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露超 陈刚
摘 要:分析了新民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并以海亮教育集团为例通过调查访谈的方法,剖析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的可能影响。研究发现: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吸引资本、扩大教育规模、提升盈利能力等有积极影响,但在义务教育领域禁入、民办教育准入门槛提高、扶持政策限制等方面的新规定,使民办学校发展面临巨大挑战。民办学校应合理选择引资方式,推进国际化教育,积极提升教育质量,增加教育产品多样性。
关键词:民办学校 新民促法 影响
我国公立教育资源稀缺已成常态,民办学校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较好地弥补公立教育资源不足,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但是,由于法律上的诸多限制,多年来民办学校的发展一直不尽如人意。为了促进其快速发展,我国于2017年9月1日施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为民办学校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新法的实行对民办学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利也有弊。本调查将结合可能出台的地方性实施细则,分析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的影响,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提出民办学校营利性办学理念
我国民办教育长期以来一直以“公益性”为导向,营利性教育学校在工商登记部门难以得到认可。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提出分类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同时对其适用范围及配套措施做了相关规定。表1为经整理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主要差别。
(二)取消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制度
原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民促法删除了该条规定,取消了有关合理回报制度并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只能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原有采取合理回报且拟继续寻求收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股东”的形式获得收益。
(三)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制度
对于新民促法施行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法人登记。
对于新民促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选择登记类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修改学校章程,随后继续办学;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后继续办学。
新民促法的施行是对我国民办教育的一次有力规范和激励,它为社会资本对民办学校的证券化投资扫清了道路。但是,它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民办学校发展造成了限制与挑战。
(一)新民促法给民办学校发展带来的机遇
1.新民促法为民办学校扩大教育规模提供了可能。根据新民促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通过企业上市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而不仅限于原有办学所坚持的“公益性”。这有助于民办学校形成良好的资金链条,扩大教育规模,积累师资力量,打造学校品牌,并进一步提升教育水平。这也可以反过来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增加,形成进一步扩大教育规模的良性循环。
2.新民促法有助于民办学校抢占国际教育的主体地位。2013年起,国家开始收紧对公立高中国际班的政策,此后几年,各地公办中学先后将国际部或国际班剥离。公办高中已退出国际教育市场,今后,国际教育市场的主要占据者会更多地转向民办学校,这也正为民办学校发展国际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和动力。
3.新民促法有利于民办学校改善运营的基本态势。自2017年新法施行后,登记或转为登记成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企业都获得了15%-38%的营利增长。并且在自身形象、品牌树立、师资力量等各个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可以预见,在法律支持的条件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盈利能力将在未来继续保持,并有继续提升的巨大空间。
(二)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发展的限制
1.新民促法给民办义务教育造成两难困境。根据新民促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禁止提供义务教育,仅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从事义务教育。 “合理回报”制度的取消,禁止了实现收益的通道,对于此前已被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将面临登记为不再分配收益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退出义务教育领域的选择。新民促法进一步提高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要求。
2.新民促法的准入门槛尚存不确定性。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尚未施行,将来可能对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设置包括师资、注册资本、办学条件等准入门槛。若准入门槛较高,则可能依旧将许多民办学校拒之门外,背离新民促法的修法意图。
3.新民促法使民办学校面临政策扶持的严格限制。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减免上力度大大弱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此外,还需要考虑扶持政策方面的机会成本:一方面,原有的政府支持政策不再享有;另一方面,相比于非营利性民办學校能享受的政策支持大大降低,如: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而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会被要求履行比之前更高标准的“公益性”,虽然在税收以及政策支持方面有利,但是收益只能用于教育投入,这与民办学校盈利的基本目的相悖。
由于新民促法施行仅1年,时间尚短,故本调查选取海亮教育集团2017年与2018年新法施行前后的变化进行分析。海亮教育集团由中国500强企业海亮集团投资兴办,为中国民办教育的十大品牌,2015年7月于美国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挂牌交易,成为国内首家登录美股K12领域的民办全日制学校。
在新民促法施行前,海亮教育集团高度依赖于市场对于教育业务的接受和扩张的程度,存在巨大的业务限制,2017年新民促法出台后,海亮教育集团吸收的投资增长近一倍。机遇的同时面临着挑战,由于其下属三所学校均属原“合理回报”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且都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内,在未来地方实施细则施行后,将对其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但是海亮教育集团在新法律环境下的一年总体表现良好。表2是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海亮教育集团的各项目收入与学生人数。
从表中不难看出,其历经20年建设的基础教育项目已能获得稳定的经营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学费的增加。另一方面,国际项目的学生人数以及营业收入大幅增加。海亮教育集团近几年致力于国际教育规模的扩张:与美国ELS语言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与英国佩特文法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以及开办湘湖公学等,都是其布局国际教育板块的举措。集团主席新年致辞中也透露了集团在国际教育领域进一步扩张的信息。
在未来地方具体施行细则施行后,海亮教育集团必须在实现盈利的目标下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放弃义务教育范围业务。海亮教育集团显然已为了这一未来的抉择做好了准备:开展和扩张有发展前景的国际教育项目,并将此作为自身未来的营收增长点。
(一)推进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国际化教育
根据未来地方可能施行的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会面临高税收和低政策支持以及放弃义务教育业务的状况,所以应该对经营范围做出调整。近年国际教育的需求不断攀升,但市场的供给远小于需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加强自身实力,致力于开拓国际教育项目,引进优质的师资力量,由此提升学生的升学率。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来占据国际教育领域的一席之地,并以此作为自身新的营收点,创造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合适的引资方式
新民促法出台以后,很多民办教育企业纷纷选择上市,但上市的同时也面临着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能力脱节、控制权分散、热钱要求短周期回报的困境,这与保持教学质量有冲突。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办学、利用学校资产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等都是解决资金瓶颈的方式,这些引资方式虽然资本成本高,但是较上市而言稳定,不会要求短周期盈利。因此民办学校在吸引资本时,需考虑自身情况来慎重选择引资方式,尊重教育和经济发展规律,不要简单得把教育当作盈利的假面。
(三)提升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本质上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最重要的就是提升自身的教学质量。这要求学校提高教学资金的使用效率、不盲目追求短期收益,而应站在提升学校自身综合实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角度考虑。此外,民办教育在形式上更加应该注重个性教学,发展个性化教育的同时摒弃“贵族教育”。只有拥有发展的眼光,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才能迎来优质的生源,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来吸引更多的资本,并不被市场化的民办教育行业淘汰。
(四)增加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产品的多样性
民办学校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因此更应该注重义务教育涉及不到的领域,这些领域在如今的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仅凭义务教育已经无法满足当代青年的知识需求,为此优良的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国际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等的发展成了趋势。因此,民办学校更应积极开发这些教育领域,努力提供更多样的教育产品以满足当代人才培养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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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馬征.海亮vs枫叶vs博实乐|财报一窥三大上市教育集团近况[EB/OL].http://www.sohu.com/a/230819664_380485,2018-05-08.
(徐露超、陈刚,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