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理论实现的认识论路径

2019-06-11 07:31曾祥云
湖湘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摘要: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即是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实践的过程,其中内含了有序推进的几个重要环节,即由马克思主义过渡到相应的实践观念建构,再到具体实践活动的展开,最后终结于中国马克思主义理想客体的现实创建。如果仅从这一过程的理论形态演进来说,就是将作为理论观念的马克思主义,转化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作为实践观念形态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以其鲜明的实践指向性、价值选择性和现实超越性等理论特质而区别于马克思主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理论观念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9)02-0049-10

种海峰先生的《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形态演进的内在逻辑》(以下简称“种文”),[1]从认识论角度探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理论形态的演进。在我国有关“中国化”基本理论研究中,这种思考视角是新颖的,也是应当首先给予肯定的。“种文”认为,在“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依次经历了“中国化主体认识范围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等四种形态的有序演进。表面看来,这似乎很有道理,但实质上它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这里,笔者谈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以求证于种先生和理论界诸位同仁。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认识论路径

从“种文”全文可以看出,作者对于理论向实践飞跃过程的描述与解释,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存在着较大偏差,是明显不符合认识运动发展规律的。“种文”并没有对由理论回归实践这一认识发展阶段作专门的解释或说明,为帮助读者理解和便于后文的分析,这里我们结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现过程,作一些简单的描述和必要的阐释。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是一个由创立、建设到巩固、发展、完善的长期的演进过程,相应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必是一个持续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因为受具体实践条件的改变、具体实践目标的变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必然呈现出一种阶段性特征,形成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不同发展时期。本文主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为例,描述和呈现“中国化”得以实现的认识论路径。

众所周知,“中国化”问题是我党在应用马克思主义改造近代中国社会过程中所引发的,简言之,它是在理论向实践飞跃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来,理性认识反映的是事物的共同本质和一般规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一种普遍性认识,它与现实具体事物并不存在直接的或某种特定的对应关系。而作为人们实践的对象则是十分具体而复杂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们进行实践,是为了改变客体的既有结构形式或存在状态,获得一个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理想客体。理性认识虽然可以解释它所反映的现实客体本身所呈现出的各种现象,也可预测该现实客体的发展状态与趋势,但它对于一个具体客体能否改造及如何改造成理想客体等问题,则不能解释,也是无力解决的。因此,作为理性认识成果,科学理论在现实实践中是不能直接应用的。同理,作为抽象性理论成果,科学社会主义所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和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普遍属性和基本原则,它与作为改造对象的我国近代社会的实际情形,并不存在任何具体的对应关系,同样也是不能直接拿到中国社会实践中应用的。但是,人们认识世界并不是满足于解释世界,归根到底是为了改造和改变现实世界,因此,掌握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必须把它再回到改造世界的实践中去”[2]292,即应用理论去指导实践、改造外部客观对象,实现由理性认识向实践的飞跃。

那么,理论是如何“回归”实践、改造世界的呢?认识论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要实现向中国实践的飞跃,它至少要依次经历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建立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

这是理论向实践过渡所必须首先把握的极其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实践观念也称实践理念,它是理性认识向实践转化过程中的一个中介环节和更高的认识阶段。毛泽东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实践观念”这一认识论专门术语,但他按照自己的理解将其形象地表述为“思想中的图样”[3]344“设计的蓝图”[4],并作了非常具体和通俗易懂的阐明。从毛泽东等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处时代语境来说,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要实现向我国近代社会的飞跃,将我国改造成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首先形成和建立相应的中国革命实践观念。因为,将近代中国社会改造成社会主义社会,涉及的是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根本性改变,采取的是阶级斗争的社会革命形式,因此,对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其首要的具体实践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而与此相应的就是创建中国革命实践观念,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制作出“中国革命的图样”[3]344。这里需要稍做说明的是,我们这里使用“中国革命实践观念”这一表述,它具体涉及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时期,以区别其后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及其相应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观念,它们都属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观念,自然也同属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常说来,任何实践观念是相对于特定的理论观念而言的,它是主体在开展具体实践之前预先提出的关于未来现实实践的理想设计或者说观念模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关于改造对象的理论观念。要改造对象,必须首先了解和认识对象。要改造中国,开展革命斗争实践,“首先就要了解中国是个什么东西”[3]378。客观事物有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生发展规律,人们改造世界必须首先认识外界事物的客观规律,并进而形成关于实践客体的理论观念。我党要开展改造近代中国社会的实践,就必须深刻认识人类社会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实现方式,并将经过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感性材料进行思维加工,形成有关我国近代社会的理论观念,在“合规律”“是什么”的事实性知识层次达到对近代中国实际的观念性把握,使之成为构成中国革命实践观念的一个要素、一个基本内容。第二,理想客体。人们改造世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创造出一个超越当前现实、并能满足自己需要的理想客体。所以,在理论观念所获得的知识基础上,主体必须确立自己的实践目标,提出关于理想客体的设想。显然,这种设想既不是脱离实际的主观揣测,也不是没有方向性的“盲人摸象”,而是一种关于价值客体的、具有客观根据的实践构想。理想客体的生成过程,实质就是主体在观念中将自己的需要、愿望、意志等内在尺度,应用到客体的外在尺度的过程。对中国革命实践理念来说,设计理想客体就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当时现实中还不存在的关于未来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构想或观念性把握。第三,实践路徑。实践路径是使理想客体成为现实客体,实现实践目标的步骤、阶段与过程。如何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十分落后的旧中国,改造成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中国,必须进行观念性把握,设计出既符合近代中国社会实际、又能够实现实践目标的实践路径。毛泽东提出的“分两步走”,由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等,即是对中国革命实践路径的探索与把握。第四,实践手段。人们要创造出能够真正满足自己需要的理想客体,还必须既根据“外在尺度”又按照“内在尺度”,反映和把握事物的不同使用方式,提出和创造相应的实践手段和方式方法。我党要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必须提出和采取具体的实践手段、实践措施,以促进作为被改造对象的近代旧中国向作为实践目标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方向改变。中国革命斗争实践中所采取的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实行武装割据、开展土地革命等,都是由我党所创造的具体实践手段与措施。由于实践观念已是直接指向实践活动的一种观念模型,是主体以实践性方式对客体的一种观念性把握,实践活动的各种要素都作为实践观念的内容而融入到了主体的观念之中,因此,实践观念已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向性和可操作性,它可以直接指导人们的现实实践。

(二)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行为化

“思想要得到实现,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5]。实践观念的建立,虽然搭建起了由理论向实践转化的桥梁,但它仍是一种思想观念形态。人们要获得对象化的实在客体,则必须将实践观念现实化,让它变成改造世界的具体实践活动。为了指导中国革命斗争实践,毛泽东提出和创立了中国革命理论即中国革命实践观念。但是,我党要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将观念的社会主义中国由理想变成现实,就必须将中国革命实践观念付诸现实的具体行动,带领全体人民投入到“推翻旧世界,建立新世界”的革命斗争实践。当中国革命实践观念展开为具体的中国革命实践活动进入到行为化这一环节,则表明它已超越意识、观念层面,而进入到了感性的现实客观世界。

(三)将中国社会主义理想客体对象化

实践观念行为化的结果,即是对原有客体即实践对象的形式和结构的改造、改变与重塑,创造出一个属人的对象化客体。我党率领人民历经长期革命斗争,取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宣告成立,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理想的观念化的社会主义中国,变成了现实化、对象化、物态化的社会主义中国,即中国社会主义变成了一种现实存在。而社会主义中国的现实创建,不仅是中国革命实践观念行为化的现实结果,而且是成功实现“中国化”第一次飞跃的根本表征,它同时也表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发展过程中第一阶段,即中国革命实践阶段的基本完成。从此以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进入新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阶段。

根据上面描述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向我国实践过渡的认识论路径依次是:马克思主义→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活动→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成果。这个有序推进的过程表明,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实现过程,即是其指导中国实践的过程,也是其被具体化即被“中国化”的过程,三者在本质上指的是同一个过程,是不存在根本性差别的。所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创建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并用以指导中国具体实践的过程。[6]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任何具体实践的开展,都是以确定实践目的即建构理想客体为初始环节的,因而,没有进入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过程的马克思主义,还不能称之为“中国化”过程中的马克思主义。显然,“种文”对于这一理论实现过程的理解,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存在较大偏差的。而作者所描述的“依次”演进的第三、第四种理论形态,也让人感到十分困惑。这两种理论形态区分本身即表明,作者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看作是独立于“中国化实践”之外的表现形态了,既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相符合,也与“中国化”本质相违背。“种文”说:“衡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否成功的标志就是看是否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1]31。这段话再次表明,作者对理论实现过程的理解、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质的把握,已远远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论“回归”实践,其根本在于改造现实世界。马克思主义向中国实践飞跃,如果没有取得标志性实践成果,则表明这种理论实现没有成功,而是失败了,也表明“中国化”没有真正完成历史性飞跃,因此,即使取得了理论成果,也并不表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完全实现了。总之,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立场来看,笔者认为“种文”提出的依次演进的“四种理论形态”说,是不能成立的。

二、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即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种文”提出的“四种理论形态”说,涉及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概念,这就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理论界,研究者都非常一致地将毛泽东思想等,视之为“中国化”的标志性理论成果,同时也非常一致地将它们归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以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区别,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把握,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个研究“盲区”,鲜见有较深入的专门论述。由于“种文”提出的“四种理论形态”说,实际上也包含了作者对于“中國化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与认知。因此,我们兹先对“种文”的观点作些分析,其后再发表自己的一管之见。

(一)对“种文”“中国化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的质疑

“种文”认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形态演进过程中,除了“原生形态”的和“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之外,“中国化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也是相对独立的理论表现形态。但是,我们看到,“种文”对后两种理论形态的描述和分析,是十分混乱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比如,“种文”指出:“当主体按照实践观念的实施性方案展开活动时,……理念活动转入实践活动”[1]29。孤立看来,这段话非常正确,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可是,“种文”紧接着说,在此时的实践活动中,马克思主义由“一般理论转化为实践观念,再由实践观念转化为此时实践过程中的马克思主义”[1]29。对此,我们不仅要问:第一,实践观念在展开为现实实践活动的同时,它究竟是如何转化为“实践过程中的马克思主义”的?有什么理论依据?第二,“种文”既然提出了“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即第二种理论形态,那么,它与由实践观念转化为“实践过程中的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什么关系?二者的区别在哪里?第三,作为“中国化”过程中的理论演进形态,“实践过程中的马克思主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表现形式是什么?其作用和意义又何在?我们注意到,“种文”还重点论述了这种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的功能:“第一,实践观念中的预见性目的和目标对整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活动的感召和定向作用”;“第二,实践观念中的实施性方案对整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规划和设计作用”[1]30。然而,实践目标和实施性方案都是“种文”在“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中所论及的内容。因此,在我们看来,这种不知何以生成、不知如何表现、不知有何内容、也不知有何意义的所谓“中国化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纯粹是虚构的,在现实实践中也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对“种文”“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质疑

关于第四种理论形态,作者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意蕴,还意味着要“将中国的具体实践的丰富经验上升到理性认识,……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1]31。表面看来,这段话很是“政治正确”,但实际上留下了诸多疑惑,是需要作者给出进一步解释或说明的:第一,“种文”始终没有指明,这种“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它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的什么阶段或环节产生的?第二,“种文”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界定为“将中国的具体实践的丰富经验上升到理性认识,抽象为系统的理论”[1]31。那么,请问:在上升到理性认识之前的“中国的具体实践”,是在什么具体理论直接指导下展开的?“种文”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因其抽象概括性是不能直接指导中国实践的。既不是马克思主义,也不可能是尚未系统化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那究竟是什么呢?第三,“种文”将“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作为并列的依次演进的两种不同理论形态,这表明在他看来,“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不属于或不能称之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然而,作者又说,从毛泽东思想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本质上都是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观念”[1]27。这就让我感到迷惑了:在“种文”那里,从毛泽东思想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这些作为全体中国人民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竟然不属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这实在让人莫名其妙!第四,在“种文”看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其理论主体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这些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而是中国人,其理论的适用对象是中国及其实践”[1]31。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其理论主体(准确说应该是理论创造主体)不是中国人,难道是马克思、恩格斯吗?它所适用的对象不是中国,难道是越南、朝鲜或德国、美国吗?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它们的创造主体,不是毛泽东、习近平等我党领导人,而是另有他人吗?这些理论的适用对象即实践客体,即是从近代中国社会到当代中国社会,而不是中国以外的任何其它国家,这是千真万确、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总之,在我们看来,“种文”提出的后两种理论形态及其分析,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缺乏任何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据,纯属作者个人的臆测。

在我们看来,“种文”中出现诸多论述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理论向实践飞跃的过程缺乏一种内在把握,对“中国化”本质的认知与理解还不够深入。“种文”所描述的“四种理论形态”的演进过程,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理论向实践飞跃的认识辩证运动发展过程,也不符合实现“中国化”的现实路径。上文已经指明,实现马克思主义向中国实践飞跃与实现“中国化”,它们是根本一致的,是对同一过程的两种不同话语表达。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话语体系中的一种学理性陈述,后者则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性话语表达,但它们的思想实质、实现过程和具体内容,都是完全相同的、没有区别的。而从“种文”的描述可以看出,他将两种不同话语方式表达的同一个理论实现过程,误解成了两个不同的理论演进过程,这就必然导致其论述混乱、相互抵触的情形发生,让人无从得其要领。

(三)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从“种文”全文可看出,作者对实践观念本身及马克思主义向实践观念过渡的描述与解读,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问题在于:“种文”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的行为化环节及其后续发展环节的认知,则明显是不清晰,甚至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种文”所说的“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二者是同一个东西。在毛泽东思想的语境下,它的具体展开主要是指我党领导的中国革命斗争实践活动。这里,我们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再强调指出以下三点:第一,实践观念的具体展开即是实践观念的行为化,二者说的是同一个意思,是没有区别的。“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的具体展开,也就是我党率领全国人民依据其设计的步骤、计划、手段和方式方法,通过相应的具体实践活动,向着理想客体方向不断推进的过程。换言之,中国社会实践是在作为实践观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直接指导下具体展开的。在这一中国马克思主义具体实践过程中,它的直接指导理论,除了作为实践观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再没有任何其它也被“中国化”的理论。“种文”在“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之外,“创造”出一种“中国化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并将后者看作是前者的理论演进形态,这实际上是将“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看成了一种被凝固化的完全处于静止状态的理论形态,这是有悖于认识发展规律的。第二,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具体展开的过程,既是它开启自己现实化的过程,也是检验它的真理性、评估它的价值合理性、验证各种实践手段有效性的过程,同时它也是对“作为实践观念的马克思主义”不断进行修正、调整和加以充实、完善的过程。因此,在这一理论实现过程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認识,……”[2]296,认识辩证运动始终贯穿于其中。“种文”在中国马克思主义现实实践场域之外,再“臆造”出一种“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让人无从得其要领。第三,建立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的目的,就在于使马克思主义具体化、现实化,将马克思主义由理论变成一种实在化、对象化实践成果。因此,当我党致力于创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念之时,也就开启了马克思主义具体化、中国化进程。“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7],毛泽东对于“中国化”根本特征的高度概括,可谓十分精辟而深刻。从上述有关“中国化”的实现过程可看出,当马克思主义迈进我国社会实践场域之后,它就被纳入了完全由中国实践主体操作和掌控的“被中国化”进程,不论是相应的中国实践观念的建构,还是相关实践活动的现实展开,抑或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成果的获得,都无不贴上了“中国”的烙印,处处彰显和闪耀着中国的特性和风格。诚然,马克思主义因其高度抽象而不能在中国实践中直接应用,作为中国实践行动指南、直接指导中国社会具体实践的,唯有“被中国化”了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必须看到,在实现“中国化”进程中,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始终是“在场”的,另一方面,它又是“被在场”的,中国实践主体始终是这一理论实现过程的创造者、掌控者、操作者和享有者。从认识论角度来说,相对于马克思主义而构建的中国实践观念,即是被我党实践性把握的观念化、具体化、现实化的马克思主义,它也就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二者是实质上的同义语。其区别仅在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学理性陈述,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则是一种彰显我国和我党主体性的一种政治性话语表述。无论是毛泽东思想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用哲学认识论话语来说,它们同属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观念,或者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而用中国方式来表达,它们都是“中国化”理论成果,都属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范畴。按照我们的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观念”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实质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达形式。从人类社会形态的演进来说,中国社会的马克思主义实践,只能终结于社会主义阶段。当人类社会演进到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及其社会主义实践都已不复存在了、消失了。因此,在我们看来,“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观念”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这两个术语,是没有本质区别的,是可以交替使用的。而本文之所以使用“中国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念”这一术语,主要是为了保持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表述相一致和相呼应。尽管研究者对这后两个表述的理解并不一致和统一,但作为一种语言表达式早已在我国约定俗成了。

三、两种理论形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上述“中国化”实现过程表明,马克思主义向中国实践的飞跃,[8]它是一个由多个环节构成,并且环环相扣、依次推进的发展过程。在这一理论实现过程中,不仅有新的理论成果的产生和创立,而且有现实实践成果的收获与享有。而如果单纯地来考察这一过程中指导理论形态的演进,当且仅当,它存在两种理论形态,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按照哲学认识论立场,在这一理论实现过程中,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种文”所描述的“中国化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理论界,包括“种文”在内的一些研究者,常用“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两个术语,来分别表征和称谓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这种表征方式,虽从某种意义上或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展现和澄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在思想传承上的理论源流关系,但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角度看来,这种表征和称谓,并不是很规范和严谨的,也容易给人造成一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地位“被弱化”的错觉。更重要的是,“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这种用语的过于直观、感性及非学理性,难以彰显两种理论表现形态的不同思想特质。根据哲学认识论立场,如果仅从马克思主义本身的理论表现形态来说,与其它科学理论一样,它属于理性认识成果,是一种知识性思想学说。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它与后者有着一种内在的密切联系,因而,当我们谈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从哲学认识论来说,这其中的马克思主义就表现为一种理论观念或者说理论理念,也有研究者称之为认识观念或认识理念。因为,任何实践观念都是相对于特定理论观念而言的,作为实践观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不仅将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而且将作为理论观念的马克思主义包含于自身,作为自己的一个环节与基本内容。因此,从严格的认识论意义上说,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理论形态的演进就表现为,由作为理论观念的马克思主义,向作为实践观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演进。这里顺便指出,在我国理论界,有研究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出一种“双化”或者说“双向”的解读,即由马克思主义“化”中国(实践),再由中国(实践)“化”马克思主义。从认识论观点来看,这后一个“化”实际上是不能成立、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是因为,相对于作为理论观念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来说,作为实践观念形态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它至少具有以下理论特质:

(一)实践指向性

这是实践观念的最基本的理论特质,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之有别于马克思主义的最为显著的理论特征。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不能直接用以指导中国现实实践,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能够直接成为中国现实实践的行动指南,最根本的原因即在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具有一种很强的实践指向性,而马克思主义不具有这一理论特质。作为一种理论观念,马克思主义所反映的认识客体,是已经思维加工改造过的抽象客体,它所反映的认识内容是高度浓缩了的人类社会的“普遍性”“规律性”以及社会主义的“共同性”“一般性”,它与客观存在的现实对象,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与以高度抽象性为表征的马克思主义有所不同,以实践观念为表现形式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则具有十分鲜明的实践指向性。作为一种观念化、意向化的中国社会实践蓝图、实践模型,它直接指向中国马克思主义现实实践活动。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不仅它观念性把握的实践对象是具体的中国社会,而且它观念性掌握的理想客体、实践路径、实践方案、实践手段、实践工具及实践方式方法等等,都是十分具体的,并全部实现与中国现实实践活动直接的“无缝对接”,实践指向性鲜明而且具体。无论是中国革命时期我党提出的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等,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党实行的改革开放、引入市场机制、科教兴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等,都无一不是直接指向中国现实实践的,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

(二)价值选择性

理论观念是以理论的方式观念地把握外在客体的本质、属性、结构、规律,形成关于外在客体的具有客观真理性的知识、理论。比如,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低级形态逐渐向高级形态演进的过程,作为理论观念的马克思主义,只是将人类社会这一客观历史发展过程在思维中再现出来,因它本身不存在选择问题,也就不具有价值选择性。作为实践观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则具有很强的价值选择性。实践不是盲目的,而是一种有目的性的选择性的客观物质性活动,因而,实践主体都预先要选择和确立自己所追求的理想的价值目标。党的一大提出了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消灭私有制、将中国建成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党的二大确立了党的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创建社会主义中国,这就是作为实践主体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所选择的一种理想性存在、价值目标、实践活动。特别是改造社会事物的实践活动,直接关系到人的现实利益得失,它实质就是一种对现实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改变和重塑。中国革命的目的是推翻旧中国、建立新中国,因此,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开展社会主义实践的正当性、合理性、正义性,需要作出价值评估。“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9],这即是毛泽东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一种价值判断。对于实践活动能否实现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理想目标,对实践活动中采取的实践路径、实践手段、实践工具、实践方式等,它们能不能应用、值不值得应用、应用的效益会有多大,实践主体都要作出自己的价值评估与价值选择。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即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价值评价标准。

(三)现实超越性

理论观念是对现实事物属性、结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与反映,它追求的是对象的“本来如此”,是关于客体的绝对的客观真理性。因此,理论理念无法超越事物的现实客观层面去理论性掌握事物,对于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事物或尚未产生的理想客体,单纯采用理论性方式是无法把握的。与理论观念不同,实践观念是对整个现实实践活动过程的一种超越当前现实的观念性把握,追求对象的“应当如此”,体现了一种现实超越意识。这也是作为实践观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又一个理论特质。我党开展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目的在于借此改变近代中国的落后局面,创造出一个更加美好的能够满足自己需要而中国社会自然演变过程又不会自动产生或给予的理想客体,即社会主义中国。这个被早期中国共产党人观念性把握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在当时只是一个尚未实现的理想客体,它已超出了作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历史现实,是对未来新中国的一种观念创造。中国革命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及中国革命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各种实践手段、计划、方案、措施,等等,它们都是由我党超前把握和超前预设、创造的。毛泽东思想中关于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以及“两个阶段”安排等,它们都是历史现实或当前现实中还未曾出现或实现的,而是由毛泽东、习近平创造性提出的一种超越历史、超越现实的观念性预想或者说实践性设想。

相对于作为理论观念的马克思主义而言,以实践观念为表现形态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无疑还有其它的理论特质,但这需要作专门的更详细探讨。尽管如此,上述三個理论特质已足以表明,作为高于理论观念的一种实践观念,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不仅是搭建马克思主义向中国实践过渡的桥梁,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理论实现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而且它高度凝聚了中华民族思想智慧、充分彰显了中国实践主体的能动创造性,将始终是直接指引我们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道,持续不断地由一个具体实践目标向更高具体实践目标砥砺前行的行动指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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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纯仁,谭乔红.推进创新发展需要弘扬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精神[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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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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