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益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及其消解

2019-06-22 01:01赵文聘
理论探索 2019年3期
关键词:技术创新

〔摘要〕 网络公益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借“公益之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事件,凸显了当前我国网络公益发展过程中公益资源稀缺、公益价值弱化、公益监管不力、信任风险变大等瓶颈问题。我国公益事业发展处在起步阶段,公益资源稀缺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同时公益模式转型中网络公益的突变式创新、制度供给滞后、信任纽带关系断裂等结构性原因和参与主体逐利本性等非结构性原因,共同造成了网络公益发展的瓶颈问题。解决这些瓶颈问题需要在发展的基础上,在促进公益资源“蛋糕”越做越大的同时,创新网络公益治理模式,推进网络公益的社群自治;加大网络公益基本规范、引导性规范等制度供给,加快法治化进程,厘清网络公益创新边界;加强网络公益信任技术、监管技术、内容技术创新应用,构建网络公益发展技术支持体系,营造健康繁荣的公益文化。

〔关键词〕 网络公益,技术创新,新信任体系,社群自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3-0095-08

技术是人类更好地生存发展的有利工具,技术的应用是人类发展进步的标志,任何技术创新、应用都会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人类历史上的科技革命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的促进就是最好的证明。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技术的应用一方面带给人类巨大的便利和福祉,另一方面又日益暴露出负面效应,出现了一些背离技术革新初衷的后果,这就是技术悖论问题。马克思很早就深刻揭示了技术悖论问题,他指出:“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新发现的财富的源泉, 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困的根源。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 〔1 〕775技术应用过程可能会出现技术的异化,这些异化应用会冲击人类社会伦理道德,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可能会产生毁灭性后果,也将完全违背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初衷。在网络公益技术创新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如骗捐、机器人刷单、套捐等以技术手段借“公益”之名获取不当利益的事件,让人们在感受到新技术带来的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困惑。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以推进网络公益健康发展。

一、网络公益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傳统公益模式中公益受助者需求的满足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满足往往都是被动的,需要被发现。很多公益行为有时候并非基于公益受助者要求或社会需求而产生,其环节复杂、流程漫长,且是单向的、不可循环的。而随着新技术的应用,人们主动寻求公益帮助会更加直接、便利,获取帮助的途径也更加多样,如互联网个人求助、网络公益众筹、网络志愿服务、网络公益互助等。而当前多种创新科技在互联网公益领域中得以应用且已初见成效,比如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在寻找走失人员、物资公益等方面的应用。部分发展相对稳定的信息技术也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挖掘到了新场景和新用户,例如运用影像技术打造社会各领域的影像素材库等。这些新技术的采用,对网络公益在增进社会信任、增强公益组织资源动员能力、增大公益影响范围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网络公益快速发展,为网络公益的传播、发展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指出,政府作为接收捐赠主体的地位在逐步减弱,“公益+互联网”狂飙突进,通过移动互联在同一时间连接多地、多点、多项目和网上、网下的捐赠正在进入公益主流,成为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2 〕19。然而,近几年网络公益危机事件频发,如“集善家园网”传销案、“慈善妈妈”王玉琼事件、知乎大V“童谣”骗捐案、罗尔事件、微信“轻松筹”骗捐事件、“众诚慈善互助”、网络传销平台案、“亿加爱心互助平台”集资诈骗案等。这说明,新技术的应用带来的并非都是美好的一面。这些事件中的相关组织和人员利用网络公益新技术应用的模式和效用,借“公益”之名骗取公众的信任,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他们把欺骗、诈捐、传销、集资、庞氏骗局与网络公益联系在了一起,使公众对网络公益发展产生了深深的担忧和质疑,而由于基于创新性技术应用而产生的网络公益危机事件,更让公众怀疑技术创新在网络公益领域的价值。技术悖论问题在网络公益领域的产生,凸显了网络公益发展在公益资源、公益价值、公益监督、公益信任等几个方面遇到的瓶颈问题,影响了网络公益的健康发展。

(一)稀缺条件下利用网络平台争夺公益资源,削减了公益组织的公信力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慈善蓝皮书(2018)》显示,2017年中国社会捐赠总量预估是1558亿元,公益资源总量仍然较小。占有公益资源成为公益组织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求,一些公益组织看到了技术创新给网络公益带来的巨大效应,为了争夺公益资源,也纷纷采取商业领域常用的商业营销、资本运作等工具和手段。一些网络技术也被应用到公益场域,如机器人刷单本来是在网络商业领域被应用的一种虚假交易技术,饱受质疑,但却被应用到了公益捐赠事业中,最典型的案例为2017年腾讯“99公益日”机器人疑似刷单事件。2017年10月10日,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发布了《腾讯公益平台关于“99公益日”期间捐赠合规性核查结果的说明》,经审查,9个项目中出现同一网友每分钟捐赠次数大于等于5次、多笔连贯性等额捐款等现象,此类行为涉及账户数总计25244个,捐赠笔数为234775笔,捐赠金额为7004905元,所获得的配捐额为3712025元。“99公益日”的活动规则是按照公益项目获得捐助情况由爱心企业按1∶1的比例进行配捐。根据《公益时报》题为《99公益日第二天,诡异的捐赠记录,疑似刷单》的报道,在2017年腾讯“99公益日”机器人疑似刷单事件中,一些公益组织为了获取更多的配捐额,应用技术工具如同网络商家一样刷捐赠量、刷捐赠人数量、刷项目好评,营造公益项目广受好评、捐赠额大等景象,进而获取爱心企业更多的配捐。

如前所述,公益资源是公益组织的生命线。这次事件暴露出一些公益组织为了获取更多的公益资源不惜违规甚至违法运用技术手段和技术工具进行恶意套捐,导致配捐额消耗过快、项目筹款比例差异较大等严重的公益资源分配不平衡现象。通过机器人刷单获取网络公益资源,侵害了其他公益组织公平获取公益资源的机会,违背了公益捐赠方的初衷,冲击网络公益规则,也导致公益组织的公信力遭受质疑。尽管2018年腾讯“99公益日”通过全面升级“透明度组件”、建立“回响计划”等措施加强机构和项目公信力,但腾讯称尚无能够杜绝全部刷单行为的技术。因此,一些企业、个体对网络公益态度更加谨慎,滥用技术的危害初步显现,这不仅给网络公益发展蒙上了阴影,也给公益事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商业化模式中公益价值弱化,削弱了网络公益技术和模式创新的正效应

随着技术、商业模式的应用,网络公益活动更加具有开放性,网络公益也日益成为多方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协同行动,这对网络公益乃至公益事业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推动作用。在网络公益活动中,技术、商业模式应当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应该彰显公益的价值,不能成为追逐利益的幌子,然而一些企业似乎看到了网络公益的巨大效应,纷纷以“公益”之名推行其商业模式,以“网络互助”名义成立的互助平台或机构如抗癌公社、E互助、水滴互助、夸克联盟、17互助、众托帮等纷纷登台,进入网络互助领域。据媒体统计,2016年大约有超过120家的网络互助平台,总计注册会员超过2000万人 〔3 〕。这些网络互助平台大多数都没有相互保险经营牌照,其“互助计划”大多被创立者定义为“共享经济”的范畴,利用类似“存10块最高拿30万”的宣传语和操作手段,采用捐赠型众筹的操作模式,自我宣传具有公益性或让人们感觉其为“网络公益”。如抗癌公社、E互助、水滴互助等主要的“互助计划”组织方,在其介绍中模糊地自我描述为“帮助筹集医疗费的组织”“互助平台”“公益社群”,都在有意或无意地强化其公益性而淡化其商业性。

实际上这些组织均属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类的营利性组织,其运作模式也均为商业化运作模式,如夸克联盟宣传自身吸引了“顺为资本”、雷军和“杉杉创投”千万级融资,水滴互助宣传自身获得了腾讯、新美大、IDG、高榕资本融资5000万元等,都体现了“互助计划”组织方的商业本质。而根据几个大的互助平台公布的数据,资助数量和金额总量都显示“互助计划”公益效果并不好。从目前几个主要平台来看,网络互助项目资金池带来的收益仍是这些平台当前主要的盈利项目。类似的宣称“公益”的网络项目在传播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公益价值支撑,最终可能会导致网络公益技术和模式创新并没有真正为公益事业发展服务。

(三)技术和模式创新中监管不力,阻碍了网络公益活动的正常运行

网络公益项目基本是“互联网+公益+商业模式”的融合式创新,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主管者往往不是同一个部门, 例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有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金融服務监管机构,还需要电信监管机构——工信部以及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网络公益项目由民政等部门监管,而运营项目的相关商业公司经营行为则由工商局等部门监督,但由于平台业务主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因此又需要电信、网络监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这样的“擦边球攻略”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主管部门常常在无形中被屏蔽。这就使得网络公益领域可能成为一个新的“三不管”地带,正如近期出现的“小风雅事件”难以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规范化运行难度增大。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监管体制的漏洞,将公益活动演化成骗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2016年“MMM”“YBI”等金融互助平台崩盘,“亿加爱心”互助平台被曝为集资骗局,显示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利用网络公益的效应进行诈骗活动。“MMM金融互助平台”打着“普通人的社区,互相之间无私帮助”的“公益”旗号,以月收益30%的超高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参与者,被银监会在《以“金融互助”名义投资获取高额收益风险预警提示》中不点名警示。“YBI金融互助平台”称其项目由英国王子基金会发起,倡导“众筹+公益”的模式,主要帮助青年实现创业梦想,后被英国王子基金会宣称为山寨机构。而“亿加互助会”更是每月定期举行公益活动,包括在平台上组织人员去一些贫困地区捐米面、衣服等物,会员可自愿报名或捐款,亿加官网也会持续贴出现场照片。亿加互助有一套自己的用语,打款叫提供帮助或排单,收款则叫接受帮助,选择排单后,系统会在1到3天内匹配上接受帮助的会员,匹配成功后,提供帮助方会收到另一方的银行或支付宝账户,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打款,角色换一下即为接受帮助的流程。排单金额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排单后15天就能连本带息收回,日息为1.5%左右。这种对技术、商业模式和公益理念的扭曲利用,使得单一部门监管难度加大,对网络公益发展极为不利。

(四)人人公益中信任风险加大,削弱了公众参与网络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自媒体、社交平台、移动支付等技术的应用,极大地降低了参与公益的门槛,激发了公众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做公益日渐成为一种时尚,人人公益逐渐成为一种潮流。从“同一天生日”“小风雅”事件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网络公益发展的速度及影响程度,都超出了政府甚至网络公益平台的控制能力和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网络公益的信任风险。传统的信任模式要么依赖公益传播中传播人或公益组织方的人格信任,要么依赖基于制度约束和法人治理规范的系统信任,但在网络公益中两种信任模式都可能会失灵。一方面,网络公益中各参与主体可能并不熟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便是基于对熟人的信任参与其中,也可能因为熟人本身掌握信息的不真实,而导致参与者的行为违背真实意愿,因此会产生基于人格信任的机制失灵;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网络公益平台、网络公益组织方等主体本身对网络公益这种突发式的技术创新缺乏掌控手段,在主动发现违规行为方面能力有所欠缺,所以会产生基于系统信任的机制失灵。因此,单纯依赖人格信任、系统信任并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网络公益信任风险问题。

与此同时,公众参与公益活动的行为有时缺乏理性,容易被偏激舆论和错误信息所引导。在一些以“公益”之名引发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便是充分利用了人们缺乏公益理性,采用“公益”模式和“低投入、高收益”的噱头,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通过一些所谓的“公益案例”显示“公益”的真实性及可及性,使一些被害人认为自己确实是在挣钱的同时做公益,并通过前期被害人参与公益活动,形成了涉众案件初期的公益营利“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又进一步促进会员在自身获取相关保障前,进行持续充值、持续被骗。而“罗尔”“小风雅”等事件曝光后,大量网友在留言区对当事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质疑、嘲讽甚至谩骂,有些公众表示不再参与这种网络公益活动,这都显示出公益参与主体缺乏理性,这种通过利益共同体形成的信任风险,带来的问题更为严重,更亟待解决。一旦组织者发生经营困难,其流动资金难以承受资金崩盘带来的风险,进而产生涉众风险,会对政府公信力、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相关产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上述分析说明,网络公益领域存在的技术悖论问题日渐明显,网络公益相关技术的认知合法性正在遭受质疑,技术悖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公众的公益热情,对网络公益乃至整个公益事业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6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慈善,中国慈善版图的发展趋势》报告指出,一旦公众热情下降,互联网慈善将面临极大挑战,最终将会严重影响网络公益的发展,必须深入分析上述瓶颈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相关政策,对当前网络公益技术创新进行规范。

二、网络公益发展中瓶颈问题的产生原因

我国现代公益事业发展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的,整个公益事业系统从理念、机制到制度、文化都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公益资源稀缺仍然是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的状况。就网络公益来说,它仍然是新生事物,尽管发展迅速,但从整个社会阶段看,当前的网络公益还处于实验阶段,网络公益发展瓶颈问题的产生,既有显著的结构性原因又有典型的非结构性原因。

(一)模式转型中网络公益的突变式创新并不成熟

创新过程根据量变、质变的区别,分为渐进式创新和突变式创新,突变式创新是一种程度很大、对原有系统冲击较大的创新。改革开放后,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之前的国家主导逐渐发展为多元化。对此变化应该进行肯定,它能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主体多元化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一方面,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公益多元主体在公益能力、公益意识方面并没有做好准备。当前的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公益能力仍然不足,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慈善蓝皮书(2018)》显示个人捐赠量不大,一些民企对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仍处于观望状态。另一方面,在快速转型中人们难以获得对整个国家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全貌的清楚认知,导致公益慈善理念多样化、评价标准多元化,人们对公益形成共识的难度加大,原本建立的公益慈善共识、体制、机制被改变,但新阶段的公益慈善共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制、制度和文化并未形成。在社会价值观念变迁过程中,各种观念鱼龙混杂,公益参与主體在社会价值观念变迁冲击下,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多错误观念就会逐渐内化为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致使公益参与主体很容易出现偏差行为。

网络公益的出现和发展是公益领域的突变式创新,网络公益参与主体通过把公益引入社交网络并把移动支付等技术运用其中,开辟了一种新的公益场景,改变了公众参与公益的方式。这就不仅要求传统公益组织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改变其获取资源的渠道和运营理念,也需要公益监管部门改变公益监管方式。这些都对原有的公益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这种结构性原因使得当前我国公益参与相对不足,公益资源仍然稀缺,社会公众对公益价值仍未能达成共识,公益事业推进中公益价值并不明晰,而突变式创新超出了原有的监管体系的能力范围,导致网络公益创新的边界并不清晰、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未能形成。

(二)网络公益蓬勃发展中制度供给滞后

公益慈善发展所需要的制度化、法治化程度不够。在我国,公益尽管发展迅速,但从整个社会看,应该还处于实验阶段,相关的法律也尚待制定。网络公益运行过程中存在技术异化和乱象,概括起来,主要有违规违法主体故意欺骗、信息不对称、规则与规制措施的缺乏、网络力量不均衡性以及具有逐利性的资本在网络公益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等几种情形,折射出网络公益相关制度不健全带来的危害。

从当前的立法实际来看,公益慈善领域主要有24项慈善事业法律法规,包括1999年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2017修改的《红十字会法》以及2018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等。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募捐信息平台、慈善信托、涉外公益慈善等进行了规范。但这些法律法规时间跨度较大,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而没有走向制度化的公益慈善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必然存在诈捐、骗捐的可能性 〔4 〕。

任何一项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到传统变革当中,都会带来一定的规则变化,网络技术颠覆性地改变了公益的组织实施方式,公益法律、制度、规则也必将随之进行巨大的改变,未改变之前的法律、制度、规则显然难以满足网络公益发展的要求。

(三)网络公益信任所需的纽带关系断裂

人类社会历史上形成了两种主要的社群结构:一种是基于血缘、亲属或邻里等紧密联结纽带而形成的传统社群结构,另一种是基于社会管理体制尤其是科层制形成的官僚、民众等为主体的社群结构,这两种社群结构都是个人嵌入群体中,也就形成了基于地缘、血缘和业缘等因素的信任纽带。但自郭美美等负面事件曝光后,公益事业的信任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注意,学界将传统公益危机的核心界定为公益组织公信力危机,认为没有公信力的慈善公益组织最终将会失去生命力 〔5 〕。贝克尔和鲍曼也将公益慈善公信力的核心归结为利他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信任 〔6 〕。中国传统信任关系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属于一种特殊信任,但随着城市化、社会流动等因素的影响,熟人社会之间的纽带关系逐渐断裂,这种信任存在难以整合现代社会,更难以成为公益稳定、持续发展的基础。

网络技术改变了社会的组织方式,人们的交往方式、交往规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社群、社区及相应的运行规则,形成了去中心化的新的社群特征与新的社群结构。网络社群是将个人置于社会网络中,垂直或水平式组织转变为分散的形态。网络公益恰恰利用技术手段发挥了网络社会由点与点之间联结而成的优势,通过去中心化的传播、组织方式,提升了公益信息传播速度和公益资源凝聚效率。但从当前来看,网络公益社会信任纽带关系相对脆弱。这种信任纽带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现实社会中的亲朋好友等熟人圈子,二是基于共同的话题、兴趣聚集在一起的人群,信任只集中在一定的领域 〔7 〕。

因此,原有信任纽带关系逐渐断裂,而网络形成的网络社群纽带关系更是松散,缺乏联结纽带,基于这种脆弱信任基础的网络公益互动必然不够密切、稳定。当然,在我国网络公益发展中,网络公益事件也反映出影响网络公益发展的一些非结构性原因,比如公益参与主体社会责任意识差、规则意识差等,追逐利益最大化、忽略公益的社会目标;大量公益慈善信息的真假虚实难以辨识,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等。

三、网络公益发展瓶颈问题的消解

公益资源稀缺是个长期性问题,网络公益在没有大幅减少原有公益资源的情况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益资源的增加,但网络公益发展最根本的还是需要在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升公众公益意识,推动公众广泛参与。一方面,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状况越好,公益资源也就水涨船高,也会更加丰富;另一方面,公众的公益意识和参与程度越高,公益资源的“蛋糕”也就越做越大。而如何能够在发展的基础上,保障公益资源“蛋糕”越做越大、公益绩效越来越优化、网络公益越来越健康?这就要求花大精力去消解网络公益发展中技术悖论与瓶颈问题。

(一)治理模式创新:推进网络公益的社群自治

通过采用网络公益技术,公益项目进度、进展也都通过技术途径直观地展现给网络公益各方主体,一方面能够更及时、准确地反映公益受益方的需求,便于公益组织发现需求、组织实施公益活动;另一方面,也便于公益捐赠方或其他参与方参与公益活动。这样做产生的效果是公益受益者、公益捐赠方等公益参与主体可以突破空间限制进行直接沟通,使得推进网络公益的社群自治具有了较大的可能。

第一,激发网络公益各参与主体的共同理性。在互联网等技术的推动下,公益活动日渐变得人人能够参与,而且能够将不同时间与空间的参与者、公益资源链接起来,这是网络公益发展的原动力。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网络公益中技术创新和应用必须遵从各参与主体的共同理性选择,这样才能确保网络公益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在网络公益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网络平台、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每一组人群的作用都必须得到充分重视,确保在网络公益实施的每个阶段,这些主体都能够独立发表意见并通过行动表明自己的选择意愿。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打造共同平台使得各主体的意见和选择都能够清晰展现,通过共同的网络公益实践逐步构建网络公益共同体,使得各方主体都能够获得在场感、参与感和受尊重感,进而使得各主体能够相互协调,最终形成网络公益各参与主体的共同理性和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第二,增强网络公益各方参与主体纽带关系。技术创新是网络公益各方参与主体共同理性选择的结果,公益技术的应用就必须遵从网络公益各方参与主体的共同意愿,必须照顾网络公益各方参与主体的要求。网络技术给网络公益的透明化、交互化带来了更大程度的可能性,有利于巩固网络公益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纽带关系,这种纽带关系体现在网络公益各参与主体在公益项目或活动的任何阶段都能够参与,进而强化其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例如腾讯可信区块链结合国际上成熟的寻人协议(PFTF)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利用自身成熟的区块链平台层模型——“共享账本”,构建“公益寻人链”,其后又有硬件厂商,如360、搜狗和小米推出儿童手表,现在也有“LBS+精准推送”派,今日头条、微博、高德等都联合公安机关加入了丢失儿童找寻活动中。公益机构还应当注重线上和线下的互动体验,积极运用各种媒介进行线上互动,并通过线下活动进行面对面沟通。通过各种技术和措施的采用,網络公益社群可以基于共同规则约束下的信息的信任,采取共同认可的行为,进而增强网络公益社群纽带关系。

第三,建构网络公益自治规范。一方面,建构共同公益伦理规范。汉斯·约纳斯提出责任伦理概念,即在技术运用过程中充分收集技术结果尤其是不良结果的预兆信息,进而从这些预兆中发现伦理规则,对技术运用进行规制 〔8 〕145-146。网络公益的技术应用也迫切需要运用公益伦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网络公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既会涉及受益人、参与者的个人信息甚至个人隐私,也会涉及网络公益参与主体的参与权利、知情权利等,例如“同一天生日”事件中多处受益儿童信息错误等现象表明网络公益的技术应用和创新,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公益伦理和规范。当然,单向度的技术应用和创新在网络公益发展中是行不通的,必须基于网络公益参与主体共同的伦理观念和规范规划技术的应用和创新。另一方面,建构网络公益社群自治规则。去中心化的网络公益是由各参与主体共同选择的。公益链技术提供了共同选择、社群自治的可能,各区块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到网络公益中就要求网络公益参与主体对其行为的公益性负责,主管部门、网络公益平台只需要提供自证公益性相应的规则、规制措施即可。在这种模式下,通过网络公益各参与主体的协作,可以形成网络公益社群的信任规则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网络公益社群的自治规范。因此,应当鼓励基于网络公益各参与主体共同选择、共同行为基础上形成新的信任模式和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网络公益社群的自治规则。

(二)制度供给:厘清网络公益创新边界

技术创新难以计划和控制,而且一般认为正式的计划、程序和控制系统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9 〕,可能会阻碍技术创新。但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对技术创新的方向进行一定的制度约束是必要的,这种做法也是普遍的。一方面,技术创新需要不断地从技术应用中寻找经验和灵感,网络公益参与主体对技术应用和创新的反馈进行收集和评介,可以给网络公益创新带来更清晰的方向和目标,这样也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创新。另一方面,技术应用和创新必须符合环境和边界要求。网络公益的技术应用和创新最终要应用于网络社会,产生基于网络公益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一来,技术应用和创新就必须适应网络社会的特征并保证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第一,加强网络公益基本规范的供给。在此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06 年英国修改了《慈善法》,修改后该法集成了英国400年慈善实践总结的13种慈善目的,将原有成文法中的慈善目的与公认、类推、符合慈善精神等习惯认定的慈善目的都集成到该法之中,通过公开、严密的立法过程,在最大程度上促进英国社会形成慈善目的共识、慈善基础伦理和公益发展基本规范。英国通过法定的方式将公益基本要求加以明确化,是最大程度地形成公益共识的一种做法。我国网络公益刚刚起步,网络公益意识、公益行动需要小心培育、小心呵护。鉴于技术应用可能会产生较大的风险,且对公益事业的影响巨大,应当尽快通过现代国家治理工具,推进网络公益伦理制度化,在此过程中推动与网络公益相关的主管部门、公益组织、企业、个人、互联网平台达成网络公益基础伦理共识,并形成网络公益基本规范。

第二,加强引导性规范的供给。丹尼尔·贝尔指出:“后工业社会有可能达到的社会变化的一个新方面, 就是对技术的发展进行规划和控制。” 〔10 〕34民政部于2017年7月30日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标准,这两个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体现了主管部门对网络公益的期待和引导。通过引导性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流程,引导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监管,也能够更好地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两项标准启示我们,为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可以成立网络公益行业组织,通过对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指导手册等方面的研究、发布、实施,推动行业引导性规范的供给。

第三,加快网络公益法治化进程。新技术的应用需要相关部门更快地接触、了解新技术,梳理借鉴国际上和我国公益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进而鼓励和引导网络公益新技术的应用和研发,主要是研究、制定新标准体系、评价体系、监督体系等,进而率先制定规范性文件,通过法治化厘清网络公益受益者、平台、监管方、中介、参与者等各方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行为规范,强化网络公益信任,促进网络公益更加规范、高效。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等,为加快网络公益法治化进程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技术创新:构建网络公益技术支持体系

网络公益的发展离不开技术支持,依赖技术的网络公益激发的是认同的力量,能够强化民间责任,提供构建一种新社会信任体系的可能。同时,良性发展的网络公益会进一步巩固社会信任,吸收更先进的技术,进而促进网络公益进一步发展。

第一,加大信任技术创新,尝试构建新信任体系。目前,基于技术支持的信任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如在支付宝系统中就有芝麻信用评分机制,这种信用机制建立在用户日常支付宝缴费、天猫、淘宝购物行为等基础数据分析之上,即用户通过支付宝生活缴费功能缴纳电费、水费、燃气费以及物业费,通过淘宝、天猫购物使用信用消费,通过提升公积金、车辆等记录的完美度,来提升信用。类似的技术已经开始在网络公益实践中得到应用,例如腾讯寻人、轻松筹阳光链等。这种技术可以看成是一套由多方参与的、可靠的分布式数据存储系统,它可以实现公益慈善活动各方数据、信息的共享、共识、共担,使得公益慈善参与者随时随地都能够了解公益慈善组织和项目的相关信息,便于参与主体根据系统数据和信息进行预判,从而决定下一步行为。借用区块链的概念,可以将之称为公益链技术。公益链技术下网络公益慈善账户与普通公益慈善账户有所区别,它可以将原本由特定一方掌握的“账本”分享到公益慈善实践各环节的每个参与者手中。网络公益各方共同记账、信息同步,账目一旦记录将无法篡改,便于监管和审计。这种技术的应用,可以促进网络公益各方主体在共同的网络公益实践中维持信任关系,进而提供一个公益慈善各方分工负责、联合监督、互信合作的信任模式创新方案。由此形成的信任体系可称之为新信任體系。当前民政部已经指定20家网络慈善公开募捐平台,结合慈善中国网站、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等,我国初步具备了实施公益链的数据、技术、群体基础,可以在网络公益发展中进一步完善新信任体系方案。新信任体系从网络公益平台、运作模式、评估、监管、项目管理体系标准等方面深入布局,有助于奠定网络公益发展的信任基础。

第二,加大监管技术创新,保障网络公益规范运行。推动监管技术创新,不仅可以给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便利,更可以为社会监督打开方便之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公开方式,可以让公益参与主体对公益项目认识更清晰,参与最吸引自己的公益项目,进而迫使公益项目方加大创新力度和透明度,提升信任度,促进网络公益创新良性发展。

在公益领域,民政部门已经在监管技术方面进行创新,例如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民政部门充分利用法律授权,指定了20家慈善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并随之建立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并免费向公众提供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等信息查询服务。这些行为都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关注网络公益的发展。但仅有这些关注还不够,民政部门还应该加大监管技术投入和创新力度,与20家慈善平台进行充分的数据联通,抽取平台上各类公益参与主体和公益项目的关键数据,以便进行实时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与此同时,网络公益监管并非单个部门的责任,由于民政部门只能监管公益机构和公益项目,对网络公益技术应用乱象并不能实施有效监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建立能与各相关平台(包括金融、工商等)数据融通的网络公益大数据平台,融合云计算、大数据、网络公共服务、电子商务及网络银行等技术,形成相关信息发布、整合、监管、宣传的综合性平台,保障网络公益各环节的透明度,充分利用技术保障网络公益信息真实、公开、安全,为公众提供公开查询服务,提高监管部门风险管理意识和标准,收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虚假网络公益信息;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完善网络公益自评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过程和结果多来源评价模式,畅通网络公益相关方互动渠道,构建针对网络公益行为全过程的社会监督、自我监督机制 〔11 〕。通过上述措施,构建并完善网络监管平台和监管体系,从而提升网络公益运行规范性和公信力。

第三,加大内容技术创新,营造健康繁荣的网络公益文化。当前,网络公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益议题同质化严重,“消费贫困”“卖惨”“搏眼球”等做法严重影响着公益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在信息化时代,一些领域的特色智能语义分析内容过滤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内容技术创新在公益议题选择、传播过滤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网络公益传播、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到内容与技术并重,以营造健康繁荣的网络公益文化为抓手,率先推动网络公益信息化、技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创新融合,率先在网络公益领域营造“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并进行战略布局。

尽管当前网络公益参与者仍然存在着不理性现象,但应当弘扬和保护参与主体弥足珍贵的“善良心动”。可通过各种媒介、采用各种传播技术,引导社会形成健康理性的公益意识和公益心理。在此方面,舆论场上的公共媒体和新媒体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守好宣传主阵地。同时,应关注网络公益自媒体的作用,网络公益的监管主体、公益平台、中介、参与者、受助者、公众都可能成为网络公益新闻和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在我国互联网用户尤其是手机客户端用户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自媒体有可能在公益意识养成中发挥主导作用,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12 〕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利用技术创新,发挥网络优势,推动网络公益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冲击与重塑了传统公益活动,使公益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 〔13 〕。虽然技术的运用对网络公益在增进社会信任、增强公益组织资源动员能力、增大公益影响范围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网络公益还处于发展初期,非常有必要结合其特征,选择合适的方向进行提前规划和控制,充分发挥技术的积极功能,消解技术悖论。其中,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措施的完善与提升仍是重中之重,应当继续强化新技术在网络公益中的运用,通过技术开发与建设着力增强网络公益各环节的透明度,充分利用技术保障网络公益真实、公开、安全,保障网络公益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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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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