗没有起效,导致病情进展成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电休克法已改良为无抽搐电休克法,经电流对患者大脑皮层进行刺激,导致患者意识短暂缺失而实现无抽搐发作治疗效果,此种治疗方法安全性较高,在临床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利培酮为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属于单胺能拮抗剂,能直接对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起作用,起到抗精神病的疗效。配合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以定量短暂性脉冲式电流和麻醉肌松技术刺激患者的中枢神经系统,发挥治疗的作用。将无抽搐电休克联合利培酮治疗,连续治疗3后疗效能达到98%。可见,精神分裂症患者给予无抽搐电休克联合利培酮治疗疗效理想,而且治疗过程中安全可靠,值得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