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综合
社会救援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受阻的情况将得到改善,关于社会救援车辆免费与否的争议有望彻底平息。
3月27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申报系统为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应急力量等不同角色开通了功能权限,社会应急力量的救援申请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本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沿线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
当前,社会应急力量已成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国内没有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公路免费通行和相关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应急力量的一些特种救援车辆无法上路通行,普通救援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收费、拥堵等问题又难以及时通行,给应急救援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响到应急救援工作的时效性,也为社会应急力量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不利于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积极性。
近年来,社会应急救援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时因通行费交纳问题受阻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热议,对收费公路正常运营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网上登记备案、部门协同落实、现场统一管理和健全省级协调机制等四个方面对社会力量车辆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要坚持“按需、就近、规范、有序”的原则,事先在申报系统备案队伍和装备等情况,并通过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在开始行动前,社会应急力量要在申报系统提交救援申请,填报救援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携带的装备物资等信息,重特大灾害需要跨区域救援的由应急管理部审核、不涉及跨区域救援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本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沿线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服务区做好优先加油、加水、餐饮、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同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
作为配套措施,申报系统是做好社会应急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按照《通知》要求,推动建立参加抢险救灾社会应急力量车辆在本省域内免费快速通行长效机制,进一步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参与抢险救援。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减免通行费、优先服务保障等优待的社会应急力量必须利用申报系统申请获批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相关部门解读,社会应急力量申请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应充分考虑灾区救援需要和自身能力特长,坚持专业匹配、量力而行、就近就便、自愿参与的原则,满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与灾区救援需求相匹配的人员、装备和救援能力,具备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等条件方可申请。
在申请程序方面,社会应急力量需事先在申报系统登记队伍基本情况,并通过所在省份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结合救援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提交救援申请,经应急管理部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实现道路免费通行。
毫无疑问,《通知》的出台和申报系统上线能够解决社会救援车辆的认证问题,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免费放行依据,既是对社会应急力量的巨大支持,也有利于收费站提升服务质量、减少收缴矛盾。同时,规范严密的程序也有助于防范少部分车辆以抢险救援的名义偷逃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因此,对未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民间救援车辆,收费站收取通行费是尽职行为。《通知》也正是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对社会救援车辆免费通行范围的明确和具体界定。据应急管理部透露,未来还将研究修订抢险救灾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的具体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的同时,也应该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兼顾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合法利益。显而易见,《通知》出台后将原来部分交费通行的社会救援车辆划入了免费范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速公路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国家和有关部门应该通过修订《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免费范围进行合理而清晰地界定,加强对免费车辆的监管,此外,也应该探索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保障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稳定预期,推动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