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例重新鉴定案例的思考

2019-06-13 00:34程丛林石聿树
健康大视野 2019年1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思考

程丛林 石聿树

【摘 要】 本文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重新鉴定常见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对鉴定人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文化素养、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及重新鉴定法律规定等方面,对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提出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 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思考

【中图分类号】 R181.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0019(2019)12-205-01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法医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趋完善,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施行,对人身伤害案件的重新鉴定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的启动频率较高,在某种程度上更正了错误的鉴定意见,尊重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也日益增多。但是,重新鉴定启动过于频繁,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客观上也影响了诉讼效率。

1 案例资料

例1,王某,男,18岁。于2017年夏天晚上与朋友聚会时与人他发生口角,被他人用啤酒瓶击伤左侧颞部,当即伤口流血。报案后由值班民警送当地医院行清创缝合治疗并拍照留存。入院查体:神清,生命体征正常。左侧额部有一约8cm创口,深达颅骨。余未见明显异常。伤后第三天,伤者拿着鉴定书(轻伤二级)去找派出所,要求刑事处罚对方,对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伤后第6天,当事办案民警、傷者及肇事方在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拆开头部包扎的纱布绷带见,左侧颞部有一弧形8.5cm缝合伤口,近额端创口无明显分泌物结痂,而远侧端结痂明显伴轻度肿胀,结合民警提供当时的伤情照片,鉴定为轻微伤。

例2,崇某,男,26岁。2018年6月2日被人用脚踢伤头部、左胸及左膝部疼痛1小时入院。入院查体:神清。左前额部可见一约2cm×3cm头皮肿胀,压痛;左膝关节肿胀,压痛,活动可;余未见明显异常。2018年6月4日病程记录载:查体:额部可见一约2cm×2cm头皮肿胀,压痛。左胸部肿胀,压痛。背部及双大腿可见大面积皮肤青紫。左膝关节肿胀,压痛,活动可。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8年6月5日鉴定为轻伤二级。因对方不服于2018年6月10日提出重新鉴定并补充提供了病程记录,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例3,程某,男,35岁。与人发生纠纷时被他人推倒跌伤头部,无昏迷、呕吐及大小便失禁。伤后出现轻度头痛,即去某县级医院行头颅CT检查示:上矢状窦见高密度影,考虑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门诊查体:神清,后枕部有一3cm×3cm压痛区,未触及明显肿胀。初次鉴定以头痛不明显,CT报告不明确鉴定为轻微伤。伤者一周后复查CT示:上矢状窦见高密度影消失,建议行MRI复查。MRI示: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

例4,吴某,男,52岁。2017年1月15日因“车祸撞伤头面部、双下肢疼痛、活动受限4小时”入院。查体:右踝关节肿胀,内外踝处压痛活动功能受限。左内踝处稍肿胀疼痛。1月16日双侧踝关节CT平扫+三维重建CT示:双侧内踝骨折,右侧外踝粉碎性骨折,左侧距骨骨折,右侧距骨骨折可能。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1月21日行右踝骨折开放性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诊断: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左内外踝骨折,右距骨骨折?左距骨骨折。4月24日复查双侧踝关节CT扫描+三维重建CT示:双踝关节构成骨见骨质疏松,左内踝及左距骨骨折,骨折线显示较清晰,周围骨痂生长不明显,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肿胀;右内外踝及右距骨骨折线清晰,周围骨痂生长不明显,右内踝内固定物在位。初次鉴定为二个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服此鉴定,于2018年12月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为一个十级伤残。

例5,徐某,男,45岁。于2017年7月2日因车祸外伤后3小时入院。查体:生命体征正常,神志清楚,精神差。颜面部多处皮肤擦伤,全身皮肤见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侧肱二头肌平面以下感觉减退,双上肢肌力III级,双下肢感觉减退,肌力III级,肌张力高,腱反射亢进。CT示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不排除,双肺挫伤。7月2日MRI示:C3-4-5-6-7椎间盘骨质增生;颈椎退行性变;颈髓(C3-5处)水肿,颈髓挫伤。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留ICU观察,予以抗炎,脱水,营养神经治疗。于2017年7月5日转入脊柱关节外科,继续行营养神经,高压氧,针灸等相关治疗。出院诊断:颅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颈髓损伤;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

某市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002738274)记载:因“外伤后四肢麻木无力3月”入院。查体:平车推入,双侧肱二头肌平面以下感觉减退,双上肢肌力III级,双下肢感觉减退,肌力III级,肌张力高,腱反射亢进。CT示:颈椎未见明显骨折;颈椎退变;后纵韧带骨化,椎管狭窄,最窄处5.6mm;C3/4-C5/6椎间盘突出。MRI示:颈椎退行性变,后纵韧带和黄韧带增厚;C4椎体向后I0滑脱;C3/4、C4/5、C5/6、C6/7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C3/4、C4/5水平脊髓内软化灶。于2017年10月11日在全麻下行颈椎后路单门减压椎管扩大成形术,术后行抗炎对症支持治疗。出院诊断:陈旧性颈椎外伤伴脊髓损伤,颈椎管狭窄。

同年12月初次鉴定以双下肌力4级评定为四级伤残。保险公司及对方前来咨询时,对鉴定人的答复及态度提出怀疑和不满,于2018年2月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并选定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维持原鉴定意见。

2 讨论

2.1 重新鉴定的原因 案例1在初次鉴定时,没有仔细观察创口的形态、走行方向,创缘是否整齐、有无挫伤带或表皮剥脱、局部有无肿胀等特征。而是单一只看创口长度,没有考虑致伤能否一次形成,即没有考虑损伤机制;也没有考虑是否有造作伤--延长创口;同时也没有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仅依据创口长度,鉴定人即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案例2崇某,6月2日受伤入院,查体左前额及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6月4日病程记录:头额部、左胸背、双大腿及左膝关节可见大面积软组织损伤。6月5日鉴定为轻伤二级。显然,鉴定人没有去了解软组织损伤的固有特征,即软组织挫伤或擦伤的形态、大小、颜色,皮内或皮下的出血程度,有无表皮剥脱、血液渗出、局部肿胀和炎性反应。同时也没有去查看病历,对病历没有进行认真详细的审阅,只针对伤者体表的软组织损伤情况而出具鉴定意见。该案中,很明显,伤者入院病历写得很清楚,“用脚踢伤头部、左胸及左膝部疼痛1小时”入院。查体并无胸背部、双大腿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再结合伤者损伤愈合时序变化:24小时内,因氧合血红蛋白减少,还原血红蛋白和正铁血红素增多,挫伤的颜色由暗紫色转至青紫色;3天后,因胆红素和含铁血黄素增多而呈黄绿色;1周时呈黄色;到第2周已基本吸收而消失[1]。因此6月10日重新鉴定为轻微伤,符合病情变化演变规律。

案例3程某,跌伤头部伴头痛。CT示:上矢状窦见高密度影,考虑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初次鉴定以头痛不明显,CT报告不明确鉴定为轻微伤。伤者一周后复查CT示:上矢状窦见高密度影消失。MRI示: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该案例说明法医鉴定人对临床影像学业务不熟悉的情况下,也不请教专业技术人员,仅凭医院报告而出具鉴定意见书。

案例4 吴某,双踝关节及双距骨骨折,在骨折逐渐愈合及功能康复锻炼的情况下,双踝关节活动功能慢慢恢复,因此,该案涉及到鉴定时机的问题。有关规定为六个月[2],即该伤者受伤后6个月即可行伤残程度鉴定,而保险公司在近2年后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因伤者恢复时间较长,对鉴定结论有所影响。

案例5,徐某,因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该类伤者在医疗终结后,病情稳定,即使行康复治疗,大多数效果不佳。保险公司及对方前来咨询时,对鉴定人的回答及态度提出不满,怀疑鉴定人弄虚作假。因此,即使对方提出申请鉴定,当然鉴定意见也不会有多大改变。

2.2 重新鉴定的依据 所谓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有关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依职权迳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4]。

司法部于2016年5月1日施行新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3 重新鉴定的思考 重新鉴定主要有(1)鉴定人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导致当事人对鉴定人工作不负责产生怀疑,而要求重新鉴定,如案例1,对伤者检查不仔细而被重新鉴定;(2)提供鉴定的案情或病历资料不全也是引起重新鉴定的原因,如案例2。(3)与鉴定人的技术水平有关,因鉴定人没有合理提出影像学复查CT或MRI检查,如案例3,而被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4)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或技术规范,如案例4,伤者经过康復治疗后,双踝关节活动功能好转。(5)因鉴定人询问了解案情的方式方法不当,或对当事人不尊重,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提出重新鉴定,如案例5。鉴定人自身素质不高也是引起重新鉴定的原因之一。

上述5个案例也说明了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针对焦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依照法律程序申请重新鉴定。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方认为鉴定意见对其不利或鉴定程序不规范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大多数当事方一般会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甚至多次鉴定。多次重新鉴定的典型案件“黄静案”历时22个月才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其间经过6次死亡鉴定,得出4种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同一案件同一事项反复鉴定的带来了如下弊端:(1)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2)造成诉讼时间过长,拖而不决,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成本,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诉讼负担,而这种诉讼负担不仅仅是财产上的负担,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负担。(3)涉及的鉴定单位多,不仅包括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医疗卫生、鉴定机构等。(4)不利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4]。

司法检案实践中,鉴定人可以在出具鉴定意见后,通过办案人员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消除顾虑,做到公平公正,令人信服。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技术水平,强化鉴定人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同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减少重新鉴定,节约社会资源。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的灵魂,是鉴定机构的立足之本,也是我们司法鉴定人所追求的目标,司法鉴定质量不仅关系到鉴定双方的利益所在,影响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关系到司法公平、公正。因此,严格要求鉴定人认真、细致做好每一份鉴定,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总结经验,同时应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鉴定原则,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采取相适应的法医学鉴定技术,正确理解标准条款的内涵及各种相关规定的要求,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减少重新鉴定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石恩林.法医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91.

[2]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8.P273.

[3] 袁勇明.重新鉴定现状调查及思考.中国司法鉴定[J],2013(5):81-85.

[4] 许霞.浅议反复鉴定的反思.中国司法鉴定[J],2009(5):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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