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健法律法規 亟須全面檢討和完善

2019-06-03 03:19
澳门月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建築行業法律

隨著本澳社會經濟的發展,職業安全與職業健康亦面臨新的挑戰。現行職安健法律是否足以為各行各業僱員、僱主提供清晰指引?還是有待重新檢視及加以完善?

李振宇議員直指,現行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除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外,其他絕大多數均制訂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例如第57/82/M號法令《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第2/83/M號法律《違反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之處罰》、第37/89/M號法令《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工作衛生與安全總規章》、第13/91/M號法令《違反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工作衛生與安全總規章之處罰》、第44/91/M號法令《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第67/92/M號法令《違反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之處罰》、第34/93/M號法令《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第48/94/M號法令《違反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之處罰》,等等。上述法律法規實施至今短則20多年,長則30幾年,其立法背景及考量與現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已明顯不同,尤其是隨著近年技術的創新、各種新技藝的應用、傳統行業的沒落與新興行業的興起,導致各種新型職業風險不斷出現,現行的職安健法律法規已難以適應目前的發展形勢和趨勢,對於建立良好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環境已力不從心,無法起到其應有的保障作用。

現行職安健法律法規的部分指引亦缺乏清晰度,對各方責任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例如《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規定“凡僱用每日為一百名或以上工人的建築地盤的負責承造商必須有一名具資格安全督導員為其服務”,但並無對安全督導員的資格及其職責作出明確規定,更沒有明確規定工程承造商為確保安全督導員履行其職責所需要提供的協助、支援以及不履行其責任所須承擔的法律後果等。另外,現行職安健法律法規所訂定的處罰措施亦缺乏阻嚇力,難以督管僱主積極保障和改善僱員的工作環境及條件,如第67/92/M號法令《違反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之處罰》規定違反《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之規定所科處的罰款最高金額僅為1.5萬澳門元,即便屬累犯及特別加重,其罰款限額亦只分別提高至2倍及3倍,阻嚇力有限。

因此,現行職安健法律法規亟須全面檢討和完善,確保相關法律法規與時俱進,為樹立良好的職安健文化、提高職安健意識和保證“行業零意外”創造條件。

林玉章廳長直言,羅馬非一天建成,安全非一日之功。回顧過往歷史,國際勞工組織自從在2003年開始,將每年的4月28日定為世界工作安全健康日,目的是要喚醒各界人士對職業安全健康的關注,希望將建立及維持安全健康工作文化的理念推廣至全世界。

大家都知道人力資源是企業最珍貴的資產,而澳門目前有接近40萬的勞動人口,對澳門社會整體發展貢獻良多,然而每年都不幸地發生不少工傷意外,導致僱主、僱員以至整個社會付出高昂代價,損害本澳經濟,任何工傷意外,都會導致全輸局面,並引發一連串的開支,包括工傷賠償、受傷僱員工作時間損失等。此外,工傷事故還可能令受傷僱員喪失工作能力,影響生計。這不但對僱員造成傷害,更為他們的家人帶來傷痛。因此,勞工事務局對於推動職業安全健康是責無旁貸,僱主僱員亦必須與政府三方共同攜手努力,將職業安全健康做好。

蔡錦富總幹事指出,大家一聽到職安健就會聯想到建築行業、餐飲業等的職業安全問題,目前本澳職安健規章依然以建築行業為主,這是因為發生嚴重傷亡事故主要集中於該行業,而引起社會關注,並得到政府重視,不可否認,針對過去建築行業屢屢發生重大的傷亡事故,勞工局及勞工團體就宣傳教育、協助引進新的技術及保護裝置等作了很多實際工作。

整體來看,本地職安健保障範圍應更廣,建議政府未來展開研究不同行業、不同工種設定不同的規章制度,畢竟,現行規章已通用了20年,部分條文相對落後,有必要與時俱進對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梁偉東會長認為,隨著本澳社會經濟的發展,職業安全與職業健康亦面臨新的挑戰。現行職安健法律不足以為各行各業僱員、僱主提供清晰指引,故有待重新檢視及加以完善。個人認為,安全應以法規作為主體,而目前澳門的安全法例過於簡單,並沒有針對安全表現較差行業作出規管,如建築地盤,故此本澳法例極需要檢討。古語有云,沒規矩不能成方圓,如果沒有法規作為主體,安全是無從說起。作為政府,除安全法例外,還應該要草擬相關的安全作業守則及工作安全指引等,供業界遵守,才可以提升本澳的整體安全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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