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关系中运营商权利义务分析

2019-06-09 12:28牛茜茜
时代人物 2019年21期
关键词:网络服务义务财产

牛茜茜

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生机勃勃,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的衍生物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人们渐渐意识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意义与人格意义。2003年,网络用户李宏晨状告网络运营商北极冰公司,要求该运营商赔偿其有关虚拟财产的损失。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在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中,运營商享有什么权利,又应当履行什么义务的思考。

一、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的关系分析

从法律义务关系分析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是现代民商法的理论基础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开发程序中的一部分,其是网络服务的主体部分或增值部分。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网络用户享受服务的重要原因,如人们基于沟通的需要申请网络社交账号,基于娱乐的需要购买网络游戏装备等等。因此,就某种意义来说,虚拟财产是联系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纽带。而双方之间最直接的联系应当是网络用户同意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协议。由此,有些学者认为他们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知识产权使用权合同关系,抑或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总而言之,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是合同关系这一点本身并无争议。因此,网络用户需要遵守运营商制定网络服务运营规范,服从网络运营商的正常管理。同时,网络运营商也应当提供应有的服务。但是网络用户协议作为网络运营商规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必然存在着许多不利于网络用户的条款,如网络运营商限制网络用户自由交易虚拟财产,提前约定网络用户创作的“作品”归运营商所有等等问题,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据网络服务合同来判断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还需要结合社会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来公平认定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

二、运营商的权利

网络运营商有权制定服务规则

网络服务运营商开发网络服务以谋取利益,同时为了保持经营的可持续性,运营商会制定关于网络服务运行规则,以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网络服务环境。就实践情况来看,运营商在网络用户协议中一般分为协议订立、服务说明、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免责声明以及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内容与一般消费者合同相同。但是在网络用户协议中,网络运营商却设置许多了限制网络用户权利的条款,如限制网络用户自由交易虚拟财产,这在网络交易市场日益火爆的当今是非常不合理的。而且有些网络运营商甚至还提前约定网络用户创造的作品归网络运营商所有,这些不合理条款在网络用户协议中普遍存在。

有权惩罚不遵守规则的网络用户

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其当然有权利惩罚那些不遵守游戏规则的网络用户,如私设外挂、非法交易等行为。在实践中,网络运营商最常采取的措施就是限期停封网络用户的账号、暂停网络用户专用账号中的个别权限等等。但是,惩罚权作为一项直接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措施,运营商在行使时,应当遵守合法原则与比例原则,但目前网络运营商滥用惩罚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如不通知网络用户即采取停账号、删除网络用户账号内的有争议的虚拟财产严重不合理,而且采取的惩罚措施也存在严重的比例失衡问题。

有决定停止运营的权利

网络服务作为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一项服务,其可能会基于网络运营商的经营策略、市场需求等原因而暂停服务。就网络游戏行业来讲,目前网络游戏的运营周期大概在3-5年。虽然网络服务涉及到众多网络用户的利益,一项网络服务的暂停可能会导致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价值化为虚有,但是作为经营者的运营商可以自由决定停止经营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停止运营毕竟对网络用户有较大影响,因此,网络运营商在决定停止运营时,应当提前通知网络用户,并明确虚拟财产的退还规则等等,但是目前网络运营商在后续问题解决渠道方面做的并不令人满意。

三、运营商的义务

履行合同义务

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因此,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的一方,其必须提供适格的服务。首先就是在网络服务的运行期间,应当提供符合达到当前技术水平的网络和技术环境服务,确保网络服务程序的平稳运行。其次,运营商应当向用户提供软件安装使用、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协助义务。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衍生出来的从合同义务。若运营商未尽到该项义务,间接造成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则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国家为了维护健康的商业经营秩序, 由法律明确赋予运营商的一项义务,其要求运营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积极防控其所属领域的风险,若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就网络服务行业来讲,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要求网络运营商确保其网络服务系统不存在威胁网络用户权益的漏洞,在面对第三方病毒攻击时可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不受损害。若因运营商服务系统不安全、或者运营商未及时防范而导致网络用户虚拟财产被第三方盗取或者丢失,则网络运营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用户信息保护义务

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时,网络运营商都会要求用户填写一些真实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等,这些信息属于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网络运营商有义务对其进行保密。未经网络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他人。同时这些信息也不得用于服务使用以外的用途,其只能替用户保管,不能擅自使用。具体而言,网络运营商只能基于合理需要获取个人信息,不可超出服务需要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否则便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其次。网络运营商不得利用技术与信息优势,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网络用户的其他网络信息领域。

协助举证义务

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时的所有数据均存储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其中必然包括有关于虚拟财产变动的相关数据。在发生虚拟财产纠纷时,这些数据资料时证明事实和解决证据的最重要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是消费者无法获得的,因此消费者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运营商应当配合,但是实践中,大部分运营商会基于用户个人隐私等原因而拒绝。保护用户个人隐私时网络运营商的一项义务上文已经提到,但是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与举证协助义务本质上并不冲突,网络运营商可以在不泄露其他用户隐私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举证协助。

告知义务

知情权与申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申辩权。具体而言网络运营商在惩罚不遵守游戏规则的用户时,应当提前通知网络用户,并告知网络用户惩罚依据及措施以及申诉渠道,同时,在运营商决定停止某项网络服务的时候,也应当提前通知消费者,以是消费者可以在合理期间内妥当处理自己的虚拟财产。

四、完善建议

重新规范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据上文分析,网络运营商目前存在滥用权利,消极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我国应当出台相关规定重新规范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2010年我国文化部针对网络游戏相关问题发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因此相关规定已经废止,但是其中的内容,比如涉及网络运营商的信息保护、举证协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却值得我们借鉴

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网络用户自身技术有限,在获取证据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因此“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导致网络用户举证责任难度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分纠纷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当发生网络游戏停止运营、误删号封号、玩家游戏装备丢失等情形时、若消费者确实难以获取证据,而运营商又基于自身利益不愿意提供证据时,法院可以责令运营商提供相关证据。而在发生第三方盗号、窃取虚拟财产等情况时,网络用户可以请求网络运营商履行举证协助义务,运营商应当配合,履行其举证协助义务。

综上,我们应当规范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虚拟财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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