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莘
摘要:司法独立和司法舆论自由都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这两者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前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后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外在保障。媒体作为社会公众的发声渠道和表达民意的重要途径,一旦超越其应有的界限,干预、影响司法审判,形成舆论压力控制审判结果将会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本文从司法舆论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关系出发,探究司法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论证司法保持独立性的依据并提出协调司法公正与舆论自由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舆论;司法公正;媒体审判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网络成为人们获取外界信息、进行社交活动以及学习知识不可缺少的媒介,新闻媒体也迎来发展的春天,网络媒体、自媒体的无孔不入成为大势所趋,甚至于司法审判也受到媒体的影响。在网络平台上,媒体报道具有无往不利的优势,借用这样的优势形成舆论引导大众,往往会对司法审判带来难以预估的影响。
媒体报道本身具有尖锐的刺探性,这与司法审判的程序性难免发生冲突,当新闻舆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参与其中,甚至逾越成为司法审判的主导,便形成了媒体审判。而舆论监督,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憲法权利的体现,通常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活动。
可见,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公权力影响的深度与优劣,当舆论监督达到妨害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程度之时,便背离其根本目的。
1 司法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舆论与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司法审判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首先,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代表的是群众的呼声,是党和国家宣传的喉舌。在新闻媒体实现自身的舆论监督的职责中,其对社会公众群体及公众事件都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其次,司法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对司法人员在执法司法中提出的基本要求。
因此,即使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司法公正也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维护。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在追求社会正义这个终极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的同时,在某些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性。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可以比喻为“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两轮”,二者相辅相成。
2 司法舆论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影响
不可否认,“媒体审判”是不被认可的,但是由于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是首要的考虑因素之外,道德、情理同样也是无法忽视的,司法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同样也有其弊端。
2.1 舆论的促进作用
2.1.1 舆论监督是促进法院廉洁办案的外部力量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由于我国当前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廉政意识存在个体差异,个别案件的审判结果难以服众,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此时仅靠法院内部对腐败现象进行遏制是不够的,需要司法舆论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介入刑事司法活动中,抗衡腐败力量,维护司法权威。
2.1.2 舆论对于非法律性事件的具有补充调节作用
对于法律案件可以依靠诉讼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但是对于非法律性的事件却难以依靠法律解决,如“高铁霸座”事件之类涉及伦理道德层面的社会问题,无法向法律求助,法律亦无法规范,只能借助社会舆论进行批判谴责,进一步督促相关规定的更正完善,以及推动对相关现象的规范管理。
2.2 舆论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冲突
2.2.1 非理性舆论压制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虽可以形成压力矫正枉法裁判,但是在当代的大数据时代,舆论很难代表真正的民意。新闻报道的发表并不能做到代表公众意见,需要经由专门人员审核发表,而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能发言”,微信公众号文章既容易编辑又传播迅速,微博等社交软件更是可以通过购买水军的方式“刷屏”,十分容易被不同利益集团利用。可见,网络舆论很难真正代表群众的意见,而被操纵的舆论给予司法审判压力,一旦审判结果与舆论所期待得不相符便会掀起民意涌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刑事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
2.2.2 舆论评判缺乏专业知识
群众舆论评判法律案件往往是以伦理道德为出发点,从媒体处获得的案件细节不够全面,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甚至是基于一时愤慨要求从重处罚,如“张金柱案”。媒体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法院认为张金柱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判处死刑。有人注意到,在判决书中又“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词句,这也不得不让人疑心张金柱的审判中,司法是否受到了新闻与舆论的压力而迫不得已判处张金柱死刑。再如“药家鑫”案,当时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均因为药家鑫的穷凶极恶,强烈要求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法院也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判决结果在今天仍是值得思索,法院判决是否有被媒体与公众舆论“绑架”的嫌疑。
2.2.3 舆论曝光案件细节增加审判难度
我国最早的“房姐”、“房叔”贪污腐败案件,很多是由群众爆料举报而展开的立案调查,检举监督贪污腐败是值得肯定的行为,但是在这类案件中,民众过早曝光案件细节,舆论大肆讨论案情也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产生警惕,给犯罪分子毁灭证据提供机会,使得犯罪难以确认,举报群众甚至有担上“诽谤诬告”罪名的危险,反而会变相增加审判难度。
3 协调司法公正与司法舆论自由的建议
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间的关系,就必须从整合司法、媒体的关系; 完善新闻立法; 规范司法、媒体的行为等多方面入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应该相互引导、相互支持:司法要维护新闻媒体自由,新闻媒体也应客观真实地再现司法过程。唯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和谐发展。
(1)司法部门接受新时代媒体传播方式,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合理范围内公开信息,用更能为公众接受的方式传播,扩大公民的知情范围媒体监督有利于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化,法院和法官对媒体的监督应持宽容的态度,为媒体监督提供便利的途径。
(2)定期为记者,特别是法治记者等新闻工作者进行普法教育,新闻道德教育。新闻报道不能代替法律事实认定,“未审先判”不能代表是在匡扶正义媒体监督要有限度,无原则的、不当的媒体监督只会引导社会公众走向偏颇,影响司法公正。如上文所述,通过立法明确媒体与司法的各自轨道,使其在各自轨道上有序运行,当媒体脱离轨道干预司法理性判断时,应受到司法的制裁。
(3)完善法律法规,媒体报道进行时间限制,参考英国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司法限制媒体,对正在进行诉讼程序或未判决的案件,如果媒体报道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对事先报道进行限制,如果有损司法公正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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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