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中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浅析

2019-05-27 14:16章军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农民工

摘 要 改革开放四十一年,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繁荣昌盛的同时在现实中形成了多样的劳动关系,而良好协调的劳动关系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久发展铺平道路,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之一——农民工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本文将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为切入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并分析现状,将之与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作对比,指出农民工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利处境,并针对农民工、用人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事实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 农民工 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章军,江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37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评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改革开放四十一年取得的辉煌成就,离不开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建设社会主义。然而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农民也沿着多年来的时代发展的潮流——“民工潮”,他们进入城镇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与前景,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836万人,比上年增长0.6%。其中,外出农民工17266万人,增长0.5%;本地农民工11570万人,增长0.9%。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1.7%。其中,外出农民工17185万人,增长1.5%;本地农民工11467万人,增长2.0%。农民工如此庞大且基础的劳动力,牢牢系着数亿人口以及家庭的酸甜苦辣,而作为重要劳动者组成部分的农民工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可以说没有勤勤恳恳的农民工们就没有如今改革开放伟大的成就。但由于这样一个平凡而又特殊的群体大多数存在文化水平低、观念朴素、法律意识薄弱、技能水平不足等问题,导致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处于极其弱势且需要保护的地位,无正式劳动合同、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等侵权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无论是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来说,还是针对我们社会主义公平与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言,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尤其是他们自身有必要为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保障付诸更多的关注与行动。

(一)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不高

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就业总量持续增长的就业结构调整优化——改革开放40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四中提到,2017年末,就业人员总量达到77640万人,比1978年增加37488万人,增长了93%,平均每年增长961万人。另外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2017年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但是全国的总数据不能完全代表这个占就业总量达到37%的相对于其它就业群体存在一定天然劣势的农民工们,2017年秋季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显示,2017上半年安徽省外出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仅有35.7%,排除“黑单位”用人的情况,从官方数据之对比可也见地区、群体之差异。

前文已提到由于文化水平低、观念朴素、法律意识薄弱、技能不足等原因必然导致农民工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维权的主动性不足甚至会发生其权益受到侵害却浑然不知甚至无可奈何的现象。新的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法出发点固然良好,然而司法实践中亟待加强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四是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停薪留职;第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三,因兼职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本文将探讨的是第一种类型即没有法定的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或者是金钱往来形成的应该得到劳动法规范和保护的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劳动行为已经发生;第二,劳动者和用人者之间存在从属关系;第三,双方具有一定的一致意思表示;第四,缺乏合法的形式要件。

(三) 事实劳动关系较之劳动法律关系的不利处境

在社会主义法治蓬勃推进的如今,市场经济中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其与生俱来的“法定保护、政府干预”发展得越来越规范和谐,劳资双方也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以及多赢的局面。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处于较为畸形且普遍存在的处境,造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利处境的因素除了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自身存在的“先天不足”因素、当事方的投机取巧以及现有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外,还有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存在局限性,从当前有关劳动立法的规定中难以找到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明确性规范 ,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和事实需要。

一方面由于当事双方缺少合法有效的正式劳动合同,往往取而代之的是口头约定、不规范书面协定,再加上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当事人对证据的保存和运用意识薄弱,且对沟通协商流程与官方规定的维权程序缺乏深入有效的了解,僅凭劳动合同或者证人证言难以在仲裁和诉讼中得到支持,处于有权难维的尴尬位置。另一方面,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有限,大部分用人单位以利益为核心的追求目标,其相对于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以及利用各种手段隐瞒欺骗,钻法律的空子,例如不按规定备案劳动者名册、不承认劳动关系而声称为劳务关系等,而大部分农民工处于文化水平较低、观念朴素、不知法、不懂法甚至不信法“天然劣势地位”,更加剧了农民工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不利地位,现实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频发,维权难、实现难更是一个大难题。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剖析

毫无疑问的是,现实中农民工群体在事实劳动关系处于不利处境并非一方的因素,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要改善这样偏向恶性的劳动关系,促进多赢局面与长久发展,需要多方面共同长久的努力。

(一)农民工要做自身合法权益的掌控者与维护者,掌握主动权

就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而言,要主动掌控并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践与劳动过程中提高自身技能与文化素养,为自身提供更多就业选择空间,并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尤其务必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另外,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制度下,于劳动过程中要培养忧患意识、证据意识、维权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主动寻找多方面的维权渠道,在劳动过程中遇到无法合理解决的纠纷可以主动寻求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甚至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必要时可以向劳动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且,作为背井离乡入城的农民工们应当考虑“团结的力量”,除了联结和身边的朋友、老乡,还可以在单位或者当地加入例如工会等劳动者集体组织,争取成为劳动者代表或公会代表,在集体的组织和协助下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保障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力求双赢局面

就用人单位而言,无数现实例子证明诚信守法能够繁荣昌盛,背信违法必将受到严惩,只有与劳动者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互惠双赢,求得更好地经济效益和人脉。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力求长远发展的企业一定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监管的,只贪图眼前小利的企业不是自身夭折,便是败倒在法律利剑下。

理想中规范的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不仅要遵纪守法,更应当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尊重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的劳动法已将不履行签订合同这一合法形式要件的责任加之于用人单位,倘若不主动履行义务必将付出更多代价。另外,用人单位在侵权时应当主动采取挽救补偿措施,树立良好的诚信企业形象,以便在市场中长久立足,避免只重视金钱的漩涡。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劳动关系良性发展

就有关部门而言,依法是职责所在,切实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是使命要求。

第一,立法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完善补充解释现行劳动法,并开展大力宣传活动,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条文普及给农民工,法律既要与时俱进,又带来普适效应,才能更好地服务主体,服务国家与社会。

第二,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 。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和弱势地位,在事实劳务关系中,在没有书面合同、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可以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并且纵观各国立法,不少国家承认并且规范、加大对口头合同的立法保护力度,因为口头合同更能够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中着重强调的诚信问题 。

第三,加大劳动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良法也要运行的好,更需要监督,在如今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下,劳动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主动积极履行职责,重点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问题,尤其是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农民工一方的维权无路、维权丢工作等困难要着重改善解决,同时加大有关事项的用人备案,避免有关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必要时把一些权力下放到有关劳动者集体组织例如工会当中,以协助劳动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并且,在民工潮的背景下,政府应当主动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提供廉租房、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就业招聘会、劳动法律知识宣讲普及等,做好协调工作,既打造好相关的经济基础,又构筑好相应的上层建筑,为地区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地机会与前景。

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我国的经济正保持着高、稳的增长特征,劳动关系的良性和协调发展定能为市场经济再注入一剂增强剂,然而劳动关系的良性协调发展甚至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固提升离不开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大背景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农民工作为劳动群体的主力之一,其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我国劳动关系甚至是市场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的关键,但事实劳务关系这个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亟待规范的“绊脚石”,相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有待加強,以符合社会实践与现实情况的需要。当然这需要农民工自身、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等多方共同长久努力,相信在党的领导与国家各部们的重视下,在这样的发展方向下,定能实现共赢局面,改革开放的春风也将持续沐浴着神州大地。

注释:

陈洪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7(12):158.

华丽莉.试论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J].时代金融,2017(8):306.

吴锦荣.试论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32):28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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