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公司涉税有关会计处理的探讨

2019-06-11 05:48秦卫华
财讯 2019年8期
关键词:税务增值税房地产

秦卫华

摘 要:供热企业与民生息息相关,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国家给予了供热企业部分优惠政策,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这三个税种。同时,为了支持拱热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也大力采取扶持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从而影响到了供热企业相关涉税事项及会计处理。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增值税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何计算供热企业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呢,供热企业经营范围不同。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所得税

供热企业因为是民生企业,会得到当地政府的扶持,并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性质的补贴。那么企业收到政府的补贴,如何纳税呢?

(1)对于企业取得的各项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补贴的性质。如果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取得的政府补助是一次性计入损益还是分期摊销呢?这要依据政府补助的分类来界定。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采暖服务,一般纳税人现适用10%的增值税率

(2)向居民供热,现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9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笔者认为供热企业供暖期一般属跨年度的,2018年供暖期结束为次年的3、4月份。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三部分: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3)进项税额的抵扣

热力公司提供采暖收入(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向非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热力管道施工收入(建筑服务,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

1.首先明确:取得的进项的类别。如果企业购进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抵扣的,不用分摊处理。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如果企业购进其他物料或服务(非固定资产、非无形资产、非不动产)取得的进项不能在免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一般计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则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应在全部收入之间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关于供热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笔者认为不管进项税额的用途是什么,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在采暖收入之间分配,不考虑非采暖收入。即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向非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这样便于企业会计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理由一:94号文件中的计算免税收入的比例没有说明是用来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理由二:94号文件中计算免税收入的比例只适用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将热力产品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情况,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自己无法确定免税额,因为是由经营企业将热力产品销售给用户(居民或非居民等),所以生产企业通过经营企业来确定自己免税收入。

向居民供热因属于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开票系统升级,开免税发票时,税率选择“免税”,税额自动为“***”。

目前热价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热企经营更应注重节约能耗,热价没有放开,国家对热企税收优惠政策要相应保持稳定,促进供热企业健康发展。热企要从贴进民生、服务民生的实际需要出发,确保供热生产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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