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戚志强
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 新华社记者 李博/摄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危险废物天然属性就是具有危害性,且相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等,更具有复杂性和毒害性,在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火灾爆炸、中毒、感染、环境污染等事故。相关事故报道也常见诸于媒体和事故通报,历来是政府监管和企业EHS管理的重点。
目前,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尚未公布,事故原因尚未明确。据目前掌握的信息,结合事故现场幸存工作人员和目击人员反馈的信息,初步确定为危险废物仓库起火,引起爆炸,而非事故初期媒体报道的苯罐泄漏起火造成爆炸。
危险废物同类事故并不少见。江苏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是在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爆炸事故发生后10天,在江苏昆山又发生的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企业在镁合金铸件机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水较高的乳化切削液,收集的镁合金碎屑废物未进行有效的除水作业,镁与水发生放热反应,释放氢气,又因镁合金碎屑堆垛过于集中,散热不良,使得反应加剧,瞬间引发集装箱内氢气发生爆燃,爆燃的冲击波夹带着燃烧的镁合金碎屑冲破集装箱对面机加工车间的卷帘门,导致机加工车间内卷帘门附近的员工伤亡。
这起事故又是涉及危险废物(废切削液)的收集和存储过程中,与易燃镁合金碎屑(由于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故未划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未有效分离,进行化学反应所造成的。由于详细的事故调查未出台,故在此不做更多间接原因分析。
烟台鑫广绿环“12·12”危废处置中毒事故发生在2017年12月12日。该公司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如下:鑫广绿环公司违反核定处置工艺,以及与青岛海湾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约定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危废处置中心作业人员向1号投料坑违规直接倾倒含有硫化氢的危险废物,造成投料坑内积聚大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辅助工人违章进入投料坑内捡拾坠落的危险废物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间接原因中,鑫广绿环公司违反规定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前未按规定进行取样、分析、配伍,没有了解危险废物的毒性,违规直接投料处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应急管理不到位。
可见,企业在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违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员工违规违章操作的直接原因背后,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大、费用高、储存场所简陋等多重原因交织作用的结果。
第一,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大。因工作性质,笔者每年走访苏州及其周边城市的企业超过100家,这些企业基本上都存在危险废物处置难题。每年初,摆在产废单位EHS部门和采购部门面前的环保大事就是能够顺利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因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根据审批的类别和处置量来开展处置业务的,所以产废单位必须找到有该危废种类处置能力和容量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但是,危险废物处置容量和产废单位产废量存在较大缺口,尤其是特定类别的危险废物的处置,整个地区都没有合适的处置单位可以处理,产废企业只能各显神通,跨地市甚至跨省转移处置,这过程又增加了运输过程的环境和安全风险,滋生了危险废物违法处置的土壤,危险废物从监管严格的地区非法转移到相对落后地区的情况多有发生。
第二,危险废物处置费用高。面对危险废物处置难、处置能力缺口大的现实情况,产废单位在与处置单位的谈判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也是水涨船高,产废单位必须付出更多的成本,才能在有限的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争夺中胜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也有足够的理由涨价并挑肥拣瘦,对于量少,种类多,二次利用附加值低的危险废物,最难拿到相关处置协议。
第三,危险废物存储场所简陋。在企业开办初期,产废单位未考虑危险废物存储,或预计的产废量、存储量与设计规范有很大出入,尤其是未能顺利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的产废单位,必定要超量存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存储不得超过一年,但现实很残酷,没有处置单位就无法转移处置,只能存放于厂区内。很多企业危险废物并未放置于专用的危险废物仓库,无法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存储场所的标准和要求。常见的危险废物存储场所就是铁皮房子式的违章建筑(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中的危险废物存储仓库就是如此),或者采用废弃的集装箱存放,如江苏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就源起于废弃的集装箱,更有甚者,还有露天存放或加盖油布的方式存放,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
第四,领导重视不够。在目前的形势下,提起EHS管理,没有哪家企业的负责人否认其重要性,但落在实际行动中,“重视”就缩水了,负责人连每季度的EHS会议都无法保证出席,更何况日常的关注和支持。不少企业的负责人不出事故不重视,出了事故却责怪他人,很少从自身找原因。
第五,EHS专业人员的缺乏。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发生后,很多同行在某招聘网站上搜索到事故企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招聘安全员的薪水是2K~5K/月,被业内同行戏称“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虽然真实性无从考证,但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偏低确是业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风险高和责任重,权责不匹配,企业很难找到专业的EHS管理人员。而危险废物又是跨界管理,作为EHS管理人员,既要掌握危险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害特性,又要掌握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还要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要求非常熟悉,一旦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这是在《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已经明确的。
第六,危险废物的成分复杂导致处置困难。按照2016年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共分为46类479种,产废单位需要识别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性质,并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掌握其风险类别和配伍禁忌,以及收集存放运输处置的要求,如果在不了解危险废物特性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盲目操作、存放和处置,就很可能造成事故。
危险废物处置难,该怎么办?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政府监管和政策引导层面。危险废物监管涉及应急管理部和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各部门在划定责任范围、各司其职的情况下,应避免监管死角漏洞,必要时需要协同联合处理,加强对产废单位和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管。同时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绿色行为,鼓励和引导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创新。
二是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层面。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合理和科学地评估处置能力,合理配置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审批透明公正,杜绝行业垄断;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处置行为,严厉打击超量超限处置等非法处置,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哄抬物价、挑肥拣瘦等非正当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的异地非法转移。
三是对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层面。
其一,建立和落实EHS管理责任制,尤其是在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内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环境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法》已有安全相关的职责),同时规范企业管理层和部门主管人员的EHS职责。
其二,保障EHS管理人员的权益。可以参照《安全生产法》,在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的配置和任职要求及保障,聘用专业的EHS管理人员,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并保证EHS管理人员权责相等,为EHS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其三,加强建设项目的源头管理,落实建设项目EHS“三同时”管理,在危险废物的识别、管理和处置方面进行前期策划,对危险废物存储场所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加强涉及危险废物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的变更管理。
其四,优化危险废物管理流程。企业危险废物应落实“三化”原则,从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3个方面进行优化。
减量化:通过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物料等进行改进和优化,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如通过工艺革新或物料替换,避免危险废物产生,或通过提高物料的循环周期减少跑冒滴漏,或采取干湿分开等工艺手段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减量化是应对危废处置能力缺口的最有效的途径。
资源化:通过变废为宝,对危险废物进行二次利用,减少终端处置量,如切削液/乳化液回收再用、废油提炼、污泥造砖等。资源化目前需要解决企业自行利用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落实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今后也将是解决危险废物处置问题的重要手段。
无害化:根本要求就是依法依规,采用焚烧和填埋进行终端处置。企业需要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存储场所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和处置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申报登记。运输和处置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和处置过程的监管,避免运输和处置单位的不合规操作,做好事故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