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从民间借贷的定义及特征出发,根据目前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分析,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及监督体制未同步完善,造成民间借贷过程中出现了困难与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指出民间借贷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与缺陷提出相对完善的解决建议,即增强建设民间资本融资服务平台的监管。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监管 信用 P2P
作者简介:费凡,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62
雖然民间借贷填补了金融市场的资金短缺,并且在资本市场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未同步建立。目前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只是涉及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内容相当的宽泛,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 。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风险的监管,而缺乏监管的原因有两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制度注重对金融市场体制的监管,而忽略对民间市场的监管。其次,民间资本市场也缺乏像金融体制中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具有监管功能的机构。由于缺乏统一的机构监管管理,民间资本市场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主要是法律风险意识不足,有的是对法律风险管理的定义定位不清楚不准确,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未相应的建立。任何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场将会引发金融危机 ,因此民间资本市场若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势必将引起市场的混乱。
针对目前民间资本市场缺乏监管的情形,我国除了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外,还应结合高新科技技术——网络平台,提高监管的效率。
首先,根据民间借贷的特征应先在网络的融资平台上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网络平台的信用体系,先由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填写用户的一些基本信息,网络平台可以增设一些敏感隐私信息由用户自行选择填写,或强制用户填写但这些信息不对外公开,同时利用各个政府部门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补充,该部门有金融、工商、税务、海关、技术监督、法院等。网络平台综合考量用户的所有信息后,对用户做出信用等级的划分,该信用等级可供在网络平台融资的客户进行筛选借贷交易的对象。借贷的放贷方可以依据借贷方的还款习惯,如银行信用卡还款情况,预测借贷方是否具有良好的按时还款的习惯。民间借贷交易以民间的信用为基础的,完善的信用信息是借贷双方进行安全交易的基础。信用信息能使民间资本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行优胜劣汰的筛选功能,实现民间资本资源的安全有效配置。但民间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秘密安全的界限、社会公用信息与私人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界限,这些界限极其敏感,只有通过法律规定才能得以确立。综观发达国家的立法,如美国和欧盟,无不重视信用立法。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法律全面规范个人资信记录、信用评估、信用风险预警及管理 。同时为保障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制定了失信惩戒制度。就美国法而言,对于失信人员的惩戒主要有三方面:出具信用失信报告,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严重的要司法制裁。但我国对于信用立法除了2013年3月1日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外,其他是一片空白。虽然我国进行了十次全国人口普查,但普查的结果与实际人口情况依然有严重的不符。另外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年均收入情况不透明,因此也缺乏相应的消费信用记录。同时,在民间我国也缺乏相关的信用机构,该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个人及企业信用的调查,进行数据征集、核实、处理、存储、传播和使用,对于自身没有能力进行信用调查的放贷方极其有用。所以我国对于信用立法仍需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英美近些年来兴起的P2P的网络借贷方式及其监管模式值得我国借鉴。美国的P2P借贷起源于2007年,发展至今,其最大的网络平台(Lending Club)累计发放贷款15亿美金,而英国则紧跟美国步伐,至今其最大网络平台(Zopa)累计发放贷款4亿美金 。P2P(Peer to Peer)借贷,指用互联网的运营模式取代银行作为核心媒介作用,促成借贷双方达成借贷交易,使借贷方获得更低的借贷成本和更便利的借贷渠道,而放贷方获得更好的利率回报及更安全的交易保护。P2P借贷区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在于借贷双方没有关系但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与成功,通过互联网促成陌生人达成借贷交易。同时网络借贷平台还为放贷方提供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放贷方可以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将借贷本金分散投资于金融商业借贷、消费借贷、房屋汽车等抵押借贷及其他借贷,可分散投资风险,获得不同投资回报率。P2P借贷的具体操作模式为:首先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上用户,填写相关信息,由平台综合考量用户信息后对用户进行信用评级,并将借贷双方的信息及相关的借贷需求公布在网络平台上,由放贷方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借贷方。一旦放贷方选定了要投资的贷款,平台将双方信息和贷款信息提交给某家银行,由银行审核、筹备并拨款至借贷方账户,随后银行将贷款卖给网络平台,同时网络平台将放贷方存放于平台的借贷本金转给银行,并向放贷方发放收益权证。若借贷方出现违约还款的行为,则由平台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追偿,放贷方与借贷方没有直接关系,放贷方也不能直接向借贷方追偿。
由于P2P平台向放贷方发放的收益权证具有证券性质,在美国P2P平台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注册后才能发放收益权证,因此P2P平台受到SEC的监管,同时也受各州证券交易机构的监管。SEC对P2P的监管重点关注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而非监管平台的运作情况或审核发售的收益权证。P2P平台首先要披露收益权证的发行说明书,发行说明书主要由概要、风险因素、平台相关、重要协议总结、商业模式和管理层讨论分析等部分组成,其对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和运营模式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并注重解释产品特征和风险提示。对于放贷方而言,说明书是了解整个平台的运营模式与投资风险的最直接的基本资料,其具有非常高的地位,任何与说明书不符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约行为,SEC可根据说明书的内容纠正平台的违约行为,放贷方也可根据说明书内向SEC申请纠正平台的违法行为。其次在平台促成借贷交易后,平台要不断更新借贷交易信息的披露,其作为说明书的附属材料特指“贷款名单和销售报告”,该附属材料主要披露每笔贷款的出价时间、到期时间、贷款利率、回报收益率,以及整个借贷条款和违约收贷方式。SEC强制平台披露借贷条款和违约收贷方式的目的在于防止强制性和歧視性的信贷结果和不公平、侮辱性、欺诈性的收贷方式。联邦证券交易法律禁止不公平和欺诈的条款或借贷交易,要求保护金融交易的个人信息,同时采取反洗钱措施,满足电子化交易的安全。对附属材料最重要的监管在于SEC要求不断更新,平台每促成一笔借贷,都要在附属材料中更新。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是总体规模,而附属材料记录的则是实际发行收益权证的具体信息。虽然平台认为不断更新附属材料会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同时更新非常耗费时间和资源,会降低平台的工作效率,阻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但SEC坚持认为必须遵守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以保证放贷方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最终双方妥协达成以格式化表格的形式披露,这样平台能够以固定的格式进行自动化、大批量的披露贷款信息。但过分的披露会造成借贷方泄露身份的风险,虽然平台在披露的信息中规避借贷方的身份信息,但放贷方及公众可以根据披露的大量信息推断出借贷方的真实身份,例如根据平台披露的借贷方居住的城市,工作单位及工作职位,放贷方已经能够推断出借贷方的身份,这样若出现违约还款的情形,放贷方会绕过平台直接找借贷方,这是平台所不允许的。因此平台在改进措施解决保护隐私的问题,同时也提请SEC修改隐私条例为更好的保护借贷信息的隐私。
与美国P2P平台受联邦和州多重部门监管方式不同,目前一些人提出P2P平台应由统一、单一的部门进行监管。因为联邦和州多重的证券监管方法缺乏灵活性,并且多重信息披露增加P2P平台运营成本,降低了效率。在统一的监管中,完全可以避免上述弊端,还可以平衡信息充分性和隐私的冲突。在实践中,英国的监管体制已从多方管理体制转为统一的单一机构监管。英国过去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三个机构负责:英格兰银行(英国央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管理局(下称FSA)。FSA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但有法律授权监管英国金融系统,并向财政部负责。随着FSA的管理职能不断扩大,确定金融稳定成为FSA的监管目标后,形成了三方正式的合作机制。传统的央行制定金融政策并负责监管的模式被英国法律分割成了三方管理体制。但2010年卡梅伦政府上台后,采取审慎监督的政策,取消了FSA,金融监管职能由英格兰银行承担,回归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同时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负责监控和应对系统风险;新设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子公司,负责审慎监管;同时下设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整个英国的金融体系由英格兰银行总体监管。同时,由于英国行业自律性较强,企业贷款比较发达,在统一监管体制下,P2P平台受到的约束较少,行业的不稳定风险性也较少。
对于目前高速发展尚未完善体制制度的P2P平台而言,两种监管模式很难断然说哪种更好,只有通过分析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不断的完善。对于我国的监管现状,由于市场广阔,资金庞杂,市场内主体混杂的现象比较严重,首先,应设立行业准入门槛。在美国主要的P2P平台只有两个(Lending Club和Prosper),而英国只有一个(Zopa),这几个平台都具有行业权威性,不会产生平台是否会破产的忧虑,也不会成为非法集资的机构,可以使放贷方安心投资。我国应对意图运营P2P平台的公司进行严格的规制,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用于放贷,因为平台本身并未参与借贷行为,同时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严格遵守资本维持原则。其次,对于资金的流动性应严格监管,其监管模式可采取证券行业的模式,由权威第三方进行资金的托管、结算,并设“专户专款专用”监督资金。最后,由于P2P平台毕竟是新兴发展的一个领域,监管应具有容忍性。若监管超过了限度势必将扼杀该产业的发展,应当有条件的赋予平台一定的权利,例如可以有条件的使用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以完善借贷交易的完成。同时,监管制度应结合行业自律性,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共享信息,承担道德监督和警示的责任。
注释: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法规专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黎四奇.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吉门,马玉美.罪与非:民间借贷、股权私募知识盘点、热门案例及法律指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王志诚.金融资产证券化—立法原理与比较法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美]Peter Renton著. Lending Club简史[M].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