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金融控股公司资金类业务风险控制

2019-05-29 08:55郭斌
财经界·上旬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

郭斌

关键词:投融资平台企业  资金类业务  风险控制

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大多为混合经营型公司,除了承担政府功能以外,还兼营自营业务。2016年3月以来,政府监管趋严,要求投资公司进行市场化转型。各投资公司除承担一小部分的政府职能以外,加大了市场竞争性业务的比重,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投资公司追求的终极目标。投资公司最大的优势就是资金相对充裕,因此,多数投资公司都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相应开展资金类业务,以便充分发挥资金优势获取超额收益。资金类业务主要包括:委托贷款、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风险控制则是重中之重。

投资公司和金控公司的优势是资金充足,但是缺乏金融类相关人才,对金融类业务的风险把控也不够专业。有些金控公司为了获取短期经济效益,忽略了风险,致使资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业务贷前调查不充分,没有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负责项目的业务经理对于部分业务贷前调查不充分,掌握资料不全面,了解信息不彻底,做出的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例如:A金控公司2017年向S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发放4亿元委贷用于S市300余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风控措施是将项目100亩土地(评估值近7亿元)抵押到A公司。S公司要求先放款缴纳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土地证抵押手续。A公司放款后发现该土地因无法确权导致无法办理土地证,而4亿委贷资金中的2亿元已被房地产公司用于项目支出,导致资金出现重大风险。

(二)周转金业务风控措施不足,展期次数过多,风控措施不得力

1、周轉金业务风控措施不足

部分金控公司开展的周转金业务,一般为保证担保,没有实物抵质押等风控措施,风控措施严重不足。部分周转金逾期后,无法对放款资金提供强有力的偿付。

2、部分周转金业务展期次数过多,已经失去了临时周转的实质

“周转金”是临时周转使用或者过桥资金,期限较短,通常期限为几十天,部分金控公司的周转金业务原则上可以展期不超过3次,但现实操作中,部分周转金长期展期,甚至长达数年,失去了临时周转的实质,变相成为风控措施不足的委贷业务。其中不乏无力还款的企业,只好一期一期的展期拖延下去,掩盖了不良业务的真相。

(三)“提前放款”制度存在缺陷

有的金控公司在制度中对“提前放款”做出规定:项目经理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风控措施没有完全落实之前提前放款。这就给了项目经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项目经理为了经营业绩,置风险于不顾,而部分风控措施后期仍迟迟未落实,加大了资金风险。该项规定存在重大缺陷。

(四)对“授信”业务无相应制度予以规范;周转金业务,金额未纳入“授信”额度计算,规避了监管

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等。

金控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但部分公司对项目以“授信”额度进行审批,对“授信”具体采取何种放款方式、如何使用、如何监管,未制定相应制度予以规范。各公司根据自己的“理解”办理业务,但是大部分都未将周转金业务纳入其中,规避了监管。

(五)投(贷)后管理不到位,投(贷)后检查报告流于形式

金控公司不重视投后管理,资金投放后未及时进行跟踪、管理,部分业务无现场实地勘察相关记录及书面投(贷)后检查报告,部分投(贷)后检查报告内容简单、流于形式。

(六)部分逾期业务处置方案迟迟不能落地

已经长期本息逾期的项目,由于欠款时间长、涉及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业务人员处置积极性不高,致使处置方案迟迟不能落地。长期下去,资金风险积聚,化解难度更大。

(七)业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不规范、不系统,责任追究不到位

对于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操作、违反制度要求的行为,以及发生不良业务的责任追究等,仅在部分业务操作制度中少量、零星进行了体现,不规范、不系统,缺乏业务风险与个人收入、责任追究方面挂钩的制度规范。对于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也没有执行到位。这些都对资金风险控制产生了不利影响。

资金风险控制不住,可能会产生重大资金损失。金控公司该如何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呢?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事前尽职调查,摈弃以“做成项目”为前提的心态,如实揭示项目风险

摈弃以“做成项目”为前提的尽职调查心态,一切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充分重视,规范尽职调查,严格执行尽职调查各项规定。开辟多渠道获取项目信息和独立第三方证据,以充分理由确信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客观如实揭示项目风险。

(二)审慎开展周转金业务

1、严格控制高风险类周转金业务规模

金控公司应对目前周转金业务类型、规模及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发展低风险类周转金业务,严格控制高风险类周转金业务,尽量避免开展无实质风控措施的周转金业务。

2、严格控制周转金展期次数,对于逾期周转金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应建立制度对周转金可展期次数做出书面规定,避免多次展期增大损失风险。对于逾期周转金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额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避免发生资金损失。

(三)严控业务风险,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提前放款”制度

提前放款是在风控会决议通过的部分风控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之前所发生的资金流出活动,风控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业务风险加大,同时也容易暴露管理漏洞使得风控会审批程序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为了提高对业务风险的把控,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提前放款制度,保证重要风控措施尽快落实到位,以保证资金安全。

(四)建立、完善客户分类评价制度,规范客户管理

建立、完善客户分类评价制度,综合评价客户质量,划分不同的客户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风险控制等,加强对客户的后期维护管理,尤其是对业务出现问题的客户及时调整分类评价,对客户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以控制风险。

(五)完善“授信”业务制度,对该业务进行规范

对开展的授信业务进行界定,明确授信业务的范围、种类,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打擦边球使授信业务游离于公司管控之外。

完善“授信”业务制度,建立同一客户及关联方综合授信管理制度,包括贷款、委贷、周转金和担保等业务皆应纳入客户综合授信管理,以从整体上把握单一客户的业务风险。

(六)加强投(贷)后管理

一是加强融资大户风险监测和分析。建立对大客户定期(每半年)风险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每半年)进行高管访谈并记录归档。

二是加强对风险敞口贷款的管理。对出现风险迹象的企业每日关注企业的风险变化情况,并现场调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定期向金控集团风控部门反映。

三是加强企业营运资金回笼分析。从企业资金流分析是否正常营运资金回流、资金账户空转、贷新还旧等方面情况。

四是加强贷后检查和档案管理,每月定期实地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

(七)尽快制定逾期项目的处置方案

应尽快与客户沟通,制定逾期项目的后续处置方案,避免更大损失。

(八)制定系统的业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业务人员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公司制度能够得到落实执行,约束违反制度行为的发生,应制定系统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奖惩结合,激励机制和追责机制并举,针对业务流程及特征明确各岗位责任的划分,将责任切实落实到个人。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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