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研究

2019-06-28 11:03赵竹君李源
中国市场 2019年20期

赵竹君 李源

[摘要]针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定和做法进行解析,从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风险及代位求偿权模式选择等四个方面着手,以期找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足之处。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代为求偿权

[DOI] 10.13939/j.cnki.zgsc.2019.20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在国内法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而且现阶段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效力较低,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典,为了有效防范我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完善,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运作体系。

1 我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定承保机构

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它作为我国国内政策性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我国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接下的第一份保单,这第一份保单是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投资印度尼西亚巨港电站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这份保单标志着我国开始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但是,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不成熟,仍缺乏法制层面上的系统规定,要保护我国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仅依靠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資保护协定和已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远远不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与理论的研究远远落后于我国当前的投资形势。

2 我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定

自1988年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开始起步开始,中国现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发展到一百多个国家,目前签订的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的多边投资条约最主要的是《多边投资担保公约》。在国内立法中,除了双、多边条约的相关规定外,对海外投资的保护性规定甚少涉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备,到现在为止尚我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规制,尚无一部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专门法律,即便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未海外投资保险进行明确的规定。国内的海外投资法大多为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效力较低,且很少涉及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内容。最能体现保护功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在我国立法上尚纣阙如。只有在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内容,包括该通知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都明确。

《投保指南》作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站刊登的指南,对海外投资保险中的主要问题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且规定相当笼统,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出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管理暂行规定》,在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方面,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工作提供了关于指导原则和具体操作的规定。该《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对外投资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投保指南》进行了整理与完善。两者共同形成了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被保险人、承保对象、承保范围、保险金额以及投保手续等都进行了规定。

2.1 承保机构

我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是由中国政府全资拥有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目前惟一能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5月23日由国务院批准组建,“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是公司对市场的明确定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自2002年底开始开展。2003年9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了我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这充分说明在中国产生了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为了实现国家的“走出去”战略,更好地鼓励和服务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2004年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投资保险部。为实现我国政策性银行与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全面协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6年开始与国家开发银行全面合作,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及融资业务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我国目前对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的是保险业务的审批权和经营权都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行使,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同一制,具体的是由投资保险部负责经营管理,由公司的项目评审会负责审批。

2.2 承保条件

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和合格的东道国都属于承保条件的内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合格的投资者和合格的投资分别作了详细规定,而对合格的东道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1)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要求相对宽松,投资者只有符合下述的其中一个条件,才能成为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对国籍和实质控制无要求,只是对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的投保行为予以限制,同时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开口,即兜底条款中规定“其他经批准的法人和自然人”。(2)我国的合格投资必须满足下述的所有条件:首先,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政策、经济和战略利益的要求;其次,投资的形式必须是包括股权投资、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在内的海外直接投资,金融机构提供给投资者的贷款或被审核通过的其他海外投资;最后,东道国应为政治经济基本稳定的国家,而且两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违背,并已被批准的投资项目。

2.3 承保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参照《投保指南》为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承保的政治风险,并采用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范围包括五种:汇兑限制险、征收险、战争与内乱险、政府违约险和承租人违约险等。这五种政治风险都属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投资者可以在投保的时候任意选择险种并且任意进行组合,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在续保时可以申请减少承保的险种但是不能申请增加承保的险种。就整体而言,我国的政治风险条款较为笼统,例外情形较少,而且总则性质的概念解释及计算方法尚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