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概况及技术指标比较研究

2019-06-17 03:23屈鹏峰邓陶陶韩军花
食品科学技术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谷类澳新限量

屈鹏峰, 邓陶陶, 韩军花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北京 100022)

婴幼儿辅助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一类,由于其针对的人群为婴幼儿,所以产品营养和质量备受社会关注[1]。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呼吁加紧对较大婴儿和幼儿辅助食品的研究和推进[2-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简称“澳新”)、美国、日本、我国等均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法规。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标准修订计划[4],我国已启动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修订工作[5]。为积极跟踪国际最新进展,本文对主要发达国家、组织和地区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最新法规标准进行梳理,就法规标准性质、适用范围、主要指标等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点,为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修订提供依据。

1 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概况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除母乳或配方食品以外的其他各种形状的食物,可为断乳期的婴幼儿提供能量和营养成分[6],同时作为逐渐多样化膳食和逐步适应普通食品的一部分[7]。因受经济、社会文化环境、饮食结构差异、营养知识水平、辅食营养素贡献率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各国制定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在适用范围、法规效力、产品分类、基本营养成分、污染物指标和限量等方面内容不完全相同。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概况比较见表1。

由表1可知,CAC 1981年制定了婴幼儿加工谷类食品标准(CODEX STAN 74—1981)[7]和婴幼儿罐装食品标准(CODEX STAN 73—1981)[8],分别经过2次和5次修订,现行使用的版本是2017版。这2项标准虽然对各国没有强制约束力,但仍是各国在制定本国标准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欧盟于1996年制定了婴幼儿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指令96/5/EC[9],2006年将指令修订为2006/125/EC[10],2013年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法规609/2013/EU[11],虽然该文件中提出将废止指令2006/125/EC,但由于新的标准尚未实施,目前欧盟各国仍执行2006/125/EC。

表1 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概况比较

“—”没有标准文号。

澳新食品标准局于2016年在澳新公报公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STANDARD 2.9.2[12],该标准是《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的一部分,在澳新两国强制执行。

美国FDA在《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中没有涉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美国农业部于2005年制定了婴幼儿即食谷物食品规定[13],主要用于贸易协议使用。

日本婴幼儿食品协会于2008年修订了《婴幼儿食品推荐性标准》[14],为推荐性标准。

我国原卫生部于2010年颁布了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5]、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6],为强制性执行标准。

2 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主要内容比较

2.1 婴幼儿辅助食品定义、适用月龄及产品类别

各国际组织或国家婴幼儿辅助食品定义、适用月龄及产品类别归纳见表2。

由表2可知,各国婴幼儿辅助食品定义不完全一样,但CAC、欧盟、日本均表达了为断乳期婴儿逐步适应普通食物或为幼儿的膳食补充而提供的食品这一层含义。关于适用月龄,CAC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用于6月龄以下的婴儿;欧盟规定婴幼儿辅助食品适用月龄不得小于4月龄,对于标示适用6月龄以下婴幼儿食品,须具有医学、营养、药学或其他负责产妇和儿童护理的专业人员指导使用,否则不应从6月龄以下开始食用;澳新制定了4月龄以上和6月龄以上婴幼儿谷物食品标准,对相应的营养成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应大于6月龄开始食用。

表2 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婴幼儿辅助食品定义、适用月龄及产品类别比较

“-”未说明适用月龄。

对于婴幼儿食品类别,各国法规差别较大,但主要包括谷物类和非谷物类两大类。

2.2 原料要求

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对婴幼儿辅助食品原料要求见表3。由表3可知,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均要求清洁、卫生、新鲜、安全,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对于谷类辅助食品的原料,CAC允许使用较少比例的豆类、淀粉根茎类食物,欧盟也允许使用淀粉根茎类食物;罐装辅助食品原料为符合原料要求的所有食物。

关于原料要求,CAC和我国规定了不得使用氢化油脂、不得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日本也规定了不得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欧盟规定了使用纳米材料食品,须经适当的测试方法证明其安全性和营养特征。

关于香辛料要求,CAC规定了3类可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香辛料品种,我国在罐装辅助食品中规定了不得使用香辛料,日本规定了香辛料应选用低刺激、适合婴幼儿的品种,其他国家在该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

2.3 颗粒大小要求

关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均要求产品均匀、一致,经适当液体冲调后无需咀嚼。

关于非谷类婴幼儿食品,CAC规定含有一定颗粒大小,鼓励婴幼儿咀嚼;日本对即食状态的食品质地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是用舌头压碎、用牙龈压碎和用牙龈咀嚼。我国规定颗粒状罐装辅助食品的大小为5 mm以下的碎块,其他国家和组织在该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

2.4 营养成分要求

关于基本营养成分,各国际组织和国家规定不完全一样。对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我国与CAC基本保持一致,将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维生素A、维生素D、钙、钠均作了明确限量要求,并将铁和锌纳入基本营养成分指标,且对于添加的碳水化合物种类和限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欧盟对营养成分有明确的限量要求;澳新只对铁和维生素C含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的食品类别含量要求不同。美国要求铁的强化量大于0.5 mg/g,但是1/2盎司(约14 g)食品中铁的强化量不得超过每日膳食参考值的50%;日本在该标准中对营养成分指标没有明确要求。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各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对钠含量作了明确的要求,不同类别的食品,钠的限量值不同。

表3 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婴幼儿辅助食品原料要求

关于可选择营养成分,要求符合相应的标准法规。对于添加的碳水化合物主要包括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或蜂蜜,在不同类别食品中添加的限量值不完全相同;日本规定不允许在婴儿食品中添加蜂蜜,澳新强调蜂蜜须灭活肉毒杆菌。

2.5 污染物限量规定

各国对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农兽药、致病性微生物等)均要求不得残留或最大限度降低残留水平。我国和日本对铅、无机砷、汞、硝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沙门氏菌、霉菌等做了限量要求;针对不同类别的食品,污染物指标和限量值不同。对于内分泌干扰物,CAC规定不得检出激素和抗生素,特别是具有药理活性的物质;日本对双酚A规定了限量值,对壬基酚等内分泌干扰物含量要求降至最低。欧盟在指令2006/125/EC中规定,单个品种农药在食物中的残留量不得大于0.01 mg/kg,部分农药残留量不得大于0.003 mg/kg。美国农业部、澳新在产品标准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2.6 其他方面的要求

关于婴幼儿辅助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标签和包装材料要求,各国对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均引用基础标准或要求符合相应的法规指令。

3 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异同点分析

营养不良仍然是影响婴幼儿体格生长和智能发育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婴幼儿发生各种疾病和死亡的重要原因[17-18]。通过对国内外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法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对婴幼儿辅助食品均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有较严格的规定,但又不完全相同。

我国在2010年修订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罐装辅助食品标准时,依据科学研究进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行业实际情况,基本遵循了CAC的推荐要求,参照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对原料要求、基本营养成分、污染物限量作了规定。另外,欧盟在现行指令2006/125/EC中对原料要求、产品分类、营养成分指标和含量、污染物指标和限量值、标签等有详细的规定;澳新食品标准局对铁、维生素C含量作了明确规定;美国农业部供贸易协议使用的规定,对铁的强化量有明确的要求;日本对产品质地有较明确的划分。可以发现,各国际组织和国家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管理侧重点不同,特别是必须营养成分和含量要求差别较大,但都强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适用月龄及不同月龄营养成分要求。

4 结 论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断乳期和逐步适应普通食物的过渡期食品,辅助食品添加时机、种类、性状、质地、营养成分及含量与婴幼儿正常体格生长和神经认知功能发育等息息相关。因此,在修订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时,需根据最新营养学研究结果,依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版)和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13版),参考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婴幼儿辅助食品法规,结合我国婴幼儿营养现状,同时考虑污染物等有害因素,进一步修订适合我国婴幼儿营养和安全需求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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