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
(铁道警察学院侦查学系 河南 郑州 450053)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来源,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新晋科学技术的重要代表,它们不仅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对此,社会各领域也积极将这些最新科学技术引入各自研究领域以促进其时代性发展。当前,大数据侦查是侦查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其既符合侦查发展规律也适应当前侦查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数据的深远影响,侦查理论研究人员对大数据侦查表现出浓厚的研究热情,侦查实务部门对大数据应用到侦查实践中则表现出强烈的现实诉求。尽管当前对于大数据侦查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但是关于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界定已经达成共识。大数据侦查以数据为驱动,注重侦查过程中数据意识的树立,注重侦查人员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等能力的培养,以及侦查过程中数据技术和信息平台的开发。大数据侦查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对存储于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共享、清洗、比对和挖掘,从而发现犯罪线索、证据信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措施与方法[1]。为推动大数据侦查的学术研究,本文拟基于当前公开发表的“大数据侦查”相关论文,展开大数据侦查理论研究现状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大数据侦查的学术研究走向予以合理预测,努力为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通过中国知网,以“大数据侦查”为主题检索到相关论文123篇①截至2018年5月18日统计数据。。从被检索到的近几年大数据侦查相关论文发表状况来看,其年度总量呈现出逐步攀升的趋势。这些论文以大数据侦查为主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力争为提升侦查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供保障。这些论文的视角涵盖了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方法和大数据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等内容。运用大数据思维,对这些学术研究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准确把握当前大数据侦查理论研究现状,为大数据侦查的研究提供方向和建议。
2.1.1 侦查思维
侦查思维是侦查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它是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所依据和凭借的思想,是侦查人员专有的思维样态,也是侦查人员专业能力的重要体现。思维指引行动,侦查思维对于侦查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影响。大数据侦查和传统侦查存在明显区别,它们在思维上的表现各不相同。传统侦查“寻人定案”,大数据侦查则以数据为线索,以数据技术为手段来查人定案。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通过量化数据值之间的数理关系来确定相关关系,数据的潜在价值将被不可估量地予以释放。归根结底,大数据思维就是皆数据、可预测、找关系的思维模式[2]。在123篇论文中,以“侦查思维”为主题的有35篇,占比29%。
2.1.2 侦查模式
侦查模式是侦查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它是指推进侦查活动的方式,反映侦查办案的内在表现。传统侦查模式遵循从人到案,以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目标,最终实现案件事实的认定。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传统侦查的被动性劣势凸显,侦查实践要求侦查人员提前介入侦查,努力实现犯罪防控。在大数据侦查模式中,侦查部门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海量数据进行有效采集和合理分析,使侦查情报数量及质量显著提高[3]9。大数据侦查在当前信息化社会的进程中应运而生,具有预测性的特征,在提升侦查准确度和犯罪控制能力方面优势明显。在123篇论文中,以“侦查模式”为主题的有20篇,占比15%。
2.1.3 侦查方法
侦查方法是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主体内容,它是侦查办案具体措施的综合表现。侦查方法恰当与否、科学与否对侦查办案会产生直接影响。侦查人员侦查思路的确定和侦查方案的拟定最终都需要落实在侦查方法上。大数据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方法。在犯罪案件侦查中,大数据作为一种侦查方法,已经广泛运用于犯罪案件侦查,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侦查方法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需要新的技术来完成转型升级。例如,阵地控制作为一种传统的侦查方法,在侦办网络犯罪时,将大数据侦查应用到网络侦查阵地控制中,会使阵地控制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犯罪案件侦查中,大数据侦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大数据搜索法;二是大数据碰撞法;三是大数据挖掘法;四是大数据画像法
[4]。在123篇论文中,以“侦查方法”为主题的有5篇,占比4%。
2.1.4 具体案件类型侦查
具体案件侦查是侦查办案的生命,侦查学理论研究最终要为具体案件侦查提供理论指导,以提高其侦办水平和能力。类案的侦查方法各不相同,同类案件中不同案件的侦查方法也不尽相同。根据案件性质,可以将刑事案件分为不同种类: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侵财犯罪(案件)①侵财犯罪是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类犯罪的总称,与之关联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则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的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影响且高发的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犯罪行为的统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杀人案件、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盗窃机动车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侦查需要从具体案情出发,准确把握案件的特点才能选择合理有效的侦查方法。随着大数据侦查研究的深入,在具体案件侦办过程中应用大数据成为主要内容。在123篇论文中,以“具体案件侦查”为主题的有40篇,占比33%。
此外,这123篇论文还涉及侦查原理、侦查讯问、情报、现场勘查、侦查人员的培养(能力要求和专业教学)等主题,共计23篇,占比19%。
理论研究离不开研究人员的努力和付出,稳定的研究群体是相关理论研究的重要保障。从123篇论文统计情况来看,大数据侦查研究群体主要来自于公安院校、政法院校、军校、普通高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研究机构和单位,如图1所示,从比重来看,公安院校占比最高,其次为政法院校。作为研究侦查学理论的主力,关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占据了64%的份额。相比较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①占比21%,成为大数据侦查的另一重要研究群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负责开展侦查活动的实务部门,对大数据侦查展开研究表明了其正在从探索大数据侦查实务出发,向侦查理论层面前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大数据侦查在侦查实战中的发展空间和巨大潜力。
图1 大数据侦查研究群体统计
研究阵地主要是指理论研究成果展示的平台,其一方面为理论研究搭建了沟通交流的渠道,一方面也能传播理论研究最新成果并产生学术辐射效应,进而推动理论研究、指导业务实战。这123篇文献主要是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公安院校学报②公安院校学报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警学院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政法院校主办期刊③政法院校主办期刊主要包括《法商研究》《犯罪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等。、政法机关主办期刊等刊物上。其中,公安院校学报发表论文54篇,占比43%;政法院校主办期刊发表论文7篇,占比6%;政法机关主办期刊发表论文14篇,占比12%;其他类型期刊发表论文41篇,占比33%;7篇学位论文,占比6%。从比重来看,公安院校学报是大数据侦查研究的主要研究阵地。
从123篇论文的研究主题来看,以“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方法”“具体案件类型侦查”为主题的论文共计100篇,占比81%。这表明当前关于大数据侦查的论文研究主题相对集中,将大数据应用到侦查中的切入点主要集中在上述几方面,统计情况如图2所示。“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方法”“具体案件类型侦查”基本上勾勒出侦查学研究的结构,可见当前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已经在侦查学理论研究领域中逐步铺开并走向深入。
从论文的内容来看,大数据侦查研究的背景已经明朗。一定程度上,大数据侦查是顺应犯罪形势的变化而应运而生的。理论研究者准确判断了当前的犯罪形势,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对象不确定化,犯罪动态化,犯罪职业化,犯罪组织化,犯罪智能化[5]。侦查和犯罪本身是一对矛盾,对侦查的研究离不开对犯罪的认识。所以,大数据侦查的研究需要建立在准确把握当前犯罪特点的基础之上。
图2 大数据侦查研究主题统计
大数据侦查和传统侦查不同,其需要遵循新的侦查思维。一定程度上,大数据侦查的开展引发了侦查思维的变革,并且这种变革是全面的、深层次的。方斌在《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变革》中指出大数据时代侦查进行的四大变革:一是侦查启动,关注被动侦查的同时更加关注主动侦查;二是现场勘查,关注犯罪行为的同时更加关注非犯罪行为;三是案情分析,关注因果关系的同时更加关注相关关系;四是证据利用,关注精确性的同时更加关注模糊性[6]。将大数据引入侦查,其影响是彻底的、深远的,从侦查启动到证据利用层面(实际上就是证据审查判断)均有所体现。
大数据侦查对侦查模式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传统侦查依赖经验,可以认为其属于经验驱动型侦查。但是,随着大数据侦查的开展,侦查模式也向新的模式转变,即数据驱动型侦查。大数据时代刑事侦查模式的现代化,理应表现为一个逐渐突破传统侦查模式并且构建现代侦查模式的过程。因此,应当通过转换模式,建构一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刑事侦查模式,而这种转换后的新模式就是以大数据为主导的侦查模式,即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7]。这种侦查模式的转变直接引发了侦查手段的改变,最终将提升侦查的准确度和打击能力。
大数据侦查对侦查方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具体侦查活动上,侦查方法的革新极大地提高了侦查水平和侦查效率。和传统侦查相比,大数据侦查在侦查方法上的“新”主要表现为案件分析手段和能力上。对于已经积累多年的警务数据,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建立新的模型分析方法,实现存储数据的多次利用,为犯罪热点、规律分析及趋势预测提供基础。针对互联网随时产生的非结构化数据,特别是文本、图像、视频甚至地理位置信息,要不断创新算法和技术手段,实现对动态数据的实时化、可视化、智能化分析[8]。构建数据分析模型和建立专门的数据分析系统是大数据革新侦查方法的着力点。
大数据侦查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模式和技术,其在具体案件侦办过程中能够得到深入应用和体现。以地铁暴恐犯罪的侦查为例,从大数据角度出发,可以采取以下侦查对策:一是改变传统的侦查理念和思路;二是研究地铁暴恐犯罪作案规律;三是确定以查人为核心的侦查思路;四是凭借大数据收集情报[9]。另外,大数据在查控重点人员和收集情报方面同样能够发挥其特有优势。
从来源来看,侦查学研究群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安类院校专门的研究人员;二是公安机关等侦查实战部门的业务人员。就大数据侦查研究单位来看,论文作者的单位较为丰富,主要包括公安院校、政法院校、军校、普通高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但是,从占比情况来分析,大数据侦查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此外,检察机关的占比也较高。这表明大数据侦查研究的群体较为稳定,大数据侦查研究学术群落已初步形成。
从研究人员构成来看,主要包括公安院校的师生、政法院校的师生、公安机关的民警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从研究内容上来看,公安院校师生的研究内容较为全面,既包括大数据侦查理念的导入和大数据侦查的数据分析,也包括具体案件侦查中大数据侦查的具体开展;政法院校师生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与侦查模式等侦查理论相关的研究和探讨;公安机关民警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大数据侦查具体操作中的数据分析和系统构建;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研究内容则主要集中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大数据的应用研究。研究者们均能积极发挥自身行业优势,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开展对大数据侦查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搭建起了大数据侦查研究系统,丰富和完善了大数据侦查的理论。
学术期刊是学术研究产品发表的重要渠道,也是学术观点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从123篇论文的发表状况来看,在公安院校学报、政法学院主办期刊和政法机关主办期刊上发表的大数据侦查相关文章占比61%。此外,还有一些是学位论文,占比6%,其他的论文则散见于其他相关期刊之上。由此来看,大数据侦查研究论文发表期刊相对集中,这些期刊已经成为大数据侦查的研究主阵地。特别是公安院校学报,因其专业性较强、针对性突出,便于公安院校学者检索使用,从学术阵地的贡献角度而言也促进了侦查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发展。
关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本应涵盖理论到实践的方方面面,从整体上需要搭建系统化的大数据侦查体系和框架。但从123篇论文的研究主题来看,主要集中在“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方法”“具体案件类型侦查”等方面,表明当前关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尚处于大数据和侦查某一契合点方面的探讨,关于系统性的大数据侦查尚存诸多问题函待解决。
王燃博士在其著作《大数据侦查》中对大数据侦查从体系上予以设计,包括大数据侦查的介说、大数据侦查的价值、大数据侦查的思维、大数据侦查的模式、大数据侦查的方法和大数据侦查的制度构建等内容。杨郁娟教授在《大数据侦查的证成:从信息化到大数据》提出,大数据侦查的实现需要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建设数据库集成;第二,开发数据挖掘工具;第三,养成大数据侦查意识[10]。两位学者就大数据侦查发表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当前关于大数据侦查研究的“有限性”,同时也为大数据侦查研究的深化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建议。需要明确的是,大数据侦查理论的完善和大数据侦查实践的深入都需要以系统论为指导。刑事侦查的任务包括认定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刑事侦查是一个动态的认知深化过程。大数据侦查最终发挥作用,首先应当“动起来”,即需要构建指挥系统、操作系统和保障系统。大数据侦查的思维和大数据侦查的模式构成了大数据侦查指挥系统的主要内容,同时它也能够武装侦查人员的思想和意识;大数据侦查的方法即大数据侦查操作系统的具体表现;大数据侦查机制和制度属于大数据侦查保障系统的内容,其是大数据侦查运行的“润滑剂”,能够使大数据侦查得以顺利实施并发挥作用。
大数据时代,侦查过程就是数据储存、提取和分析过程,数据贯穿于侦查的各个环节,“让数据说话”成为侦查的基本思维。大数据侦查不仅仅是依赖“大数据”进行侦查,也不是单一地把“大数据”作为一种侦破工具和手段,而是在新时期形成以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手段、侦查理念为一体的侦查新模式[11]。关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当前主要解决了大数据侦查“可行性”和“重要性”的问题,下一步应主要围绕大数据侦查的实施展开讨论,具体到大数据侦查方法和大数据侦查制度等内容方面,这也是大数据侦查研究的难点所在。王燃博士认为,大数据侦查的方法有数据搜索、数据碰撞、数据挖掘、数据画像、犯罪网络关系分析、犯罪热点分析和大数据公司数据利用等[12],大数据侦查方法的轮廓已经清晰化,那么下一步研究的重点要在具体内容上予以深化,这方面更多地需要专业的技术团队予以支持,这也将形成大数据侦查研究新的增长点。
理论研究离不开学者的努力和付出,稳定的研究群体是学术发展和繁荣的重要保障。分析大数据侦查研究的状况,研究群体的构成是其一项重要监测指标。从发表的大数据侦查相关论文状况来看,当前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研究群体,主要来自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的师生学者,其中,学生占据了重要的比例。123篇论文中,学生参与撰写的论文共计40篇,占比33%,其中,学生独立完成28篇,与老师合作完成12篇(这里的学生主要是高学历学生,以研究生为主,特别是硕士研究生)。这一现象反映出青年学子对大数据侦查这一学术热点的关注度较高,同时也反映出年轻人学习接受能力快和掌握新技术能力强的优势,恰好这一点也契合了大数据侦查的人才需求。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的研究生关注侦查理论热点对于大数据侦查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年轻学子们未来将大多从事公安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或者走向公安教育的教学岗位,这对于大数据侦查的整体实施和推广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但与此同时,当前的大数据侦查研究群体也呈现出研究群体背景过于单一的现象,即缺少来自以信息技术为学科背景的学术组成,这将极大地限制大数据侦查研究的深入。倘若只有侦查学研究背景的学术群体呼吁并致力于大数据侦查研究,那么研究将始终闭塞于单一学科领域而缺乏发展活力,唯有多学科交叉、科学技术推进才可能为大数据侦查研究整体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从当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大数据侦查论文主要发表在公安院校学报上,同时还涉及政法院校主办期刊和政法机关主办期刊等,这些期刊已经成为大数据侦查研究的重要学术阵地,但从范围来看,期刊分布情况相对单一,研究阵地范围相对较小。这也呈现出当前大数据侦查学术研究除内在的开发能力不足之外,还存在外部培育环境不佳的问题。学术研究阵地范围较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术研究的视野,同时也难以搭建高水平的学术平台。当前的大数据侦查研究成果很难在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应的学术研究成果也就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视和推广。
除当前研究较多的大数据侦查思维和模式构建之外,大数据侦查和智能化侦查的关联和结合、大数据侦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权力越界”、修复大数据侦查自身的“漏洞”等方面都应该成为重点研究的课题。
随着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用,大数据侦查同样得以不断深化和发展,智慧侦查就是其具体表现之一。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阔步迈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向“智慧化”的高度融合,以“智慧公安”建设为驱动力的侦查工作也迈向高级发展形态——“智慧侦查”。智慧侦查是大数据驱动侦查的升级发展,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13]。
大数据侦查研究中,还面临涉及隐私保护和侦查程序的具体问题。与犯罪侦查有关的大数据涉及到普通公民、公职人员的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以及与其有过交集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的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侦查过程中对这些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利用,必然会给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造成社会成员隐私权的严重克减和侵害[14]。另外,现阶段对于大数据侦查取证的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大数据侦查取证在运用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合法性问题、合理性问题、真实性问题都值得商榷[3]11。这些问题更多地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回应,特别是在立法层面的不断完善,在保证大数据侦查顺利开展的同时,对公民的隐私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随着大数据侦查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大数据持有的态度也应该更加理性,不能盲目地迷信大数据的“威力”。一方面,大数据也可能存在错误,特别是面对海量数据的处理,机器和软件都有可能出错;另一方面,当前大数据还存在明显的数据壁垒,容易形成“数据孤岛”,数据不能有效共享极大地影响了大数据的实效作用和功能发挥。所以,大数据侦查研究的“查漏补缺”也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要内容。这里的“漏”主要是指大数据侦查运行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缺”主要是指大数据侦查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从本文的研究样本来看,在校学生是大数据侦查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群体。123篇论文中,有7篇学位论文。这7篇学位论文均为近三四年的学术成果,发表时间集中在2015年至2018年这一时间区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数据侦查已经成为侦查学研究的理论前沿话题。这7篇学位论文分别来自江西财经大学(2015)、华东政法大学(2016)、湘潭大学(2016)、甘肃政法学院(201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广西师范大学(2017)和浙江工商大学(2018),其中既包括公安、政法院校,也包括普通高校,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关注度比较高。这7篇学位论文均为硕士学位论文,其反映出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大数据侦查的理论研究。这7篇学位论文主要涵盖侦查模式、侦查方法、具体案件侦查(多发性侵财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研究主题,这和大数据侦查当前的理论切入点相一致。将以大数据侦查为主题的学位论文作为理论研究观测点,不难推断:第一,大数据侦查的研究群体将不断壮大,特别是以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为主力的研究人员将开展更为深入的理论探索;第二,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内容将不断完善,从侦查理念、侦查模式、侦查方法、侦查管理等方面着手,大数据侦查理论体系将愈发完备;第三,与大数据侦查相关的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将不断推出,将会有更多的硕士学位论文甚至是博士学位论文就大数据侦查的具体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大数据侦查为主题的学术专著也将会更多地呈现。
除此之外,大数据侦查的研究群体还将吸纳多学科背景特别是技术专业人士的加入,他们在大数据分析和模型构建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大数据侦查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侦查方式,需要多方的配合和协作才能顺利开展。从当前公安机关实施大数据侦查的实践来看,其离不开拥有技术优势的大数据公司等社会机构的技术支持,部分公安机关在数据分析业务和数据模型构建方面,甚至直接发包给相关技术公司来完成,公安机关只需提出设想需求即可。这种合作模式将成为大数据侦查研究和发展的常态及主要实现途径。
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和发展都不可能“闭门造车”,扩大理论研究的开放性能够提升学科研究的活力。侦查学理论的研究也是一样,其需要从多角度凭借多种手段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大数据侦查就是为侦查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和新的手段,侦查学理论可以从中汲取丰富养分。同时,紧跟时代发展才能保持学科和理论研究的先进性。在当前大数据新兴的大背景下,和侦查学学缘最近的法学都在探索大数据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影响。面对大数据信息化状态下的人类社会,法律作为实现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调节阀,法治作为维护人类社会文明之治的重要方式,法学研究理所应当在人类社会突兀的大数据变革中充分地考量和平衡社会状态的大数据维度[15]。同理,侦查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不应该错过大数据全面发展的有利时机。
随着大数据侦查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大数据侦查的维度将不断拓展,无论是从法学规范研究,还是从技术层面的操作研究,都将极大地拓展大数据研究的主题范围。相关期刊特别是影响力较大的期刊应当成为大数据侦查研究成果发表的重要平台,这也是大数据侦查研究的努力方向。程雷副教授的《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能够在人文社会科学顶级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关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已得到了核心理论研究的认可。从大数据研究的角度来看,其将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中犯罪侦查便是重要领域之一。当前社会,任何一个问题都不可能凭借某一学科单独来解决,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特别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发展趋势。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问题,侦查学需要和其他相关学科(法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开展学科之间的交叉对话,以一种公共的方式和手段将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组织起来,大数据显然成为了当前最为“时髦”的解决问题的公共方式和手段。于阳和魏俊斌的《冲突与弥合:大数据侦查监控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情报杂志》上发表,大数据侦查研究文章在综合性核心期刊上的刊发,也表明了大数据侦查学术研究理论阵地的不断拓展,交流互动平台的延伸无疑为大数据侦查提供了重要的助推力。研究阵地的稳固是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监测指标,随着大数据侦查研究的不断深入,大数据侦查学术研究理论阵地的范围需要横向铺开,跨学科、多维度和综合性的理论研究思路必将推动大数据侦查快速发展。
从当前的侦查学研究主题来看,大数据侦查已然成为侦查学研究的“显学”,这足以彰显大数据侦查的研究热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方式,大数据侦查有别于以经验为驱动的传统侦查,其对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具体侦查方法均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大数据侦查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也提高了对侦查过程中证据、线索、信息和数据之间关系的认知水平,可以更为有效地将数据、信息和线索转化为证据,有力地推动了侦查的全面发展。将大数据思维引入刑事侦查办案工作,实现了侦查变革,极大地提高了侦查办案效率。
大数据侦查学术数据是侦查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分析样本,其刻画了侦查学理论研究的现实样态,能够清晰地勾勒出侦查学理论研究的图谱,为侦查学理论研究指明了具体方向。从大数据侦查的实践出发,在具体的刑事侦查工作中开展大数据侦查就是要树立侦查人员的数据思维,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构建以数据为驱动的侦查模式,规范办案,依法侦查。从当前的大数据侦查研究成果来看,大数据侦查更多地体现为“术”,大数据侦查的体系性研究尚待加强。数据的价值和意义在当今社会显得格外特别,大数据已经被列为社会各领域战略计划内容。中共中央政治局2017年12月8日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由此来看,开展大数据侦查研究已经时不我待,大数据侦查研究的不断深入终将推动侦查部门侦查能力和水平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