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办公室/田佩莹
王轩(14岁)和李光(15岁)是某市某校八年级的同班同学。自上学以来,李光多次向王轩索要钱物,王轩不给,李光即对王轩进行打骂恐吓,并侮辱讽刺王轩为“胖墩子”。2018年6月11日18时许,李光再次向王轩索要钱物并打骂他时,“忍无可忍”的王轩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李光,并将李光捅成重伤。王轩最终由被欺凌者变成了触犯刑律的罪犯,亦将接受法律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的话:
当遇到校园欺凌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果有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对我们的不尊重,我们有权利勇敢地对他说“不”。当有人一再喊你的绰号时,需要告诉他你的真实感受,请他尊重你;当有人故意打骂你、推搡你的时候,需要勇敢地告诉他:请尊重我,我有权利还击或者寻求帮助。
其次,要将受欺凌的情况及时告诉老师、家长或者有关部门,由他们通过合适的途径和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遭受欺凌时,我们要运用智慧进行自保和反抗。当没有一套足够自保的技能时,不要用自己的身体作代价反抗欺凌,因为此时的反抗往往会使欺凌行为变本加厉且持续更长的时间,使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必要时,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切莫情绪冲动,以暴制暴,让自己触犯法律。
本期趣味逻辑答案:
玛丽小姐购买的不是照相机,买书的是贝拉小姐,表在4层出售,玛丽小姐在1层购物,据此我们首先可以推断出玛丽小姐买的是鞋。然后依次类推可以得知:玛丽小姐在1层买了一双鞋,丽娜小姐在2层买了一台照相机,贝拉小姐在3层买了一本书,苏珊小姐在4层买了一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