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_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 孙蕙
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
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
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等。
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
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单列出来;
提出考察材料“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等。
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在基本条件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
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等。
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1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 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 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 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