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本刊评论员 高 强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共同出资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到2019年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8.2万家,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并从传统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农业、民间工艺制作和服务业延伸,呈现出“合作社+”的积极态势。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2018年底以来“空壳社”“休眠社”等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给合作社发展带来困扰。当务之急,要坚定信心、明确思路、突出重点,以三“坚”促三“提”,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定发展方向,促进目标提升。什么是发展方向?合作社就是发展方向。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黑龙江考察时明确提出的。坚定发展方向,首先是要坚定信心、认清大势、把握规律,坚持把培育合作社、发展合作社作为工作主旋律,毫不动摇走新型合作经济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这进一步为合作社发展明确了目标方向。要站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有效承载主体的高度,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二是坚守合作本质,促进质量提升。合作社与股份制公司相比,二者没有优劣之分,但有本质差别。表现在,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是拥有“姓农属农为农”本质属性的社会化企业。合作社发展要以农民为主体,管理要以农民为主体,利益分配也要以农民为主体,切实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促进合作社质量提升,要以坚守合作本质为前提,把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评判合作社发展好坏,要看是否符合公共政策导向,是否真正能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否有利于增加成员收入,而不仅仅纠结于“一节一章”的制度规定。同样,对待“空壳社”,也要按照“清理、激活、提升”的发展思路,进行综合分析,实行分类处置。
三是坚持市场导向,促进功能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2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不断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逐步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合作社取得这些成绩正是坚持市场导向的直接结果,是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的生动体现。经过多年发展,合作社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治理等方面表现出独特的价值功能。但现阶段,合作社的经济功能是第一位的功能,具有本源属性,而其他功能处于从属地位,属于派生功能。提升合作社功能要把握这一阶段性特点和发展规律,既不能人为扩大也不能人为缩小。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基础,促进合作社功能自然分化,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