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保障研究

2019-06-15 04:54洪方舟梁小豪
青年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被遗忘权个人信息大数据

洪方舟 梁小豪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到来的今天,人们公布过的各种数据信息在网络上“永久性”留存,个人信息无法被“遗忘”,引发了很多信息泄露的隐私纠纷。更有一些信息的恶意传播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基于此,本文通过说明何为被遗忘权、国内外“被遗忘权”的现状来分析如何有效的保障被遗忘权,以解决发展迅速的网络科技给人们带来的威胁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被遗忘权;个人信息

近几年,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下,网络数据规模空前增大。各种搜索引擎的出现,让我们在信息时代里获取信息、发布信息变得方便快捷,但同时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信息数据泄露问题。我们在浏览网页、淘宝购物、微信聊天时,由于没有被抹去痕迹,平台通过搜集相关数据、计算关键词频率对个人喜好、消费水平进行判断,推荐一些相关的内容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仅是个人在互联网上容易泄露数据,即使是大型社交平台也不能避免。拥有众多用户的脸书由于数据保护不当,使5000万用户的账号被计算机黑客攻击而被盗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无疑是在“赤裸裸”的侵犯他们的个人隐私权。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伴随着许多这样的状况,不禁令人担忧不已。于是“被遗忘权”总是时常和“个人信息安全权”联系在一起屡上热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耶林。因强烈的维权意识,人们发出了“请求被遗忘”的呼吁。为了应对网络全球化,我们必须要紧跟时代的脚步,学习、借鉴国外已经实施的“被遗忘权”的丰富经验,再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出台可操作性的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较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真正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权。

一、何为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虽然看起来是一个热门的网络新潮用语,但它的概念在1995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就出现过。简单下一个定义,即指我们根据数据自己的个人意愿,为了避免隐私数据泄露或被他人传播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能够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的个人数据,使个人信息被互联网遗忘。

其权利主体就是数据主体,包括一切在互联网上存储数据的个人。义务主体是控制者,指获得个人信息并且对之进行收集与使用的企业或机构等; 其客体就是与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信息。

与被遗忘权类似的是删除权,删除权是我国有立法的延续,《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其实上就是被删除权在我国的法律依据,是《网络安全法》的删除权的雏形,用户通过书面向数据控制着提供证据以及删除的理由即能行使这项权利,这是与被遗忘权最明显的不同。

二、被遗忘权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被遗忘权在国外很早的被提出,只是概念、界限还不是十分明确,自从2012年起,在欧洲、美洲不断的对相关案例进行判决,才逐渐的完善,最终确立是通过2014年5月欧盟法院有关“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欧洲法院2014年5月13日裁定,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并据此要求国际网络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这是被遗忘权在法律上适用取得胜利的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的学者目前已在许多平台上发表了围绕被遗忘权展开研究的一定数目的论文,其中仅在CNKI知识网络服务平台上就有近300多篇。涉及的关键词多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被遗忘权的法律适用、被遗忘权和数据删除权如何界定、网络技术对个人的被遗忘权的影响等等。但是大都只停留在讨论被遗忘权的有关于学术上的内涵的表面上,真正涉及到被遗忘权的具体适用问题很少。这也说明,未来我国学者对被遗忘权的研究还呈现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探究被遗忘权适用的空间还有很大,值得我们依据我国国情不断变化的情况来深入研究。

三、被遗忘权在我国适用困难

2015年我国第一次涉及“被遗忘权”的案例——任甲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让这项“新颖的”权利又一次登上了舞台,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

涉案当事人任甲玉在教育及管理领域均享有极高的声誉,在原审法院诉称陆续在百度公司的网站上发现“陶氏教育任甲玉”等侵权内容链接。他称自己从未在陶氏教育公司工作故,也未上传过“陶氏教育任甲玉”等信息。因为陶氏教育在外界颇受争议,侵权信息给任带来极大侵害。任甲玉发过邮件给百度公司要求删除内容,但是百度公司仍没有删除或采取任何停止侵权的措施。

对于此涉及“被遗忘权”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任的“被遗忘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百度公司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任甲玉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即使该案例与真正意义上的“被遗忘权”的诉求有所区别,但是也显示出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里,只有与“被遗忘权”相关的《网络安全法》、《民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现有的相关“被遗忘权”的法律法规虽然在数量上较多,但实际上没有具体直接规定此种“被遗忘权”的条款,各个法律法规之间毫无连接性。同时,由于多数条款较为抽象,对“被遗忘权”的保护更是增大了难度,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不强。

四、如何实现被遗忘权的保护

立法机关制定完善并出台直接有效保护被遗忘权的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机关应该意识到“被遗忘权”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给被遗忘权一个精准的定位,让被遗忘权的立法朝着务实的方向发展, 结合我国已出台的与被遗忘权相关的法律发展,更多关注于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根本性趋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使得被遗忘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司法裁判不再陷入困难境地,从最基本上给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提供法律层面的切实保障。

借鉴国外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方式,加大对社交平台的监管力度 ,落实互联网的义务主体责任。让互联网公司不再成为社交平台的“个人数据”提供者,需要建立完善相关从信息传播的云计算的算法进行干预,筛选出展示于公众平台上能被上网者搜索到的信息,并且根据权利主体的需要及时删除一些其不愿意展示的个人信息。

执法机关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责任承担者的执法力度,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绝不姑息、放纵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尊重个人意愿,保留个人对被遗忘权的请求权,开放多种途径的维权渠道,同时精简证据,降低证据的证明程度,真正的缩短维护权利所需要的周期,使得救济权利的难度系数变低。

加大宣传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尤其针对防范意识较弱的中老年人、青少年,组织在社区、学校定期开展保护个人隐私相关的讲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信息主体本身的维权意识,从源头上保护个人信息。

五、结语

台湾著名画家几米说:“我再也不想对别人提起自己的过往,那些挣扎在梦魇中的寂寞,荒芜,还是交给时间,慢慢淡漠。”说明我们要给“被遗忘权”一席之地,那些不愿意再对人展示的过去就应该被“删除、遗忘”。被遗忘权的实现有利于使人们摆脱“超级圆形监狱”的阴影,重获自由与新生。不再因信息“被透明化”的公开于互联网上而影响到私人生活空间,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不法使用的风险防范与法律救济,才能解决在数据共享时许多不必要的纠纷。这在新的条件下对我国的立法技术提高有一定的助益。被遗忘权得到保护能使我国的网络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更好的应对网络全球化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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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探索[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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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飞.大数据与“被遗忘权”[J],浙江大学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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