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的合理性

2019-06-17 02:34曹宝丽陈丰硕李昕言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

曹宝丽 陈丰硕 李昕言

摘 要 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贯通整个劳动法始终,不仅很好的阐释了“法条是法与情的统一”进而成为构建劳动法的重要基础和不可或缺的元素,而且对生产关系甚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位于“弱势者”的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上的倾斜保护,可以达到实际公平的效果,因此该原则不仅具有很大的合情合理性,还是一个非常值得大力支持的原则。

关键词 倾斜保护 劳动者 劳动法

作者简介:曹宝丽、陈丰硕、李昕言,首都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38

一、 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产生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劳动法的起点,更加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所在。出于对劳动者的 “弱者”身份的认定,使得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法的重点所在,来纠正已经失衡的雇佣劳动关系,来缓解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所以,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产生,是顺应社会时代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在劳动法中的地位,正如“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也正如“诚信原则之于民法”那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虽然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没有像后面两者一样,有着不可撼动的帝王条款的地位,却也是和他们相差无几。正如劳动法总则第一条中所描述的内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创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是劳动法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不可或缺的元素。正是因为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产生,劳动法才完整圆满。反之,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如果不存在,那么所谓的劳动法就会被束之高阁,而变成“书本中”的劳动法。因此,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尤为重要。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许多劳动法规正是在无产阶级斗争的压力下被迫制定的。” 从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到,劳动法的产生与工人阶级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工人阶级的长期坚持,那么,劳动者的利益未必会被主动保护。在劳动领域,劳动力是用来创造剩余价值的工具,被无休止的剥削和掠夺。劳动法的产生,改变了这一现状。

正如列奥·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史》中说到的那句话一样“正义是公民的最高美德,是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人是生而平等并且自由的,经过长期的剥削和掠夺,作为雇员的他们也会想要公平正义,想要尊严而有预期性的活下去,而非处于一种权益不被保护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因此,劳动者们用行动诠释了他们的决心,使国家更加关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劳动法的产生,间接的推动了生产力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最终,一部虽然没有注明原则但是实际上以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为原则而贯穿始终的劳动法产生了,这是劳动者的毕生追求。因此,笔者认为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于劳动者而言,是曙光,是希望,更是动力,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存在不仅有必要,而且是必须,并且非常合情合理。

二、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现状

“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并形成了三种主要理论。” 尽管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学术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但是每一种学说都把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放在尤为重要的位置。无论何种法律部门,站队的学说必然有自己的倾向,劳动法也是如此。三种学说中的每一种学说都很看重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这也间接地在学术方面让我们看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重要性。因此,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合情合理性可见一斑。

“国内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单一原则说,只有一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多层次原则说,根据基本原则地位不同,细化,分为各个层次。” 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法原则的单一原则认为劳动法只有一个原则,即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而劳动法原则的多层次原则说把劳动法原则按着层次分了几个原则,但中心还是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无论进行怎样的分类,倾斜劳动者保护原则总是处在最重要的位置上。观点分类和学术界的学说分类大同小异,作用可见,在理论界中,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

在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教授编写的《劳动法学案例教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实践中有很多案例,都是关于实践中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以及其具体的体现。实践虽然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一个标准,但是实践对于检验真理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句话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产生以及运用的时候也是很好的适用了。在劳动法出台的时候,有很多人秉持着质疑或者不相信的态度,甚至认为劳动法将会是一部束之高阁的法律。在实践确实还存在着“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没被贯彻实施或者实施的不好”的现象,劳动法条文的明文约束,使得一些规则变成了消失于表面却存在于实际的规则,比如在雇佣员工时不能重男轻女,好多单位虽然没有明文規定该项,但是却在招聘的时候深深的坚持着这一条原则。可是这本书里面,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与劳动法相悖的事实,可是却也有许多响应劳动法的案例,在认真的贯彻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凡事都是细水长流,慢慢改变,实践也正是如此,实践中正在努力以劳动法为模板认真的对待每一个相关案件。因此,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对劳动法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推进不仅有着很大的动力,还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

三、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体现

“关于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序言中阐释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通过这个宣誓性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合情合理性。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很合拍,完美的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笔者认为,把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世界和平联系在一起 ,不会牵强或者夸张,因为二者是息息相关的。从广义的定义来说,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劳动者,而这些劳动者组成了这个世界,那么,只有给他们以公平正义,他们才会最大限度的保持现有的和平,这个世界才会创建持久的和平,而他们想要的公平正义,最好的体现就是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因此,德国闻名的劳动法学家、德国联邦政府劳动法典委员会成员W·杜茨教授在他著名的《劳动法》仅仅用了寥寥数语间接涉及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可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不仅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国外的学术界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因此,这样看来,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不仅具有极强的合情合理性,而且还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四、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意义

“劳动法的这一原则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立法及政府主管部门并不能对劳动关系双方绝对松手不管,凭双方自由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这样会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首都损害,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时更是如此。在诸如劳动安全与卫生这类事件上,国家的立法强制和检察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这段话让我们清楚地看清了国家对劳动者所持有的态度和立场,那就是保护。而且,许多人因为劳动力市场逐渐庞大而导致的担忧,现在看来也是不必了,因为国家已经明确表明,即使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时候,也依然会坚持着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这会在很大程度上鼓舞劳动者工作和创造的动力,不仅对生产力快速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对国家经济的健康的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动力和源泉。

“劳动法基本的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主要的表现在于:(1)指导各项劳动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2)有助于理解以及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3)可以补救劳动在立法具体规定中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具体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且还贯穿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之中。这会让劳动者对自己的未来有着很大的期待与可预测性,他们会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以及相应的行为之后会跟随哪些相应的后果,并且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如何救济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迷茫以及不安因素,使他们可以更加踏踏实实地工作和生活,而不是擔忧和猜测。这对于企业的发展生产以及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言会是一个很好的助推剂。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思想体系,无论它多么雅致和简捷,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予以拒绝或者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予以改革或废止。” 由此可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之于劳动法的作用是双向的,该原则对于企业的发展生产以及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言不仅仅是一个很好的助推剂,而且对于劳动法本身的社会威慑力的树立也是有着尤为重要的作用的。因为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产生,使得劳动法成为具有社会威慑力的法律,这也是自然法的实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不仅具有合情合理性,而且对于企业的发展生产以及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法律并非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冰冷无情,每部法律都是法与情的统一,连严苛的刑法也不例外,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就很好的体现了法与情的统一。劳动法也是如此,通过对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理论思考、国家立场、案例实践、国际地位以及该原则的意义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劳动法进行十足的肯定,进而更好更自信的工作和生活,由此可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合情合理性以及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注释:

王全兴. 劳动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

饶艾、杨珊、夏永梅. 劳动法学[M].四川: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16-17.

李炳安.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70.

王全兴. 劳动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

[德]W·杜茨著.劳动法[M].张国文,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黎建飞.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0.

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0.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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