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娟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投资门槛低、收益高及操作简单,因此受到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成为当前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不可替代性,这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以此来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维护好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目前互联网的普及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和互联网借贷已成为人们消费的主要金融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打破了理财的时空限制,这也使其赢得了大量的客户。再加之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快速在金融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突出,特别是着重体现出在第三方金融平台的资金安全风险,再加之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以此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
1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行业自律性较差
目前网络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具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企业创新和市场驱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金融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的增强,离不开法律监管和行业协会的引导。因此需要形成规范化的行业自律来推动政府的外部监督、行业内部的引导及企业的创新。但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自律性较差,缺乏公信力,而且没有优秀的投资进行操作,这与政府沟通协调不畅通、信息不对称等具有直接的关系。
1.2 行业准入及退出法律机制缺失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还没有明确的准入及退出机制,针对于注册资本、管理层要求及业务范围等细节都没有明确,这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这就导致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缺失和不完善,必然会对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较大的影响。
1.3 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个体处于劣势,依托于信息网络平台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一旦互联网金融机制出现问题,受损害的投资者在维权上会存在空间成本,而且出问题的平台极可能还会受到地方公权力保护,这无形中导致外地投资者维权难度增加。另外,由于监管缺失,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极少会受到监管机构追惩或是向消费者赔偿。这就导致消费者信息外泄已成为常态,针对这种侵权行为却没有对应的保护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4 P2P平台法律风险居高不下
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完善的情况,当前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筹拿到大批资金或是资金链断裂后跑路的问题,再加之网络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本金很难追回,而且涉案金额十分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这就造成P2P平台信誉风险。加之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部分P2P借贷公司成为犯罪的工具。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路径对策分析
2.1 以发展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当前针对于金融监管本位的提法基本以三方面内容为主,即金融稳定、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当以金融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本位时,对于金融业稳定状态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当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本位的情况下,对于降低金融成本有积极的意义,但实际金融监管的原因十分复杂,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益并不是所有金融监管的唯一目的,因此这一提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以金融公平作为金融监管本位时,还会引发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发展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作为金融监管者,其行使监管职能的根本定位则是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穩定,通过强化金融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2 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
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较低,这就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而且互联网上各类信息的快速发展,一旦有恶性事件发生,必然会对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需要行业严格执行制度,提高进入标准。特别是对于P2P网贷公司,需要针对其最低风险准备金、注册资本、开立第三方托管账户及项目风险审批流程等制定更明确的标准和规定,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合法利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宜采取牌照制度,严格审核申请牌照的支付机构,并对预付卡的发放严格限制,对出现问题的预付卡发放企业需要严格处罚和管理,加大对不法分子投机和犯罪行为的处罚。另外,还要引入退出机制,针对不合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限制其经营,以此来实现对投资人利益的有效保障。
2.3 确立监管主体,避免出现多头或是监管真空的现象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事故频发与监管主体不明确具有直接的关系,具有监督管理权力的机构中证监会、保监会及人民银行,但主体之间权力划分存在重叠的情况,造成多头管理及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发生,而且对于具体事故应该由哪个监管主体进行管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当互联网金融违法事件发生时,多头管理或是管理真空现象极易出现。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针对具体的监管部门进行确定,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还需要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并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是监管真空的现象。
2.4 建设群众征信体系,完善个人信用评级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无法真正实现对个人信用进行评级。这就导致部分通过传统金融机构无法筹措到资金的个人往往会在网上通过P2P贷款,这与网上借贷平台征信工作不完善及信息核实不到位具有直接的关系。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需要加快推进群众征信体系建设,通过确立统一的线上征信及信息核实制度,基于不同贷款人要给予不同的信用评级,对于信用评级较低的贷款者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抵押,无法满足还款要求的贷款者则要拒绝其贷款请求。
2.5 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现金流动的动态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中P2P网贷平台及众筹平台跑路现象频繁发生,这与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具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平台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互联网金融投资安全,因此要掌控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向,以此来实现对投资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对于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要求P2P平台和众筹平台要定期对筹集资金的使用流向进行披露,并采用动态的方式来管理投资的现金使用情况,有效地保证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
2.6 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需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稳步发展。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使不法分子无法律空子可钻,可以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事件发生。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做到细致化和全面化,做到因地制宜,从而促进各地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3 结 论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我国未来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在当前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引导和监管,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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