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语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分析

2016-11-24 17:52朱俏俏谢潇罗蓉
2016年32期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互联网

朱俏俏 谢潇 罗蓉

摘 要: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以保护技术成果、促进技术创新为设计目的。在当前的技术创新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有难以克服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新商业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为视角,分析当今技术创新语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难点问题。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互联网

20世纪初,经济学家熊彼特最早提出创新理论之后,关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开始逐步兴起,当下世界各国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的技术创新研究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尤其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笔者将以我国新兴的互联网新商业模式为切入点,分析在技术创新语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结合其他类型的难点问题,为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的制度分析

总体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权利的创建和维护两个方面可以有效地激励技术创新,不仅使创新者能够有机会得到丰厚的回报,还可以保证整个社会从技术创新中获益。在此基础上,适应“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趋势。

权利创建和权利维护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鼓励技术创新的规则设计,一方面创新者既可以因技术成果获得丰厚回报,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能因技术创新获益。在该制度设计的理念指导下,也逐步形成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趋势。

权利创建涉及权属确定问题。科斯定理表明,交易成本为零时,初始权利配置并不占据重要地位,资源总能通过交易行为得到最优配置。但是,技术的无形性不同于传统的物品,内涵和外延难以准确界定,当事人无法或不愿就相关资源的配置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法律为技术创新者设定排他性专属权才能解除顾虑,实现以交易为基础的资源最优配置。由此,最优配置技术资源首先要解决的是技术权利归属问题。

在建构权属确定的法律制度时,以实现两种功能为宗旨:对创新者的回报功能及对社会的导向功能。回报功能是法律制度使得创新者可从其创新技术的应用或许可中获得回报,导向功能是法律制度确保其他创新者对现有已知技术拥有进一步开发的特定机会。

(二)专利法保护技术创新制度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分支,专利法以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技术创新。专利法条文多包含维护技术创新的规则,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原则上的财产规则,权利人可转让专利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实施期专利;二是例外性的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以符合特定条件为前提,专利权人必须将其技术许可给他人,同时专利权人可获得事后确定的合理费用,不可让与性主要体现在对专利出口的限制。

专利的法律保护可以鼓励技术创新,滥用专利权的现实问题亦不容忽视,防止专利权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滥用专利权,扰乱社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既进一步的技术创新活动。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可通过修订立法,完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规定恶意诉讼赔偿或专利诉讼担保法律规范,规制滥用专利权行为。

二、互联网行业的新商业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难点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每一次出现重大的科技发明,必然有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扩大。我国近年来互联网高新技术行业业发展迅猛,技术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需拓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促进技术创新。

(一)发展背景

技术创新催生新的技术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相应扩展。互联网兴起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革动力之一,互联网行业颠覆传统商业模式,互联网企业之间相互模仿、无序竞争也愈演愈烈,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政府倡导“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后,互联网行业和商界共同关注互联网+新商业模式,基于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再次被提上立法日程。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新商业模式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问题

以用户体验为结果导向的互联网行业,用户量往往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用户量超过一定的临界点互联网企业才能够生存下来,由于用户是根据体验来投票,所以要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仅靠免费的策略是很难成功的,所以要提升用户的体验。互联网自身迭代速度很快,保护需求时效性强,这是“互联网+”的一个很大的特点,用户体验提升,需要企业实时地去跟进用户的反馈,跟进了之后就会不断地调整自己产品设计。特别是网络产品和服务,就像快餐文化一样,很容易产生审美疲劳。所以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往往要比传统行业快得多,从产品推出到更新迭代,到对于这个产品被淘汰,有的时候往往半年的时间,但现在的专利审查制度要对现有的专利进行技术检索、审查意见等等,最快的要30个月才能得到授权,这造成了互联网产业快速更新于专利授权这个漫长时间的矛盾。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会影响互联网企业专利制度的发挥。

三、其他难点问题

(一)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性

随着知识经济的日益发展,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迫切,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较多问题,尚未成熟,急需形成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护制度。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

以尖端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生物科技为例,它们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依赖,形成了大量的交叉边缘学科。这就导致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的产生,而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利于解决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带来的新问题,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这也有利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整体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因此在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时应当注重其整体效益。国家和政府应当从宏观角度着手,在审批环节、标准制定方面,应当效率和质量并重。同时可以联合高校、行业协会、知名企业构建自主创新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我国的创新实力。

(二)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单一一国面临的难题,更需要多国携手合作。目前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各国发展水平不均衡,保护程度不一,在保护范围、年限等具体的问题上有较大分歧,这也是阻碍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目前可以制定、参与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国际公约等方式加强国际保护,但是在条约参加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条约争议内容的排除、发展落后国家执法能力的薄弱等也是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化中的难点所在。

(三)技术标准的制定兼顾利益平衡

“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也成为了一个企业在风云诡谲的市场环境中持续发展、立于不败之地的有力武器。技术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少数企业谋求互利合作、签订“私有协议”,共享标准。

但是技术标准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质,它不应当成为任何人、任何企业的私有物品,其私有化则会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然而知识产权又具有垄断性特点,两者结合便产生利益平衡的问题。

早期技术标准制定阶段,标准制定机构可以采用非专利的优秀技术回避许可问题,但随着科技发展,各学科技术的联系程度愈加紧密,标准的制定无法避免上述问题,问题的解决之道需要立法者从自从各矛盾主体出发,平衡各自利益诉求。(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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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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