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安全观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检察监督

2019-05-27 14:16孙晔蒋晓波卢裕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社区矫正

孙晔 蒋晓波 卢裕辉

摘 要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工作,其执行的目的在于管理和监督在社区服刑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帮扶、教育、矫正,最终目的是使其能够顺利的回归、融入到社会环境之中。而治本安全观的提出,正是针对这一工作的创新性、根本性的方法,落实、实践这一观念也是社区的矫正工作所应秉持的基本理念。本文主要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简析,阐述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以及落实这一观念所应采取的措施和最终的意义。

关键词 治本安全观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孙晔、蒋晓波、卢裕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62

2017年,原司法部部长张军同志在全国司法厅(局)长的座谈会上强调:“提出治本安全观,就是要向社会提供不再重新犯罪的守法公民”。对这五个字的提出和认识,正深刻地体现着新的时代对法律人和法律工作的新要求——即对司法工作之发展规律、发展前景应有充足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能力。这一概念的提出,也充分说明了新形势下检察干警们应如何更好地践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职能要求和社会责任,更是其使命和责任、价值和追求之所在。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治本安全观

(一)治本安全观的概念

我国传统的“底线安全观”概念是指:在社区的矫正工作当中,工作者应采取有效办法,保证对象不脱离管理、不疏漏遗漏、不重新犯罪、不影响社会稳定。 治本安全观则是以底线安全观为基础,通过解决根本问题来实现社会的全面安全与稳定。其核心要义是,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为己任,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输送“合格产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到如何在基层工作中落实这一概念或观念,就是要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其学习生存技能、提升其心理适应能力,把对象循序渐进、有规有序地改造成为遵守法律的良好公民,有效控制其重新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由此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健康稳定。

(二) 治本安全观的合理性

1.“治本安全观”的概念应该是整体、可持续之观念。贯彻、实践这一总体的安全观,要把人民的安全作为第一宗旨,居安思危、把社区矫正改造罪犯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考量;将监内监外安全统一起来,不是简单追求底线安全观,而是以保护全社会整体安全为标准;以长远效果来检验教育改造效果,而不只是简单考核罪犯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还要考虑实现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不再犯罪;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消除致罪因素,遏制和减少重新犯罪,保护社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最终目标。

2.从理论基础看,治本安全观是以人为本的安全观。把罪犯作为人加以看待,视其为自我改造的主体,而非被改造的客体;使其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获得受教育和劳动改造的机会,并给予走向新生活的出路,以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的内在主动性、积极性,实现其人格上的根本转变,真正做到接受教育、服从教育,改过自新,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3.治本安全观是积极进取的安全观。相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智慧、有能力履行好教育矫正的职责。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由被动、单一的“看守”式工作方式向主动、创造性的专业“矫治师”工作方式转变,以使命、智慧和经验触及罪犯灵魂深处,引导罪犯矫正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回归正途,以便从本源上积极教育和挽救罪犯,对他们进行心理上的开导,并进行个性化的教育,使其真正受益并发生改变。

4.治本安全观是科学的安全观。要求矫正工作者系统分析犯罪的原因、特征、趋势,研究探索罪犯教育矫正规律,多方探寻、创新、验证科学矫正的方法手段,广泛动员各方面的教育矫正力量,以期以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通过推动落实罪犯回归社会的安置帮教、社会政策等更宽领域的配套措施,实现对犯罪的个别预防;通过从罪犯身上获取犯罪原因以改进社会政策和治理手段,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促进犯罪治理的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治本安全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矫治、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促进实现国家整体、可持续安全。

二、上海市P区矫正对象的现状分析

截止至2018年10月25日,P区现有在册人员474名。按矫正类别分,缓刑390名,管制2名,假释13名,暂予监外执行31名,剥夺政治权利38名;按矫正期限分,不满一年的67名,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225名,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108名,五年以上的36名。

就目前情况而言,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往往不具备在社会谋生的能力,并且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且不少罪犯在矫正期间抱有侥幸心理。如罪犯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私自出国五次,均未向司法所请假,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当地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此类案例不一而足,下文分别详述。

三、目前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过程中已有问题简析

(一)部分涉毒罪犯的再犯罪率较高

目前上海市P區涉毒矫正对象共有24名,在矫正期间有1人因贩卖毒品被行政拘留,有2人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如矫正对象黄某因为在缓刑期间吸毒、贩卖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且与不良人员有密切交往。但因为黄某罹患重疾,因而被法院批准保外就医,无法收监执行。其知道自己由于身体原因不会被收监执行,因此有恃无恐,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因此国家针对此类犯罪人员应该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对人民以及国家造成严重伤害。

(二)工作主体不具备执法权

相关矫正工作的执行人员缺乏相应的权限,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缺乏执法权威,因此对象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够在乎也不够重视。

此外,在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中,会有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出现,但司法局却不具备执法权,对脱漏管缺乏强制手段,只能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效率低下,无法及时对矫正对象进行列管,导致矫正对象过于狂妄,非法继续作案,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执法权的缺乏会给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以及社会发展造成不少麻烦。

(三)社区矫正缺乏专业人才

矫正干部专职不专,没有合理的晋升机制,管理体制不畅,不少工作者的热情与积极性不高。且此类工作非常繁杂,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要求比较高,基层社区工作缺乏专业的人员,且队伍流动性太大,很难保证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四)技术监管手段相对落后

以P区为例,截止至2018年10月25日,使用电子监控设备进行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220名,占所有在册人员的50.93%,覆盖率较低;社区服刑人员手机APP安装397人,占所有在册人員的91.9%;两者合计415人,移动监管覆盖率未96.06%。手机APP的问题在于罪犯所使用手机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对矫正对象定位的准确性;还会出现对象外出而将手机留置家中的可能性,有碍于矫正工作执行者们监管工作的展开。

四、践行治本安全观、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检察监督

(一)建立健全完善、互通、共享的矫正信息库

目前现状下,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都有各自的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信息网络、资源等等;我们所需要的是,整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已有的信息和资源,建立一个完善、互通、共享的矫正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劳动。这样做的好处是:1.可以更好的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动性和视野;2.更加及时的掌握本区相关问题及情况,以防范矫正对象可能的脱管或漏管等情况的发生;3.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构建完善的矫正信息库也有利于工作效率低提高。

(二)完善规范化执法机制

规范化的执法是保障、贯彻、实现治本安全观概念之重要前提。

首先,我们需要更加全面的梳理,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总结提炼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实现规范化的可能,并完善、提升相关的体系及制度。

其次,检察机关应经常组织、举办有关工作及执法案件的检查活动,实现对相关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之日常化,促使各项监督工作能够延伸到社区日常的矫正工作之中;实现对相关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之全程化管理,全心全力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并保证执法工作的安全性,建立和谐文明的社区。

(三)完善机构建设、引进社会力量

要努力构建一支专职化、正规化、体系化的社区矫正干警队伍,同时要合理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帮扶矫正对象,对其进行合理教育,使其适应社会,并最终实现帮扶对象对社会的无障碍回归。例如,部分女性矫正对象因其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无法对其收监执行,P区已与上海市临时儿童看护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日后将会探索试点将此类矫正对象的未成年子女送至儿童看护中心照看,使得应当收监的对象能够及时收监执行并及时的接受教育,避免出现更大的错误。

(四)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监管手段

应努力探讨、推动从传统到现代的、从网上到网下的、立体化全方位监管系统之建立完善,并争取推进利用手机app和电子手环来定位对象的“双管控”手段落实与推广,尽量做到百分百覆盖,筑牢电子围墙。应积极推进监管活动的时效与时长,从8小时工作制延伸到24小时全天候管控,时刻保障社区人民的安全并做到时时为人民着想,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

包括监狱、社区矫正在内的整个相关配套工作都应实现从底线安全观到治本安全观念的全面转变,并扎实推进各类相关工作的质量提升和能效提升。学习、实践治本安全观,并实现治本安全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引领和指导,是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和旗帜,并坚持自古以来“以民为本”传统思想之具体体现;是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提出的全新理念和重大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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