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帆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13)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图1 :2012—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数据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28.66万亿元,同比增长24.77%。其中,B2B交易额为20.5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为7.17万亿元,生活服务电商交易额9986亿元。2017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33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500万人。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刺激着消费者的消费热情和需求,同时也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和不同的就业渠道,进一步推动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目前就业难的现状。但是,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等特点使其处于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着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来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这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今年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这会给各级财政带来很大压力,但为支持企业减负,各级政府要过紧日子,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政府的减税降费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2.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地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继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3.以改革推动降低涉企收费
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对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或降低一批铁路、港口收费。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收费清单“一张网”建设,让收费公开透明,让乱收费无处藏身。
4.其他减税降费举措
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招用农村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各类企业三年内给予定额税费减免。
5.持续推动网络降费
今年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规范套餐设置。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赤字率拟按2.8%安排,比去年预算高0.2个百分点,财政赤字2.76万亿元。今年财政支出超过23万亿元,增长6.5%,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加大,但基本民生投入确保只增不减。
1.发展更有质量的教育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继续保持在4%以上,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安排超过1万亿元。
2.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3.合理扩大基础设施投资
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再开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川藏铁路规划建设,加大城际交通、物流、市政、灾害防治、民用和通用航空等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减税降费的持续推进,政府需要向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要空间。电子商务的发展日趋成熟,但其征管并不完善,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在开辟新税源的同时不影响电子商务市场。
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货物,没有店铺租金、售货人员工资的支出,运营成本要明显低于实体企业,优势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其继续游离在工商、税务登记监管的真空地带,必然会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使运营商一边倒地选择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这就违背了税收公平、税收中性的原则。
目前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和个人对个人(C2C)。其中,B2B模式由于交易量大,账务处理需要凭据发票,因此缴税流程较为规范,税收流失少。而B2C、C2C模式不易监管,尤其是C2C模式,交易量少、交易金额小,C2C模式的经营者纳税遵从度低,游离在税收监管的边缘。以微商代购为例,其通过朋友圈、群聊发布产品信息,在境外直接购买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带回国内,赚取差价或手续费,但最终到消费者手中的价格仍要低于国内购买的相同商品,主要由于其未包含关税等,这种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很难和普通的微信用户相区别,因此微商代购很容易逃避税,而在消费者中拥有广泛的市场,由此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同一网店主体可能有多个IP地址,因此纳税主体很难确定。以淘宝网为例,个人开办网店只需要身份证、银行卡,通过实名认证以及拍照,绑定账户等步骤,就可以成为一名C2C经营者。在此过程中,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征税机关缺乏有效的记录以及技术手段,导致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在电商平台上,很多经营主体为了达到较高的销售排名而选择“刷单”,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会按照销售排名进行选择,这种刷单行为掩饰了真正的销售额,欺骗了消费者,而税务机关在征税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只能以销售记录作为参考依据,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018年8月31日中国正式出台《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税务稽查的内容。在登记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在纳税申报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税务稽查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为了使《电子商务法》能够有效地落实,作为补充,应完善现行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细则。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性,纳税主体难以确认以及存在监管漏洞的情况,需要设立汇集税务征收管理、计算机技术、会计审计等专业人才的管理机构,对经营主体的涉税活动进行严密地监控与记录。此外,税收征管机构应与工商部门、海关等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
一方面,把经营主体的纳税情况列入信用等级评价中,并显示在商品的评价信息栏中,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这样便会促使纳税人积极依法纳税。另一方面,加强纳税人的思想教育,税务机关要积极宣传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此外税务人员应在相关网站上及时更新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信息,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更好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