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采取“公益劳动替代赔偿”措施,也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要把握好尺度。
因毒杀野生鸟类,村民沈某、陈某夫妻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每周还要在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每次3小时,这样的公益服务将延续2年,累计时间达到1800小时。这是上海使用公益劳动补偿受损生态资源恢复的首个案例(4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毒杀野生鸟类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沈某、陈某因非法狩猎将面临涉案野生鸟类基准价值50余万元的赔偿。考虑到沈某夫妻经济困难,协议以1800个小时公益劳动替代,最终丈夫沈某被判刑7个月,其妻陈某被判缓刑。笔者认为,“公益劳动替代赔偿”既体现人性化温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员,不失为法治创新之举。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案件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但给社会或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失,此类行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当事人赔偿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如果依据法律予以执行,将难以执行下去,而强制执行则会让当事人倾家荡产,很有可能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不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员,甚至可能导致当事人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走上更为严重、恶劣的犯罪道路,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如何处理这类赔偿责任,考验着司法机关智慧。就这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而言,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对夫妻要承担50余万元巨额赔偿,但夫妻倆无力赔偿,强制执行也就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但如果不追究两人的赔偿责任,又很难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或许还纵容了类似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不容情,用同等价值的公益劳动来替代赔偿,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一方面,当事人不需要砸锅卖铁来赔偿,减轻了本人或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公益劳动替代了赔偿,也具有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相对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刑事处罚。此举显然比冷冰冰依法强制执行和惩罚,更具有人性化温情,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能让其在公益劳动中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教育和改造的效果较好。
当然,采取“公益劳动替代赔偿”措施,也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千万不能让有赔偿能力的当事人,借此逃避赔偿责任;也不能让罪重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做了一定量的公益劳动而变得罪轻,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执法人员更不能有包庇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对此,司法监督部门要强化监督,堵住司法执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从而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