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厚元
在不久的将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当是可以积极预期、乐见其成之事。从其积极意义来看,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必然结果,也彰显了维护宪法权威、国家法制的统一。
收容教育制度虽然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相悖,也违反了立法法中“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与全面推進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已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
社会各界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然成熟。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此次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工作,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重要成果。
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避免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全国人大为榜样,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依法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民主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