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亚丽
(山西大学新闻学院,山西太原 030000)
微信朋友圈作为个体交往行为的虚拟化社区,在增进交流、协调行为、传播知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性职能。无数个体借助微信技术平台压缩时空距离,堆砌虚拟交往空间,是现代交往行为的常态走势。但过渡沉溺于朋友圈,便不能脱离朋友圈视野,使得交往受限,逐渐被媒介殖民化。朋友圈作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双重空间,呈现多种行为。依据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概分为戏剧性为,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节行为和交往行为。不同的行为侧重点自然不同,但究其根本无不围绕自我呈现与信息分享两种行为。正确解读朋友圈交往行为,有助于引导人们理智对待交往工具,关注现实交往,拒绝媒介殖民化,推进微信使用的合理性建构。
这种行为有着鲜明的目标取向,行动者在权衡、比较各种手段后,往往会选择一种最有“效率”的手段以达到目标。行为主体结合周围环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采取一定手段影响他人,进而达到自身所希望的状态。使用朋友圈发布信息,是行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意无意影响别人的直接行为体现。同时,个体以符号的形式虚拟出现在朋友圈,受众以“去身体化”的符号形式浏览朋友圈,交往在朋友圈中以点赞、转发或浏览等方式发生,受众亦在主动或被动接受影响。交往是朋友圈存在的基本动力,朋友圈中的相关内容皆可理解为个体对微信好友进行的“交往传播”,也是个体单方面、主观主动地对外输出信息,与人交往。利用朋友圈传递信息,代替个体或者延伸个体部分功能、范围与行动已是数见不鲜。朋友圈本身的潜在价值也在不断得到开发和转化为现实价值。但朋友圈本身存在工具性特质,微商充分挖掘朋友圈潜藏人脉资源,企业员工不停歇要求员工在朋友圈宣传公司发展理念,实体店在朋友圈打造自己的售卖点,各式各样的学习链接不断。例如,微信公众号“轻客”,是个专注学习英语的平台,寒假推出《100天TED英文演讲训练营》课程,用户付费参与其课程每日学习后需分享朋友圈来打卡。这一分享朋友圈的打卡行为,既可以让微信好友知悉自己的动态,也是“轻客”利用朋友圈在为自身宣传。若是有微信好友加入,分享者可以得到补卡券,“轻客”可以获得报名费,可谓是“一箭四雕”。
即一个群体受共同价值约束的行为,行为者严格遵守那些由个体组织起来的群体所具有的价值期望。朋友圈信息浏览者皆是好友,彼此之间相对信任与了解,信息传播在共同的行为规则与意义内涵中进行。朋友圈同时发生着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群体传播等符号性活动,其独特的交互性织就了个体与社会的层层关系,而源源不断的各种信息扩散在朋友圈,有意无意产生导向功能,使得规范性宣传显得尤其重要。朋友圈公共领域的特质使得相关社会规范的自由传播和流动成为个体学习接受各种规范的别样课堂。利用朋友圈传播生活观念,彰显价值理念,弘扬社会规范,即是一种有意为之的传播活动,也是无意识的传播行为。例如2018年10月郑州全城寻找的3岁男童耳蜗刷爆朋友圈和各微信群,最后一位先生在看到朋友圈转发的消息后帮忙找回并归还,振奋人心。然朋友圈交往信息繁杂,目的不一的差异化信息源有时也会扭曲和消解共同的社会规范,提高媒介素养,识别信息源与信息内容愈显重要。
指行为者在一个观众或社会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主观性的行为。这种行为重在自我表现,通过自我表现达到吸引观众、听众的目的。朋友圈有意无意显示的符号都在以个性化方式展现自我,从而使对方以点赞、评论等方式来作出回应。朋友圈是舞台,用户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符号多展现自己的脸部表情、身体姿态等非语言线索或所处情境,情景不同呈现不同。朋友圈建构自我形象,获得点赞、评论或转发,可以促进社会交往行为的发生,自我呈现逐渐成为人际交往的基础。从社会心理学而言,朋友圈自我呈现是为了建立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形象而展示自己的过程,是发布者对虚拟以及现实人际关系施加影响的一种体现,并能够实现对个人与他人的共同作用。而频繁在朋友圈戏剧性表现自我,易于让人审美疲劳,产生倦怠,从而影响虚拟与现实交往。
指行为者个人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行为者使用语言和非语言符号作为理解其相互状态和各自行动计划的工具,以期在行为上达成一致。交往行为涉及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节行为和戏剧行为。朋友圈以其独特的表现性成为交往不可或缺的平台,其简单有限的交往形式背后却有着独特的交往行为。比如朋友圈晒照获得他人点赞与评论,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流获取来自他人的信息,是自我肯定的过程,也是米德研究自我传播言明的“主我”作用于“客我”的过程。但是“交往并非完全基于熟人关系与一定的情感而自觉产生,熟人间的交往并不全是十分纯粹地处关系、交朋友,而是伴随着一定的现实利益诉求。在没有一定利益要求时,人际关系变得疏远,现实中大多数微信好友关系实际上都变成了‘弱关系’。”微商多是如此。用户转发与评论的交往行为多是自我意见、态度与认知思想的表达,以期塑造别人眼中的自己,达到呈现效果。朋友圈围绕特定主题“刷屏”的一致行为是交往理念的共享。
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过程中,任何交往活动的参与者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个普遍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可以被验证(或者实现),哈贝马斯同时指出,一个交往行为只有在参与者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得到兑现的情况下才能不受干扰地持续进行。概言之,交往行为要符合真诚性、真实性、正确性三个方面的要求,朋友圈也不例外。
朋友圈交往行为的真实性主要是指发布朋友圈的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没有虚假情况的出现。朋友圈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要求是对朋友圈使用者最为基础的要求,只有确保朋友圈发布的各种符号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才能使交往行为具有影响力。个体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若失去真实性,那其交往行为的目的最后注定是失败的。朋友圈具有开放性和自主性,任何使用者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朋友圈为交往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捷径,提高了交往效率。但忽视交往行为真实性的行为依旧扼制不减,需要个体使用者严格要求自己,确保使用朋友圈交往行为真实性的实现。
正确性是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赞同和认可,是判别事物、活动的价值基础。朋友圈交往行为的发生,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认同的社会规范。在遵守相认同规范的朋友圈中,微信好友有共同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这些共同的利益和价值标准就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规范。交往行为的正确性就是这些公认的规范。对交往行为的正确性要求是为了达到最后的交往行为符合个人预期与社会预期。即无论使用朋友圈的目的为何,都不应被微信好友和社会所拒斥,我们一定要考虑朋友圈使用过程中交往行为的正确性以及交往结果正当性两个问题。
真诚性表现为个体的真实自我展现。个体通过不同的符号在朋友圈呈现各类信息,一定要是发自内心的真诚的意愿和想法。朋友圈点赞、评论、转发等形式丰富了交往行为,行为的真诚性不应因为交往形式的改变而缺失。当个体想要表达意见和想法时,不应该因为朋友圈的虚拟性而忽略真诚性,所有发布的状态、传播的信息一定是个体发自内心的真实反映。朋友圈开放性特质,使得使用者都拥有自己的表演舞台,可以向好友充分展现自我个性。如何实现朋友圈个体行为的真诚性,要求每一个朋友圈使用者在自我外显的过程中,展现出纯真的自我,只有这样朋友圈交往行为才会获得他人的理解和尊重。
微信朋友圈是现实人际关系在虚拟空间的映照。朋友圈塑造的个人形象多以发布照片、评论、转发、分享心情等形式展开。个体在其所处的朋友圈内传播信息,不受时空限制,提高信息传播的速度。而不当或过度沉溺于朋友圈,会使人们的交往关系呈现出病态状况,交往的风险性增强,交往的空间范围不断缩小。正确对待朋友圈交往行为,需要个体秉承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规范,防微杜渐朋友圈不应当沦为印象管理或赚钱的工具。对于个体而言,创造一个投入、丰富、充满意义以及自我实现的朋友圈尤其重要,就像汪涵说的“妥善管理一下自己的朋友圈,让它成为我们真正意义上的朋友交流的好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