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驾车出事故身亡,妻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9-05-27 02:55
伴侣 2019年5期
关键词:蒋某清偿郑某

问:

5年前,蒋某与妻子郑某共同购买了一辆重型货车从事运输经营。购车后,蒋某雇佣了张某。2019年3月9日晚,蒋某驾驶该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翻車死亡,同时造成同车的司机张某严重受伤。张某伤后住院就医,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且终生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张某就损失要求蒋某妻子郑某予以赔偿,被郑某拒绝。请问,郑某是否须承担丈夫侵权事故的赔偿责任?

答:

我国《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蒋某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购车款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入也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蒋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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