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秀花
摘 要:OBE理念为学生为中心的产出导向的教学教育模式,目前主要为工程教育的改革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运用OBE理念建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非常必要的,构建覆盖全部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评价体系,明确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优化实践教学评价保障机制,注重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關键词:OBE;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
OBE①是基于学习成果或产出的教育模式,称为需求导向教育、目标导向教育。已成为西方许多国家的主流教育理念。OBE强调所有的教学安排与设计均应围绕预期的学习成果进行。从教学计划的拟订到教学内容取舍、教学方法与形式的优化、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考核等均应从最终的“成果”来反向设计。换言之,就是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始终恪守教学过程及结果是实现有效产出,重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全面能力。OBE的核心理念被概括为“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
采用OBE模式亦是我国工程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②,在该领域的改革探索已经取得了有广泛影响的成果。尽管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领域,运用OBE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并不多见,但基于OBE成果产出导向理念,它与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的目标相契合,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努力吸取OBE理念的精华,推进教学改革,必将有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一、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意义
2018年实施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的要求:“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要着力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③各个高校围绕着强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问题,纷纷采用了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但总体上仍未完全达到实践教学的目标。因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一个环节之一的评价体系,对于促使法学教师更加重视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以各种类型的实践教学活动为基础,对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成果进行全方位评价的过程。质量评价体系侧重于从效果的角度对实践教学活动展开评价,强调从深层次关注本科生的实践教学工作。对于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来说,无论选择就业还是深造,都需要珍惜实践教学的机会、在实践中接受专业理论的应用训练并有所收获。质量评价体系主要是从评价主体、评价形式、评价标准等方面对既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做出评价结果。从本质上看,它是对即将进入社会的法学人才专业能力的见证,直接影响到工作岗位对学生的初步审核,当质量评价结果比较理想时,学生更易于获得工作机会。越是科学、准确、全面的质量评价,越能为社会人才供给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教学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信息、科学地分析信息,同时针对高等教育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而做出价值判断,以此为依据改造教学流程、提高教学效果。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根据实践教学目标和评价标准,对实践教学培养和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和质量的一系列制度的有机组成。
(一)切实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需要
提高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是应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所在。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极为重要的是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法律院校为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通过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可以了解实践教学的具体效果,对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反馈,从而检验和评价各类实践教学方法的适用效果,深入分析实践教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进一步改进实践教学,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最终使实践教学达到《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提出的通过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的目标。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完善是影响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将合理评价当前实践教学质量问题和造成原因,促使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实践教学。其次,有利于师生对实践教学质量运行规律的把握,保障实践教学改革顺利推进。
(二)切实提高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需要
教育部提出要“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但是法学专业的教师仍是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主心骨。因而只有法学教师具有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才能够胜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水平的重任。科学和规范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对于引导和激励法学教师积极参与实践教学,认真对待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所提出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教学对于检验学生的专业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提高法律技能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要真正发挥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价值,必须通过一系列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用,以推进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四)促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规范化的需要
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虽然较为重视实践教学,但运行普遍不规范。实践教学安排、运行、考核与质量评价存在明显的不规范问题。加强地方高校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建设,将促进对实践教学重视,提高实践教学地位,促进地方高校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安排、实践教学运行及质量的规范化,激励与约束教师实践教学行为,加强实践教学保障机制建设,从而保障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是实践教学规范化运行的重点所在。
(五)推进高校法学专业综合改革的需要
高校法学专业综合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强化法学专业应用性、实践性建设,以增强法学专业人才的职业能力。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推进专业综合改革的需要。而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对优化实践教学质量十分重要。因此,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有利于强化实践教学在综合改革中的驱动作用。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现状
关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现状,应从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入手加以研究。目前比较普遍的实践教学活动包括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实习。首先,社会调查侧重于学生选择某一法律理论作为切入点,深入社会展开调研,了解社会领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践行情况,根据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印证法学理论。它是学生步入社会的基础准备;其次,专业实习(见习)强调从法学专业理论学习的角度,引导学生熟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方向;最后,毕业实习以学生可能选取的工作方向为依托,更加有针对性地参与岗位实践,这也是实践教学最重要的内容,在毕业前夕由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开展实践教学单位的选择,经单位同意后,学生一般会经历几周或几个月的实习。除社会调查外,专业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一般都要求实习单位负责对学生的实习经历做出评价,填写相关的审核评定表。学生结合实习经历撰写实习报告,作为学分获取的依據。这三个方面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后形成的成绩成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
以上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作为质量评价体系的共性特征方面,即已经形成质量评价体系的基本框架,具备评价主体、评价形式、评价标准,能够用相对统一的方式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约束,确保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进入法学相关的工作领域感受熏陶,为就业或者继续深造积累经验。而且以学分评定的方式对实践教学的质量给予界定,赋予了质量评价明确的地位,使实践教学工作便于管理。但它的专业特性问题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方面,现有的质量评价体系难以突出法学的实践教学特点。实践教学是本科生必需的学习内容,但不同专业有不同的实践教学需求。学生首先要在本科阶段对法学的理论知识有深刻的认知,在实践教学活动中体现法学理论的应用价值和应用深度,这是实践教学特点的体现。目前法学专业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在真实性和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并不严格,也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是从宏观上符合一般的实践教学规范即可。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尤其是法学专业,学习过程中的理论性强,但又特别需要在实践中反复印证法律的应用,实践的深度决定着学生适应工作岗位的速度。以现有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学生一般只要能够进入实习单位,从事一些简单的学习和工作,实习单位都会给学生出具实习合格的评价。实习报告是否具有切实有力的实用性也很少被深刻检验。所以质量评价体系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形式上的评价,而不是对实习深度、效果的评价,很少体现专业特点。
另一方面,现有的质量评价体系导致实践教学的形式比较单一。将质量评价体系对应本科第三年或第四年的实习课程以及相应的学分,在实践教学的管理上具有便捷性,但也势必会引起实践教学形式的局限。法学专业学生本科毕业后的就业方向比较广泛,并不绝对要进入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或律师事务所工作,从事教学或者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法务工作都是专业价值的体现。本科教育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理论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满足社会不同领域对法学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价体系具有显著的杠杆调节作用,将专业教育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塑造以专业人才培养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有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发挥自身特长,体现专业的用武之地。
三、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存在问题
(一)目标定位不准确
准确定位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目标是健全实践教学机制,构建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及其评价目标存在定位不准确,模糊不清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实践教学运行与教学质量的提高。部分地方高校将实践教学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部分定位为复合型人才,部分定位为专业型人才。从总体来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与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定位上,普遍缺乏从自身发展基础与发展优势来考虑,致使目标定位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评价方法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形式具有相互连接,及多样性与渐进性等特征,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应具系统性、统一性。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存在分散化、零碎化状态,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缺乏应有的统一性、系统性。未形成覆盖全部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体系。以司法实习为例,一些法学院校对司法实习中对学生成绩的评价,只注重书面材料的审查,即由实践工作指导小组成员以学生撰写的实习报告和实践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为主要的评价依据,缺乏对学生参加司法实习的实际表现等过程评价,从而难以有效评价通过司法实习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1.未制定案例讨论课程质量的评价标准。
一般来说,高等学校施行的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是专门为理论课程设置的。从2015年开始许昌学院法学专业制定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了改革,实践教学学时超过了总学时的25%,形成了多样化的实践教学体系。每门课程都有案例讨论的学时,为8——10个学时。案例讨论课有别于理论课程的特点,使得在教学中更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为通过教学评估,加强课程建设,强化课程管理,深化课程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许昌学院于2018年9月新发布了《许昌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是没有制定相关的评价或者测评办法,法政学院法学专业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案例讨论课程和课堂质量评价标准。
2.未制定专门的模拟法庭课程的评价标准
依据培养方案,许昌学院法学专业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并将模拟法庭课程由以往的选修课改为必修课,总学时为48学时,由学生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方向的模拟法庭课程。目前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课程由具有实践经验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学教师进行教学,师资力量比较强,但未制定专门的模拟法庭课程的评价标准。
3.未制定规范的司法实习质量的评价标准
根据《许昌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法政学院对于学生司法实习的评价一般是采用校内指导教师的评价和实践指导教师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校内指导教师5位实习领导小组成员来担任,实践指导教师由学生实习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学生参加实习期间实习领导小组到法律实务部门实地调查了解学生的表现,实习结束时,实践指导教师给学生出具实习鉴定,学生再写个实习报告,一般都能获得司法实习的学分。对于毕业实习质量的总体评价,目前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标准,只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总结实习情况。
4.未专门制定设置实训学时的课程质量评价标准
除了以往的实践教学课程外,许昌学院法学专业在民法、商法等20门专业必修课中,将这些课程总学时分为理论学时和实训学时。如《民法学》课程总学时为64学时,其中理论学时为48学时,实训学时为16学时。实训学时的教学要求與案例讨论课程基本一致。而对这些设置实训教学环节的课程未制定专门的评价标准。
(三)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缺乏有效应用
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效应用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完善、师生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实践教学机制改进等方面,是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应用缺乏重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很少应用于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从而引发恶性循环,导致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成为摆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通过科学、规范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可以有效检验实践教学的效果,促进实践教学改革。而通过检验实践教学的效果,也可以反思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科学有效与否。而一些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具体应用相脱节,评价结果未能有效运用于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和评价体系的完善方面,从而使有限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保障制度建设滞后
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运行,需以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制度等作为基本保障。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在实践教学保障制度建设不健全,滞后于发展需要,从而直接影响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与运行。
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覆盖全部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评价体系
实践教学应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各个实践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质量评价制度。实训课程与其他理论课程的最大区别就是,实训课程中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因为现有评价标准的大部分内容都不适合包括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课程在内的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因而急需构建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各类实训课程的质量评价标准。针对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设计不同的评价标准。案例讨论课程和模拟法庭等实训课程的质量评价指标应区别于其他理论课程,司法实习应制定单独的评价指标,设置实训教学环节的专业必修课程的评价标准也应区别于《法理学》等理论课程。
(二)明确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
学校教务处应对法学专业的整体实践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学校教务处也可以委托实践教学基地和其他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主体,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价。通过校外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使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更加全面和客观。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生对承担实践教学的法学教师所负责的实践课程进行评价。涉及到实践教学基地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法学专业应聘请实践教学基地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评价工作。承担实践教学的法学教师对学生是否达到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评价。
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从客观、公正、全面的角度考虑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中涉及的环节,突出了实践质量的重要性。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实践教学评价权利,是公正与全面评价实践教学质量的要求。建立内外利益相关者协同评价机制,是提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有效路径。地方高校应在保障校内利益相关者诸如教学督导、同行教师、院系领导、学生等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权利基础上,广泛吸引和保障校外利益相关者诸如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师、法律实务部分专家、社会教育评价机构、用人单位等参与实践教学评价。以通过参与评价主体机制,理清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协同推进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对于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业界人士都应当作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并分占不同比例的评价权重。教师作为教学责任主体,对学生驾驭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的效果最为熟知。教师根据以往教学的重点和学生实践教学提交的成果,可以给出质量评价成绩;学生自评和互评同样应当作为实践教学质量的参考,学生之间对彼此参与的实践教学活动会进行沟通交流,分析实践问题,探讨工作中各类问题如何处理,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将会展现实践深度;教学管理人员立足人才培养的角度,综合分析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得出评价结论;业界人士针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的理论应用能力,从工作需求的角度做出质量评价。各个评价主体在评价权重的分配中可参照以下比例,教师占40%,学生占10%,教学管理人员占20%,业界人士占30%。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从客观、公正、全面的角度考虑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中涉及的环节,突出了实践质量的重要性,便于学生转变观念,在实践教学中投入更多的努力。院系应根据法学专业的不同应用领域,与适合实践教学的单位建立广泛和长期的联系,邀请业界人士参与到质量评价工作中来,创建质量评价专员队伍。
(三)制定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法
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教育评价具有科学性的重要标志。为此应遵循科学性原则,制定规范、合理的,可行性强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可以将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质量的一级评级指标确定为“实践教学背景评价、实践教学输入评价、实践教学过程评价、实践教学成果评价”等四个标准,并依据一级指标,建立二级、三级评价指标。对于法学教师和学生也应设计对应的评价指标。为了充分考察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确定的内容,应在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中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法。评价主体可以灵活采用材料审查、实地调研、听课、问卷调查、教师和学生访谈等评价方法和手段进行,完成对实践教学质量各项指标的评价。
合理构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对于保障评价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极为关键。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缺乏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的研究,普遍借用理论教学评价指标体系。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坚持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统一、实践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协同原则,突出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在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中的核心地位,主要从实践教学目标与计划、师资队伍、实践基地建设、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学管理与考核、学生职业能力与创新实践能力等方面全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四)注重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应用是依据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结合,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推动实践教学质量不断提升的重要举措。完成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后,学校教务处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撰写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报告。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与方法、最终评价结论、改进或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的意见等。根据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报告,法学专业应及时、全面地总结实践教学工作的成就与不足,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实践教学。法学教师根据评价报告,重新审视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改进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基地根据评价报告,应及时总结司法实习指导方案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改革司法实习指导方案,使司法实习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有效利用评价结果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效利用,发挥其驱动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的核心作用。首先,地方高校可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教师晋升、报酬联系起来,以激励与约束教师重视实践教学。其次,地方高校可将参与实践教学情况、实践能力与学生课程考试、毕业论文等建立协同机制,以激励与约束学生重视实践教学与提高实践创新能力。最后,地方高校可将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分析实践教学成效与问题的重要数据。教育行政部门得到评价结果,有利于该部门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宏观指导的政策制定。
(五)优化实践教学评价保障机制
优化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是推进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顺利运行的基础。首先,地方高校应优化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加大实践教学时间安排比重和安排的系统性。其次,地方高校应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校内教师的实践教学技能培养和实务单位教师的理论素养。最后,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基地实践教学功能建设。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既尊重了社会对法专业人才的需要,也尊重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并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创造了条件。相信随着新型质量评价体系的应用,法学本科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将会呈现更加理想的效果。
注释:
①OBE系Outcomes-Based Education的缩写.
②周开发,曾玉珍.新工科的核心能力与教学模式探索[J].重庆高教研究,2017(5):28.
③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810/t20181017_351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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