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凤林
〔摘要〕 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应当遵循以下规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定格的基本规律——德法兼修规律,法治人才培养途径的基本规律——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规律,法治人才培育环境形成的基本规律——法学学科体系、法治文明与法律院校特色同步建设规律,法治人才培养标准建构的基本规律——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人格塑造协同完善规律。
〔关键词〕 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学教育;培养规律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9)03-0092-05
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等是现代大学教育的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其中,人才培养则是大学教育的核心功能和任务。因此,衡量大学法学教育质量的首要标准就是能否培养出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关键是要遵循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所谓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是指基于大学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本质要求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人才培养结构和要素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客观效应、必然趋势和普遍稳定的运行机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应当遵循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定格的基本规律——德法兼修规律,法治人才培养途径的基本规律——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规律,法治人才培育环境形成的基本规律——法学学科体系、法治文明与法律院校特色同步建设规律,法治人才培养标准建构的基本规律——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人格塑造协同完善规律。
一、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
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首要标准就是厚德明法,因此,德法兼修自然成为法治人才培养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所谓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是指基于大学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本质要求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人才的品质德行养成与法律知识能力教育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客观效应、必然趋势和普遍稳定的运行机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之所以要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理由:
1.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彰显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律属性。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治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首要功能。法治人才培养和成长应当是立德与树人的统一,厚德与明法的结合。对于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而言,具有精湛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思维、高超的法律推理技术、高尚的法律道德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四大目标。因此,培养学生的法律学问与培育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都是不可或缺的目标,前者是为了帮助法律人认识法律和改善法律,这项程序必不可少;后者是为了培养法律人正确驾驭法律知识的态度和能力,这项程序至关重要。正如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所言:“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1 〕所以说,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彰显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律属性。
2.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揭示了法学教育成功的秘诀。综观古今中外的法学教育实践,大凡成功者必然具备两方面必要的职业技能素质:一是精湛娴熟的法律技能(一般包括内在和外在两类法律技能),即广博的知识、娴熟的资料查询技能、独立思考的创新精神、稳定的心理素质、独特缜密的思维方式,准确规范的文字表达技能、流畅精炼的语言表达技能、超常的记忆力。二是高尚的法律职业人格或法律职业道德。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良好的法律人格塑造比法律技能培养更为重要,因为,法律技能仅能成就法律人,但不能成就卓越法律人;只有良好的法律技能加上完善的法律人格,才能真正成就卓越法律人 〔2 〕。所以说,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揭示了法学教育成功的秘诀。
3.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独特追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不仅确立了我国新时期教育的基本方针,也为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既具有现代法学教育共同的价值观,也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观。就一般而言,传授和创新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培养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应当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共同价值追求;而就特殊而言,培养高超的法律技能、培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独特的价值追求。因此,只有将立德树人有机统一、厚德明法有效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与提升为人民服务的专业技能协调一致,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独特追求。
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做起:
1.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坚持立德树人、言传身教、德法并举的法学教育理念。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教育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言传身教,法治人才培养基本标准是尚德明法、德法并举。因此,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就必须首先坚持立德树人的法学教育理念。法学教育应围绕“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3 〕。其次,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就要善于将知识教育、道德示范、人性熏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言传身教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学生的高尚情操和纯朴的情感。再次,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就要敢于纠正传统法学教育中重视法律知识教育、轻视法律职业伦理培育,重视法律技能训练、轻视法律人格塑造的错误倾向,在夯实法科生专业知识基础的同时,全面提升其职业道德水准。
2.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必須建立和形成厚德与明法、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重要作用。法律人的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操守构成司法是否公正与社会是否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律人的整体职业能力和学术水平则是影响社会创新与转型的重要因素。因此,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就应当建立和形成厚德与明法、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道德与法律是法治社会两种主要调整机制,刚柔相济、激励与约束互补。厚德,要求法治人才培养在目标上突出职业道德培育目标,在内容上凸显职业伦理与职业操守养成环节,在过程中重视职业道德认知、职业角色道德体验、职业道德判断形成、职业人格自觉养成的循序渐进,在评价标准上保障职业道德指标体系的优势地位;明法,要求法治人才培养在目标上发挥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性功能、在内容上凸显法律思维方式形成的核心功能、在过程中重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相互促进功能、在评价标准上重视法治文化和法治文明的引领功能,进而使法律人在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之间、法律自由与道德约束之间感知社会责任、社会正义,不断提升其社会诚信、人生价值。
二、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
所谓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是指基于法学学科较强的实践性特色,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客观效应、必然趋势和普遍稳定的运行机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之所以要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理由:
1.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是法学教育实践性特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明确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这一讲话精神既完全切合法学教育的实际,也深刻揭示了法学教育的行业特色和普遍规律,我们要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必须遵循这一基本规律。
2.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是高素质法治人才成长规律的基本要求。法治人才从本质上讲属于高素质的应用型、实务型人才,高素质的法治人才不仅需要广博精湛的法学知识,而且需要优质高效的服务社会的实际能力,需要德才兼备、德法兼修、协作创新的综合素质。因此,遵循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成长规律,必须坚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形成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密切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3.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本质要求。中国的法治实践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其有特定内涵和本质要求。中国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而中国法治实践的本质要求是善于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密切结合,在开发利用中华民族优质法治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特色的法治经验。因此,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密切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本质要求。
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具体包括两方面措施:
1.坚持两个突出原则。一是坚持突出法律实践的导向作用,建立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法学学科较强的实践性特色,要求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必须突出法律实践的导向作用,并以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为核心构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体系、法学知识教学体系和法治人才质量评价体系。二是坚持以法学知识教育为基础,突出法律实践教学环节和内容。法学学科较强的实践性特色,同时要求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在注重法学知识传授、理解、掌握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法律实践教学环节和法律实践教学内容,进一步强化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性特色,更好地满足社会服务需求和全面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2.妥善协调三方面关系。一是妥善协调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与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法律综合职业素质提升的关系。高素质法治人才不仅要具有广博精深的法学知识,更应当具备熟练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综合法律职业素质。因此,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紧密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既要重视法治人才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又要重点抓好法治人才法律实务能力和综合法律职业素质培育。要彻底纠正重视法学知识教育、轻视法律实务能力和法律综合职业素质培育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二是妥善协调法律学术素养积淀与法律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培育的关系。高素质法治人才不仅要具有善于观察发现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学术敏感和学术自觉,更应当具备善于稳妥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开拓创新精神和自主创业能力。因此,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紧密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既要重视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法律学术素养积累沉淀与法律学术研究经验的总结凝练,更应当注重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创业能力的实训锻炼与法律创新精神的熏陶和培育。扭轉目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视学术和科研、轻视法律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培育的错误倾向。三是妥善协调法律院校内部教学研究资源与法律实务部门外部法律实践资源的优化利用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明确指出,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因此,遵循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历练紧密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既要善于利用优化法律院校内部教学和研究资源,更应当善于利用优化法律实务部门外部法律实践资源,形成法律院校联合培养、协作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体制机制,彻底扭转法律院校闭门造车、脱离中国法律实践和地方经济建设实际的错误倾向。
三、法学学科体系、法治文明、法律院校特色同步建设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
所谓法治人才培养的三个同步建设规律,是指基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相关性、协同性、互促性,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客观效应、必然趋势和普遍稳定的运行机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之所以遵循法学学科体系、法治文明、法律院校特色同步建设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
1.遵循法治人才培养的三个同步建设规律是由大学教育的基本功能和主要任务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现代大学教育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交流等五项基本功能,也肩负着五项主要任务。其中人才培养是大学教育的核心功能,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交流功能都是人才培养功能的综合体现和多元拓展。相对于法治人才培养,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既是大学法科科学研究功能的基础,也是法治人才培养功能的学术保障;法治文明建设既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文化传承功能、国际合作交流功能、社会服务功能的宏观目标,也是法治人才培养功能效果的集中反映;法律院校特色建设既是大学教育功能的综合体现,也是大学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人才质量规格的独特定位和品牌标志。因此,遵循法学学科体系、法治文明、法律院校特色同步建设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是全面实现大学教育功能的必然要求。
2.遵循法治人才培养的三个同步建设规律是由三个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的相关性、协同性、互促性所决定的。一般而言,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的总体水平决定和制约着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水平,虽然这些水平并非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水平的直接标志,但也存在标志的间接相关性、发展协同性、功能互促性。因此,立足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的理想目标,法治人才培养不仅能够提升其人才培养的人生理想境界和职业使命感,而且能够通过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水平促进和推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相反,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如果背离法学学科体系和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的目标,既会使人才失去人生理想奋斗目标,也会导致人才的职业归属感缺失。立足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和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的协同发展,法治人才培养不仅能够找到发展动力,也能够形成培养模式良性运行的机理。当然,如果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整体水平或某一方面存在缺陷,会导致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的扭曲、培养模式的失效,造成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普遍下降。立足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和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的功能互促性,法治人才培养不仅能够优化培养环境和条件,也能够形成提升培养质量的综合目标。
遵循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与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其具体措施包括两方面:
1.坚持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统筹原则。一是目标统筹,即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目标、法治文明建设目标、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目标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目标融会贯通。通过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目标实现,推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通过法治文明建设目标实现,引领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通过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目标实现,促进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同时,通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目标实现,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目标、法治文明建设目标、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目标的达成提供智力支持。二是方法统筹,即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理论化的方法,法治文明建设的现代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方法,法律院校特色建设的职业化、精英化、品牌化的方法相互借鑒;将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培养模式、培养机制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方法、法治文明建设方法、法律院校特色建设方法互通互融。
2.形成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律院校特色建设、法治人才培养的综合协调建设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功能和作用,对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文明建设形成奠基和保障效应;二是积极推广法治文明建设成果,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形成引领功能和约束功能;三是综合运用法律院校特色建设优势资源,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形成综合推动力。
四、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人格塑造协同完善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
所谓法治人才培养的四个协同完善规律,是指基于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定位和质量评价核心指标,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人格塑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客观效应、必然趋势和普遍稳定的运行机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之所以要遵循四个协同完善的规律,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
1.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和法律人格塑造是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目标。高等法学教育和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是多元的和系统的,其主要分为基本目标、核心目标两个系统。基本目标系统主要包括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目标、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目标和法律综合职业素质培育目标、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背景知识教育目标、现代信息技术与外国语言知识教育目标等四个方面;核心目标系统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养成目标,二是法学方法掌握和运用目标,三是法治精神培育目标,四是法律职业人格塑造目标。相对于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而言,核心目标具有三方面独特功能:更能够贴近或体现法学教育本质、更加凸显学科特色和行业特色、更能够衡量或评价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只有遵循四个协同完善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才能实现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
2.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和法律人格塑造是评价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指标。法律人才评价指标也是多元的和多层次的,其由低到高包括三个层次:高素质公民、高素质法律职业者、高素质法治人才。这三个层次人才评价的主要指标不同:高素质公民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二是能够带头遵法、守法、用法;高素质法律职业者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具有系统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二是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三是具有较高的法律综合职业素质;高素质法治人才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四项,一是形成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思维方式,二是精确掌握和熟练运用法学方法,三是崇尚法治精神并在具体行动中自觉践行法治信仰,四是具有较高法律智慧、较高法律职业伦理、较强维法护法意志力 〔4 〕。因此,遵循四个协同完善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才能把握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本质和灵魂,才能抓住高素质法治人才评价的关键指标。
遵循四个协同完善的规律,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其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保障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和法律人格塑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上述四方面既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又是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和必要评价指标。因此,遵循四个协同完善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必须保障其全面性和系统性,否则不仅影响法治人才培养核心目标的实现,也会导致高素质法治人才关键评价指标的缺失。
2.保障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和法律人格塑造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上述四方面是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核心内容和必要评价指标,它们之间具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关系。遵循四个协同完善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必须充分保障其培养目标、培养方法、培养环节、培养内容、评价指标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
3.形成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和法律人格塑造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培养目标及其评价体系。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既需要科学准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也离不开科学明确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方法和标准支撑。因此,遵循四个协同完善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既需要按照法律职业人才市场导向,系统精确地细化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规格、人才社会服务范围和方向,也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法治人才自身职业规划需求建立和完善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4.形成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方法规训、法治精神培育和法律人格塑造的协调有效的培养机制。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不仅取决于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依赖于协调有效的培养机制作为保证。因此,遵循四个协同完善的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就应当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法律资源,确实推进高校与社会深度合作,按照有助于法治人才思维能力巩固、有助于法治人才法学方法掌握和运用、有助于法治人才法治信仰生成、有助于法治人才法律智慧、法律职业伦理、遵法护法意志力提升等标准,形成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协调有效机制。
〔参 考 文 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13.
〔2〕洪 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15.
〔3〕黄 进.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引领中国法学教育进入新时代〔J〕.中国高等教育,2018(09):29-31.
〔4〕孙 鹏,胡 建.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伦理塑造的失真与回归〔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57-60.
责任编辑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