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06-20 01:31王鑫刚
法庭内外 2019年5期
关键词:宣判受贿罪财物

王鑫刚

2019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少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对张少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少春先后利用担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助理、党组副书记及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98.0081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少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少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猜你喜欢
宣判受贿罪财物
论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建构
非法经营额逾3亿元,涉“乐高”侵犯著作权案宣判9人获刑
涉案144亿“申彤系”在沪宣判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探索
日本刑法中的受贿罪
环保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山东探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