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天怡
【内容提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精神生活的重要载体,在历史进程中留存下来的综合生态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文化模式的记载,而是应该从传承发展出发,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性。推进传承中的发展和探索保护模式离不开特定的环境,希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其所依存的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自足互动的良好生态。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与发展 公众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上千年的文化传承,在历史长河中留存下来,其创作过程融入了群体的智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地人民群众生活记录的重要载体,反映到文学艺术、饮食、音乐、服饰、习俗等多方面。比如昆曲是综合以演员在后台化妆、表演服装、表演唱腔,还有道具、伴奏、乐器等多种形态构成的综合体,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仅是昆曲词曲文本,而是综合体的昆曲,它所蕴含的精神价值需要通过物质形态来呈现。
虽然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已取得不少成绩,但实际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现代化进程与传统文化的结合是大势所趋,但也切忌成为新的破坏因子,如何更好地利用现代化手段服务于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這依旧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一、建立名录档案
少数民族的传统民间文化传承人呈现后继无人的局面,除了传承人的逝去外,不少民间传承人的传承意愿也相对弱化,失去了传承的动力。萨林斯曾说过,文化在我们探索如何去理解、诊释它时随之消失,接着又将会以我们未曾想象过的方式再现出来。在当下数字化情境中,传承人可以利用自身在数字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电视、电脑和手机等数字载体上传播与传承。在此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专属性、唯一性、地域性的传统文化变成了可共享、可再生和脱域的现代文化,从而实现良性互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为了使司法关心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和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并定期更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以运用清单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份清单的指引下,进行存档,通过收集、记录、分类等手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档案,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收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资料,确定有资质的保护机构对立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妥善保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相关机构在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建立对应的名录有助于记录我国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步。
二、传承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为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传承是指通过指导、教育、授权等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保护性传承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保护的基本方式,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旦传承断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即面临消亡。发展是指恢复和复兴那些已不再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赋予其生命力和活力,因此传承与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工业化和互联网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范围内的消亡呈不断加快的趋势,现在不仅要保存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已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传承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应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精神“内核”,否则就等同于简单地复制,失去了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如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彰显现代性意义,即在保存原生状态下以灵活的方式和手段来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将分散或脱离于人们生活与生产过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到一起集中展示,这样既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单位丰富度,又没有过分脱离现实生活,保有真实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区域内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谐相处。目前,侗族民间节会就是一种传承与发展保护模式,其中有叙述天地形成与人类起源的,有叙述民族来源与历史迁徙的,有反映生产生活与社会习俗的,也有叙述历史人物英雄事迹,上至天文地理,下至族民普通生活的,真可谓侗族文化的“百科全书”。侗族节会中还有各种仪式,这些仪式指的是“按一定的文化传统将一系列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集中起来的安排或程序,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凝聚着侗民的情感和意志。仪式本身既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又是一种文化的载体。仪式年复一年的重复,就是传统文化最直接、最重要的展示和传承方式。仪式形式中还包含歌舞表演,侗族几乎在所有的民间节会中,歌舞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在欢乐热烈的歌舞表演中,传统的踩堂歌、吹芦笮、侗族大歌等节目都会得到完整展示,最后众人一起加入将节会气氛推向高潮。这些都是侗族歌舞文化的精华,通过节会这一平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传承发展。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藏族长篇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侗族大歌、壮族铜鼓舞等,都是依靠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代代传承,延续至今,这体现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价值,而如此重要的传承人却在今天而临着断代危机。传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群体性传承,另一种是个人传承。集体传承时,存在大量集体性仪式活动,一般以家族或村落为单位,其练习、学习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个操作模式容易使传承人与现代文化、学校教育脱节,不利于传承群体融入现代生活,一旦演出市场出现波动,还可能衣食无着,上述提到的侗族大歌以及壮族铜鼓舞便而临着这类窘境。难度较大的特殊技艺一般为个人传承,但在传统手工艺市场份额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如今青年人也不愿意耗费时间和精力学习难以转化为物质财富的高难度技艺。这样使得技艺大师们年龄太大,他们一旦离世便极难再找回这些技艺,即使在原来的村寨中也缺乏可相互切磋技艺的人。具有同样传承困难的还有藏族吟游诗人,虽然《格萨尔王传>享誉世界,但目前国内能够完整表演的艺人不足百人。蒙古族长调民歌中的某些元素虽然被运用到了现代音乐中,但能够完整演奏和吟唱经典原生态民族歌曲的歌手却越来越少。侗族大歌中原有的许多经典曲目已无人知晓,空留曲名。
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傳承、创新、保护与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制度。公众参与的主体是社会公众,这里的公众具有广泛意义,是指政府之外的个人、群体和社会组织,其中最主要的主体应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积极推动公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因素,公众参与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生存土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离开了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三十六条也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公众参与也能够提高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政府主导下的行政保护是许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模式,公众参与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行动力,提高行政保手户力度。公众参与不仅能形成对政府的外部监督,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而且能增加政府的信息渠道,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
四、结语
探索综合保护路径,是指依循整体性和利益平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所依赖的相关环境进行系统的、立体的、保护的一系列相互作用的制度。根据整体保护机制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扩展至周边环境及环境中的各组成要素,它的保护对象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环境,还有文化内涵和相关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环境的关系并非孤立的文化现象,其产生与传承,离不开特定的环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保护中,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存在、发展和传承的核心,也是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否成功的关键,如何围绕人这个核心来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是值得思考的课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该地区生活的民众等,不同主体因为所处地位不同,利益存在差别,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其利益更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由个别群体创造,但却是整个人类的精神财富,也是世界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基石,对整个人类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社会公众更希望融入其中,注重自身的体现。对于企业来说,其可能主导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它更看重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方式时,因不同的衡量主体价值观和背景差异,对于不同利益主体的限制与保护存在区别,这个选择应当根据当地具体环境,因地制宜,一方面留存相关记录,另一方面要相信民众自己对生活的热爱,调动大家的参与热度,最终实现共存共赢的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