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2019-07-01 03:41李泽苗张东敏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14期
关键词:经济增长

李泽苗 张东敏

摘 要:税收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主要经济来源,对经济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因此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2017年全国人均GDP为59 660元,而吉林省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仅为56 102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找出影响吉林省经济发展的税收因素,通过引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吉林省2002—2017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将税收结构(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特定目的税、行为税)引入模型,以吉林省的地区生产总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并用Eviews9对模型的参数进行估计。实证结果显示,流转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和行为税对经济增长有积极影响;资源税对经济增长无显著影响;财产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向的。

关键词:税收结构;经济增长;生产函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4-0046-03

税收收入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也是政府实现其公共职能的基础,其与经济的关系不言而喻。经济增长与税收两者的紧密关系表现在,经济发展规模决定了税收收入规模,税收收入对经济发展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不同的税收结构既有可能促进经济的增长,也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及2015年“营改增”使我国税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国的税收收入开始呈现较快的增长率,吉林省的税收也以一个很快的速度在增长。然而吉林省的经济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2017年全国人均GDP为59 660元,而吉林省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56 102元,经济相对来讲比较落后。为了找出影响吉林省经济发展的税收因素,本文将从吉林省的税收结构出发,把税收按不同税类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特定目的税、行为税,并引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探讨不同税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式,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这将对吉林省税收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模型选择

税收收入总量TAX:为保持与GDP口径一致,税收收入总量也是用GDP指數折算的以2000年为基期的实际税收收入。

资本存量K:吉林省的资本存量是以单豪杰的方法估算的以2000年为基期的资本存量数据。

劳动力总量L:以吉林省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的15—65岁的人口数量作为劳动力总量,对于个别异常值采用相邻两期的人口数的均值代替。

税收结构:税收结构为几个主要税类占税收收入的比例,X1、X2、X3、X4、X5、X6分别代表流转税占比、所得税占比、资源税占比、财产税占比、特定目的税占比、行为税占比。

二、实证结果分析

对各序列一阶差分后进行单位根检验,单位根检验通过,然后对序列进行协整检验,检验通过,可以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1。

由以上输出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修正的可决系数R2=0.993 2,说明模型对数据的拟合程度很好,F检验结果也高度显著,但是各个变量的t检验并不是全部通过;流转税X1、财产税X4、特定目的税X5和行为税X6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0.05的置信水平上是显著的,所得税X2和资源税X3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

将p值最大的资源税X3剔除,再次对模型回归,结果如表2。

剔除资源税对模型的影响后,由于解释变量的减少,修正的可决系数R2的数值也较之前有略微上升,模型的拟合程度很好,F检验也仍然显著。t检验中,流转税X1、财产税X4、特定目的税X5和行为税X6的回归系数均达到了0.05的显著性水平,所得税X2的系数也在0.1的水平内显著。其中,财产税X4的系数为负,而流转税X1、所得税X2、特定目的税X5和行为税X6的系数为正。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流转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和行为税对经济增长有积极影响。在地方税收中,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流转税就只包含增值税了。流转税收入增加,说明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和劳动分工广度较高,同时流转税占比增加会改进经济中资本要素的产出要素,进而有利于GDP的增长。而且流转税在吉林省的税收收入中几乎占据了一半的份额,为吉林省的财政支出提供了很高的收入基础。

所得税中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加会促进企业的积极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增进企业的生产效率,从而增加经济的整体规模。个人所得税是激励人们更努力工作的动因,因为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人们拿到的实际收入,而为了获得更多收入人们就需要更加努力。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具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它会由于其“公平效应”而促进经济增长。但是总体来说,由于所得税在税收中占的比例略低,所以所得税对吉林省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小于增值税的。

特定目的税和行为税在许多研究中被合称为行为目的税,主要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行为目的税的税负不宜转嫁,经济参与度较少,对经济扭曲作用较小。但是行为税会干预到人们的投资选择,而且其应税人群普遍是中高收入群体,边际消费倾向低,通过税收转移支付作用将征得的税款用于具有高消费边际倾向的低收入人群,则会显著提高社会消费,从而对经济产生积极的拉动作用。

第二,资源税虽然对经济增长有正向影响,但并不显著。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应用。虽然征收资源税会提高第二、三产业的经营成本,从而阻碍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但资源税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财产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向的。对于财产税,一方面,由于没有开征遗产税,只有单一的房产税,其单位税额很低,且大量的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不课征税收,从而使其对经济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另一方面,财产税的征收会提高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成本,从而阻碍第二、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并进而阻碍GDP的增长。

三、结论与对策

对于流转税,虽然其占税收的比例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但是吉林省的流转税比重偏高而所得税的比重偏低。我们知道,如果财政收入过于依赖某一税种,一旦经济态势起伏明显,就会大大动摇财政收入的平稳性,更何况自从2016年“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流转税中就只有增值税这一个税种。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税收收人过于依赖某一税种而导致收入波动问题,最好降低这一税种所占税收收入的份额。所以,流转税的改革重点不是在于通过一系列的税制改革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而更应该侧重于重塑税收中性,进一步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改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对于所得税,其扭曲性小,能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目前比重又过低。为了响应我国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制的目标,所得税的改革应抓住提高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建议把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运营的成本看待,高度重视政府税收政策的研究,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努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就个人所得税而言,由于它表现出的对缩小贫富差距的积极影响,所以认为应循序渐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而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以缩小贫富差距,为吉林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对于资源税,其对经济增长虽无显著影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短缺、资源的无序开采和浪费现象越来越严重,而资源税的课税范围窄、计税方法不合理。对此,建议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亟须保护的资源包括在内。

对于财产税,由于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较全国平均水平来说较低,所以居民手中的财富相对来说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加大对财产的征税,那势必会影响居民的消费水平,从而不利于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所以建议适当降低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份额,从而拉动居民的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对于特定目的税和行为税,由于这两类税种是国家对特定对象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而征收的税种,所以不能因为它们对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就一味地加大征收力度,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课税行为,制定合适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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