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人高考的考风考纪建设及其作弊预防

2019-06-11 17:23姜志华
知识文库 2019年2期
关键词:作弊考试教师

姜志华

近年来,我省成人高考的考风考纪明显好转,考试也越来越阳光。但是考生作弊现象仍然存在,呈现多形式,多手段,高科技,造成作弊的原因也多层次,多元化。只要从考风考纪建设、考试模式以及考试监管等多个层面同时入手,各种措施配合使用,一定能有效遏制作弊,构建起预防考生考试作弊的防火墙。

考试作为检验学生质量的重要手段,它对选拔人才,掌握考生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提高人才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成人高考考试作弊屡禁不止,弱化了考生文化知识水平的含金量,影响了教育效果的反馈,阻碍了人才质量的提高。

1 成人教育考试作弊的现状

成人高考考试的作弊,呈现出了两个趋势。一是作弊主体扩大化。不管考生的学习形式是脱产、业余还是函授,在考试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作弊现象。作弊主体呈现出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的趋势,作弊考生分工合作,互通有无,不少作弊还具有专业的辅助作弊团队。二是作弊形式多样化。考生现在的作弊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考场上交头接耳、传递答案、相互抄袭等现象屡见不鲜。在作弊工具的利用上,也由最初的纸条、计算器发展到手机,微型耳机等高科技产品。高科技产品的滥用,造成了成人高考考试作弊的泛滥。

2 成人高考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学习动机不端正,诱发了学生作弊的侥幸心理

成人高考的考生学习动机一般都带有现实性或职业性特点,通常能较好地处理工学矛盾,但是部分学生参加成人高考的目的只为混个文凭,将考试视为获取文凭的关卡。从考试作弊的手段分析,成人高考考生作弊多为考前有准备的,有预谋的行为,在调查表明,成人学生的作弊动机绝大部分是为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等学历学位。这说明通过考试混取文凭是成人高考考生主要作弊动机。

2.2 考试科目及模式陈旧,影响了考生深入学习的积极性。部分成人高考教育课程设置僵化,内容陈旧,对考生提高职业能力帮助不大;助学机构在教师的配置上,新手较多,有的甚至是聘请在读的研究生担任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没有新意,教学质量无法保证;部分课程授课教师不稳定,频繁更换教师,学生对此不适应甚至反感,学习积极性下降。此外,成人高考的教育考核内容多局限于教材,重机械记忆,轻理解应用,使考试成为对死记硬背的鼓励,打击了考生对知识的深入理解热情。

2.3 考试监管不严,滋长了学生的作弊心理

个别监考教师受其他的利益或人情的驱使,在考生的考试作弊问题上表现出了较大的宽容和理解;监考人员不想得罪考生,对考场监管不严,工作不到位,对考生作弊视而不见;考务人员对考试违纪处理不力,对作弊考生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对考试的错误理解和管理中的不到位,滋长了考生的作弊心理,助长了考生作弊行为的发生。

3 成人高考考试作弊的预防措施

3.1 根据用人单位和社会需求设置课程,合理选择内容;听取教师、用人单位和已毕业考生等多方面的建议,及时修订培养计划摒弃过时、陈旧内容,选择有活力,有发展,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知识进行传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认真组织教学,端正教学态度,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为人才选拔与社会需求架起桥梁,使考生所学,更能所用,更贴近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考生所学都是以后在工作中能用到的实实在在的东西,愿意学主动学,自然就不用作弊了。

3.2 修订考试制度,改革考试模式和考试内容

考试模式要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多种形式相结合,采用笔试、做小论文、小设计、写文献综述等形式,多角度对考生的能力进行综合考评。目前,中考、高考各种教育类考试都在改革,从教学形式上,从考试科目上,从文理科的专业选择上都在进行创新尝试,有的采用开放题型,考生可自主选择自己擅长的科目试卷,考试结果通过系数平衡。这些新的考试模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另外,考试要体现对学习过程的重视,增加实践、及平时测试因素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重,激励考生平时多学习,多用功,不寄希望于“一考”。在考试内容上,命题要科学化。考试范围不局限于教材所讲授的内容,注重对学生独立获得知识的能力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少出填空、选择和判断题,使学生在考场上无“标准答案”可抄。

3.3 加强考试监管,预防作弊的发生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注意考场动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者,要立即明确宣布其作弊行为,收缴作弊试卷及材料。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古代科举考试将作弊视为危及皇权的重大罪行进行处罚;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 (九)》 三十二、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尽管法律规定的很严肃,但是在考试执行过程中,并未能严格按照执行,原因是考试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如遇替考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与公安部门接洽,合作,处理。今后在这方面还需要加强。对已确定为考试作弊的违法考生,要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和制度及时处理。只有当作弊行为得到迅速、适当的处理,才会对考生潜在的作弊心理造成震撼,使考生真正意识到作弊的严重后果,从而预防考生作弊的发生。

(作者单位:吉林省松原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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