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验与困惑

2019-06-19 08:01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法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量刑幅度检察机关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是对现行《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坦白可以从宽这一刑罚运用原则的深化发展,是强化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体现,符合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笔者基于自身工作经验及J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的数据,总结制度优势,寻找制度实施过程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法,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

一、以J区为样本的基层司法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现状

分析研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统计数据的特征,对比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前后的数据变化、适用制度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过程中优势与不足的重要方法。通过比较研究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案件快速实现繁简分流,办案团队设置科学合理,办案效率显著提升,速裁程序适用比例上涨,简案中的被告人服判率明显增加,各项数据变化明确论证了制度发展优势。

(一)认罪认罚比例提高,速裁程序适用比例高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J区检察院对954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同期检察机关所受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2.55%,其中2018年同期占比56.14%,较2017年认罪认罚适用比例大幅增长。在控辩审多方推动下,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人数近两年来呈翻倍趋势递增,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折扣利益驱使下,被追诉人选择认罪认罚的比例逐渐提升,司法办案阻力有所减小,司法办案环节的资源趋于合理化分配。

两年来J区法院共开庭审判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724件认罪认罚案件,其中14.64%,106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14.92%,108件适用简易程序,70.44%,510件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的起诉周期普遍缩短至3至5日,审判周期普遍缩短至7日左右,案件的审结周期大幅缩短,有效缓解了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结合,不仅简化司法程序,提升司法办案效率,更为各方当事人及时、快速获得确定利益,摆脱漫长的诉累提供便利,是司法机关为解决当事人对高效办案需要的发展结果。

(二)认罪认罚案件以轻微刑事案件为主,判决上诉率低

954名犯罪嫌疑人中,J区检察院对1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40人做出不起诉决定,913人做出起诉决定,954名犯罪嫌疑人的涉罪案由分布情况如图1,综观认罪认罚嫌疑人的涉罪案由,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合计占比43.71%,犯罪嫌疑人普遍具有悔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低、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从宽量刑建议的特征,此类犯罪嫌疑人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获得较大权益保障。

图1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涉罪案由分布图

两年来J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835名认罪认罚被告人从宽量刑,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实刑、缓刑、单处罚金、免刑的人数比例为96.53%,轻微刑案件占绝对比例,量刑情况如下表1所示。判决后19名认罪认罚嫌疑人提起上诉,上诉率为2.28%,抗诉率为0,低上诉率从结果上反映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得到有力保障。相比往年同期,刑事案件上诉率整体下降1.75%,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结果更易被被告接受,促使服刑人员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服判服刑效果改善,司法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

J区检察院两年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被J区法院完全采纳的比例为87.95%,未完全采纳部分属于幅度型从宽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对认罪认罚嫌疑人提出幅度型从宽量刑建议,如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累犯、自首、坦白、不满18周岁、年满75周岁等两个以上从重或从轻情节,从重、从轻彼此之间互有影响。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综合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为兼顾当事人双方意见而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先期经验总结

设计繁简分流程序是满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牵涉侦查、公诉、辩护、审判多方工作内容,多方主体反复协商讨论,为保证制度实施效果不违背设计初衷,在试点过程中丰富、完善制度实施程序,总结形成可复制的经验,为扩大制度应用范围提供便利。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有效结合以庭前量刑协商一致为连接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被追诉人对可能判处刑罚的预估来自于辩护人的经验判断,庭审过程控辩双方通常不涉及刑罚期限,是否适用缓刑等具体细节的辩论[1],被告不服刑罚判决的以上诉方式提出反对意见。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我国吸取国外庭前解决犯罪事实与量刑分歧的司法经验[2],控辩双方可以对存在分歧的从宽幅度进行协商,并将量刑建议的协商结果作为被追诉人选择适用庭审程序的依据,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适用通过庭前协商建立了合法合理的连接点。

若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愿意接受速裁或简易程序,提升司法效率,通常给予15%以下从宽的量刑折扣①,若被追诉人选择普通程序,则没有加速程序行为对应的量刑折扣。适用加速程序时,庭审过程重点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防止被追诉人花钱买刑,替人顶罪,被迫认罪。为保障被追诉人选择普通程序的自由,被追诉人选择适用程序所带来的量刑区别均应在责任刑以内,若从宽幅度大导致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可以免除处罚,易造成无罪者为他人顶罪或为快速获取免刑判决而做出有罪认罪认罚供述的乱象,增加被追诉人正当行使权利选择普通程序的负担[3]。

表1 认罪认罚被告被判刑罚情况

(二)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双重权利保障

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演进过程的一大不可绕过的议题,关于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现有研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决定认罪认罚是否给予量刑折扣建议的自由裁量权限制;二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保障。

1.可以从宽的自由裁量权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情形可以从宽,对应当从宽与可以从宽的争论予以解答,可以从宽反映了立法者倾向于除特殊情形外,被追诉人犯罪行为触犯重刑之罪,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也应当适用从宽制度减轻预防刑,对于不予以适用从宽制度的特别情形,应当说明理由。被追诉人犯罪后的态度是判断其再犯社会危险性的依据之一,认罪认罚态度原则作为被追诉人悔罪表现,若无其他事后恶劣情节,应被评价为社会危险性降低的表现,与刑事和解、赔礼道歉等均属于减轻预防刑的情节[4]。

可以从宽赋予案件承办人适用从宽制度的自由裁量权,为有效避免认定自首、坦白情节不予认定,可以适用从宽情节不予从宽的现象发生,笔者认为需要建立不予认定认罪认罚流程监控机制,对于被追诉人申请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认罪认罚的决定均应有文件留痕,便于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被追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罪名认定有异议,是否认定认罪认罚情节。若罪名认定不同导致犯罪事实对应的量刑基准刑不同的,被追诉人不认罚的,应认定为认罪,适用坦白从宽的量刑情节,并在办案流程中说明不予认定认罪认罚的原因。若罪名不同但犯罪事实对应的量刑基准刑相同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区别,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的,应认定为认罪认罚情节。

另外,还需建立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开审查机制,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严惩的案件时,若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邀请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参与,向各方说明不同意的原因,听取多方意见后作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强化律师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监督。

2.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保障

实践中各试点地区为确认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实施了值班律师制度,各地值班律师制度开展模式有所区别。以J区所在市为例,值班律师属于认罪认罚形式上的见证人,仅在认罪认罚权利具结书上签字证明被追诉人已阅读认罪认罚权利告知书与具结书内容,确系自愿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并不提供实质法律咨询或辩护服务。北京、广州、杭州、福州等地开展值班律师辩护制度,可能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可获得值班律师出庭辩护②。杭州市部分地区基于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考虑,禁止一个值班律师为多个认罪认罚同案犯同时提供法律帮助,部分地区律师因形式见证可能潜藏错案风险,不愿在未会见、未阅卷的情形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5]。多数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缺乏法律方面经验,对可能判处的刑罚及适用认罪认罚后可能获得的量刑折扣并没有明确认识,因此,为强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值班律师从形式见证向实质辩护职责的转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另外,为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选择的自由,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被告人反悔后的程序回转机制。为保障认罪认罚真实性,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能过分追求效率、依赖被追诉人供述,仍应坚持公正优先原则,依据证据审查规则,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能排除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全面审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防被追诉人反悔认罪认罚后,速裁、简易程序回转为普通程序,因证据瑕疵导致案件需继续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造成程序反复浪费司法资源。

(三)不同阶段、不同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不同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刑事司法目的是指导刑事制度改进完善的重要核心,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要防止从宽幅度过大弱化预防犯罪作用。公正、公平量刑要以刑罚正当性根据为原则,报应刑与预防刑相互制约,实现刑罚均衡化[6]。若不区分犯罪情节按照同一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确定刑罚,易导致社会危险性小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幅度小,社会危险性大的重刑案件从宽幅度大,有失公平。另外,认罪认罚阶段不同,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也有所区别,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要好于审查阶段,同时更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可将基准刑与认罪认罚阶段作为确定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幅度的影响因素[7],对于同类案件不同认罪阶段的从宽差别比例,或同一认罪阶段不同犯罪情节的从宽差别比例,应由各地司法机关协商确定各类情形的从宽比例范围,包括区别累犯、前科、首次犯罪不同情形认罪认罚从宽比例上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不同阶段坦白、刑事和解、赔偿等从宽情节累计上限。

轻微刑事案件和重刑案件采取二维模型确定被追诉人从宽幅度,更符合国民轻罪轻责、重罪重责的正义感期待,但个别重刑案件被追诉人出于历史遗留的特殊理由实施犯罪行为,特殊理由已不会重现,被追诉人不具备再犯危险性和再社会化可能,不具备特殊预防的量刑考量,此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减少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剥夺生命刑罚的适用。

三、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疑惑与思考

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检察机关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的量刑建议权在司法实务中引起新一轮争议。确定型量刑建议对检察员依据量刑情节确定刑罚提出更高要求,学习借鉴法院提供的裁量标准,并不能完全解决量刑建议权行使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区分确定型与幅度型量刑建议权的适用范围,法定从重情节中从重比例与认罪认罚从宽比例叠加确定的方法等一系列关系当事人权益与司法公正的细节问题仍有待深入商榷解决。

(一)量刑建议权规范运用的探讨

目前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正当性的质疑声仍存在,为打破司法各界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缺乏监督易导致权力滥用的质疑,检察机关应规范行使量刑建议权,切实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做到同类案件同类量刑建议,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均应相同。规范运用量刑建议权,首先要明确确定型量刑建议与幅度型量刑建议的关系,理解两类量刑建议权对被追诉人、诉讼效率的影响[8],适用幅度型量刑建议,被追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仍有辩护从轻、减轻的区间,但过广的量刑幅度使量刑建议流于形式,不能有效促使被追诉人选择速裁、简易程序换取从宽量刑情节;适用确定型量刑建议的被追诉人对刑罚有确定预判,在预判基础上衡量检察机关是否以空洞允诺兑换认罪认罚供述③,理性选择认罚与否。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应以适用确定型量刑建议为主,若遇多个量刑情节复杂的或事实证据复杂的认罪认罚案件,可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坚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当采取幅度型量刑建议,幅度型量刑建议的区间范围不可过大,以不超过1年为宜。若以轻重刑为依据划清两类量刑建议权的适用范围[9],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则易陷入过分强调量刑建议权形式规范,忽视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困境。

规范量刑建议权,还需检察机关统一量刑情节认定标准,明确主刑、附加刑适用同等从宽幅度与否的情形,同时利用量刑建议大数据对比分析,查找同类案件不同量刑建议的原因,最大程度引导各承办人对同类案件作出的量刑建议均衡化。为强化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可借鉴司法实践中法院实施的量刑简表制度[10],在具体办案中制作量刑简表,简表中列明案件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基准、量刑要素及各要素对刑罚影响的幅度等,使量刑建议提出过程更明确、标准、留痕。为实现同案均衡量刑,有条件地运用智能司法AI软件,借鉴上海市、杭州市检察应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辅助办案方式,在办案系统中建立案例库,自动调取相似案件,收集对比案件中量刑情节,依托大数据汇总分析功能,智能提出量刑建议,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类案量刑的均衡度。

(二)认罪认罚制度与其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的关系

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他宽刑政策的关系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研究和提出合理量刑建议的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使得散见于刑事法律及政策文件中的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不立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宽缓政策有了统一的制度落脚点,便于系统地研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他适用宽刑情节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案件承办人通常将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悔罪表现作为判断被追诉人真实认罪认罚的依据,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但在确定从宽幅度时,则不考虑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情节具有交叉重复部分,对多个情节对应的从宽比例直接累加计算,致使从宽比例幅度过大,责任刑与罪刑不相适应,预防刑与责任刑不均衡。笔者认为,自首、坦白、立功等多类酌定从宽情节均是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与认罪认罚属于包含、交叉关系,在确定多个情节从宽幅度计算方法时,应借鉴限制从宽原则与吸收原则,科学确定多个情节的从宽幅度,在减少预防刑的同时,确保责任刑与罪刑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将是否获取被害人谅解作为考察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指标,若被害人坚决表示不谅解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其赔偿,并希望从重处罚,或者被害人要求被追诉人全额赔偿损失才予以谅解,但被追诉人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全额赔偿,为兼顾被害人情绪及安定的社会秩序,司法机关通常不对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认为,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案件,在听取被害人意见后,要结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态度,若其表示将会认真服刑争取减刑早日释放,并积极参与合法劳动以获取报酬尽早付清赔偿金额,案件承办人应向被害人释明被追诉人从宽处罚有利于尽早结束服刑,支付其赔偿金的利处,尽力化解双方矛盾,排解被害人的怨恨情绪。笔者认为,经济能力不应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阻却因素,尤其是过失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案件,有认罪认罚承诺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唯一“门槛”,赔偿、和解等情节可作为确定从宽幅度的具体依据,以调整因经济条件差异引发的制度选择适用的现象,使认罪认罚制度在被追诉人面前可以平等适用,促使被追诉人早日结束服刑,获取经济收入以赔偿被害人损失。对于被害人提出的高额赔偿金,要结合被害人实际损失、被追诉人赔偿能力以及安抚被害人情绪多方考虑,由承办人在实际损失与超出损失30%限度之间的范围自由裁量,如对于经济困难的被追诉人因过失犯罪造成轻微伤结果的情形,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若共同犯罪中多个被追诉人内部协商按份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部分被追诉人不予赔偿或无力赔偿,对已赔偿的被追诉人综合考虑其赔偿数额、刑事责任大小、再犯危险性酌情确定从宽幅度。

(三)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反悔权的探讨

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适用普通程序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司法机关均会同意被追诉人撤回认罪供述,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一程序回转导致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文书失去效力,案件承办人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作出的工作付之东流。笔者认为,反悔、翻供、上诉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赋予被追诉人的权利,若被追诉人为留所以羁押期限抵销服刑期、拖延判决生效时间行使反悔权,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贬损司法公信力时,私权利应予以限制[11],但权利的限制尺度要适当兼顾权利自由与节约司法资源的理念。

若被追诉人彻底推翻有罪供述,即作出翻供行为,则沿用司法实践中关于翻供的应对方法,并借鉴宋代慎刑思想下的翻异别勘制度,对反悔有罪供述的次数加以限制。翻供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目前司法实践对翻供并无次数限制,被追诉人翻供后,司法机关审查改变供述部分的真实性,经审查若不属实,则会对其作出认罪态度恶劣的评价,建议审判机关或由审判机关予以从重处罚。基于利己主义,被追诉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毁灭证据,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且未侵害其他法益,属于不可定他罪处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实务界普遍认为此类情节属于事后量刑情节,通过从重处罚此类不实翻供情节,限制被追诉人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现实目的是为了提供案件繁简分流途径,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若被追诉人滥用反悔认罪认罚权利,浪费司法资源,会导致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增加司法程序负担,因此有必要对反悔次数加以限制[12],并对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的反悔有罪供述行为从重处罚。

若被追诉人有反悔认罚的意思表示,根据被追诉人反悔阶段不同,可建议其选择普通程序或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来保障被追诉人追求有利诉讼结果的权利,不应将此类反悔行为认定为从重处罚的事后量刑情节。同时,应重视量刑建议的程序成果,对于被告人当庭不接受量刑建议的,审判机关应在量刑建议适当性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若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自愿认罚,则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原有审判程序审理判决,若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仍不同意,则在审判机关作出定罪量刑判决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与否作出说明,体现量刑建议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贯穿刑事诉讼法各阶段的刑事原则,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均已总结出一套符合实际办案需要的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制度经验,但公检法之间并未互相交流经验,也未有协作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效果的意识。审判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时存在同案不同从宽幅度的现象,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未能有效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仍采用羁押措施,增加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负担。若三方主体能互相交流经验与探讨适用制度的难题,则有利于通过不同视角检视问题,探索解决难题的措施,克服定位狭隘的弊端。如对于不同量刑起点、不同阶段从宽幅度的确定,公检法三方主体若能基于经验互相探讨确定各类常见轻刑犯罪适宜的从宽幅度,则有助于解决从宽幅度不均衡导致的司法不公现象。笔者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经验与困惑时,限于检察机关主体思维,部分看法仍存在不足之处,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长续发展需要融合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辩护主体在适用该制度时形成的制度实践经验。

注 释:

①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国家安全局、天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8年第2期,第3页。

③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空洞允诺常指为获取嫌疑人认罪供述,检察官形式上在定罪量刑上做出较大让步,但内心明知法官不会同意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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