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对职场女性“生”与“升”影响及对策

2019-06-20 08:25罗好雨梁正传李卓成
青年时代 2019年15期
关键词:全面二孩女性政策

罗好雨 梁正传 李卓成

摘 要:现如今,我国面临着超低生育率的人口生育水平和随之而来的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2016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确保女性生育权利时,同时也要确保女性的工作权利,从而使我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可以发挥其预期的作用。文章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南京、贵阳两个城市女性就业情况的对比,女性入职、女性升迁环节、女性职业生涯三个维度展现了“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平等就业现状。研究发现职场女性就业时面临的求职难、发展慢、待遇差等问题进一步加剧。同时贵阳市的女性员工受到的歧视和遭遇的困境比南京市的更为严重。文章从法律、社会性别观念以及女性自身多方面提出了增进女性就业平等的对策,以期通过国家、社会、家庭、女性个体等多方面形成共识、进行共治、成本共摊、成果共享,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平等。

关键词“全面二孩”政策;女性;平等就业

一、前言

本文通过对东部发达地区的南京市和西部落后地区的贵阳市两个城市职场女性的就业情况进行对比,有助于了解全面二孩政策下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女性就业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找到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基于新形势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对于促进不同地区女性就业平等及全面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实证研究

(一)调查样本

本次调查对象是江苏省南京市和贵州省贵阳市的职场女性,不包括未就业的女性,采取不记名的形式回收问卷,南京市共发放200份,回收178份。贵阳市共发放200份,回收192份。

(二)数据分析

1.对入职的影响

对入职的影响—求职压力增大。如图所示,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求职压力逐渐增大。南京和贵阳分别有77.53%和89.58%的受访者认为二胎政策对女性求职“影响很大”或“影响较大”;另外采访者表明用人单位有对女性的各种区别化对待的情况也呈现了很高的比例,其中贵阳地区的受访者认为存在歧视现象的比例远高于南京地区的受访者。上述数据显示,用人单位招聘时虽未明确不雇佣女性,但会隐蔽地拒绝雇佣女性,明显偏向男性,生育给女性带来隐形求职压力。而贵阳市的职场女性相比南京市面临着更严重的求职压力和更多的就业歧视问题。

2.对升迁的影响

对升迁的影响—晋升之路受阻。目前,身处中层或高层女性不断增加,但大多数女性就业层次较低。调查显示:南京和贵阳分别有35.39%和45.83%的受访者认为所在单位“女性职工在高薪岗位或高级管理层比率明显偏少”;南京有57.31%、70.22%和55.62%的受访者表示二胎政策实施后周围女性遭遇过“同等条件下晋升机会减少”“培训机会减少”“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在贵阳的比例更甚之。数据表明育龄女性普遍升迁难,提升到高层管理岗位更难。职业晋升机会的不平等会随着女性层级阶梯的上升不断加重,直接影响到女性的经济地位和劳动参与率。

(三)两地调查数据呈现巨大差异反映的问题

欠发达地区女性的生育欲望更为强烈,可以看到贵阳认为生育女性会导致职业中断的女性比例为26.56%,远高于南京的15.17%,她们在“生”与“升”面临冲突时,相比发达地区女性更倾向于选择“生”而放弃“升”。

欠发达地区用人单位对女性求职者的歧视更为严重,在“招聘简章中直接标示性别差异”、“招聘简章中不直接标示性别差异但女性简历直接跳过”、“给予女性面试机会但不录取”三种歧视情况的调查中,贵阳的比例均高于南京,可见欠发达地区的企业给女性求职者设立了更多或显性或隐性的障碍,女性求职者面临更艰难的困境。

欠发达地区企业中女性升迁面临更多的门槛,贵阳受访者中认为存在“周围女性遭遇过同等条件下晋升机会减少”、“二胎实施后,您或您周围女性是否遭遇过同等情况下培训机会减少情况?”、“二胎实施后,您或您周围女性是否遭遇过男女同工不同酬情况?”问题的均高于南京,可见欠发达地区的企业中女性员工面临着升迁更难的问题。

三、“二孩”政策下增进欠发达地区女性平等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在欠发达地区构建两性平等就业的社会文化环境政策

我国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社会舆论必须要不断引导准确的社会性别理念,加强人们的性别公平认知。

政府领导人员、媒体工作者都应该不断加强性别平等认知,文化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也应该增强对媒体“性别导向”的监督工作,第二,必须最大化运用女性组织与女性工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让其在真正意义上变成女性既得权益的最佳代表。第三就是最大化体现出各大媒体在推进妇女就业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整体而言,在精神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不断推广文明发展的女性工作观念,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女性自身的平等观念相对淡薄,用人单位的歧视观念也更加浓厚,必须不断去除已经存在的性别偏见情况,为她们构建一个优良的工作文化环境,进而为她们公平工作打下最为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各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保障女性就业立法,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我国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也就是两性在政治领域、文化领域、教育领域、文化领域等有着公平的权益,拟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定定义性别歧视是属于不法行为,对国内在工作招聘广告、升职福利、生育保障过程中存有的问题,进行讨论且构建起有着长远眼光与可行性的规章制度。“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我国城镇女性就业必将受到影响,这不仅仅存在于私营企业中,也存在在国家单位中。而国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的生育待遇相较私营企业的生育待遇虽然更为完善,但是这些单位的城镇女性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适时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的概念、构成要件、形态以及违反就业歧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给予相关的规定,使《反就业歧视法》有法可依。同时也要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为保障城镇女性就业的权利而建立坚强的后盾,执法必严。

(三)着重提升欠发达地区的女性自身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

欠发达地区的女性要在正视就业现实的基础上,彻底转变就业观念。要冲破“女子无才便是德”、“相夫教子”等固化女性社会角色的思想束缚,树立新时代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跳出生活舒适区,明确自己的择业定位。在对自身价值进行正确评价的基础上,通过继续教育、技能培训或尝试创业实践等,有效提升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技能,并树立维权意识和主动增加维权知识,以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来获取平等的工作机遇和无可替代的职场地位,改善就业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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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位.“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以南昌为例[D].南昌航空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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