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铜阳 刘亚娜
1970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蒂奇纳等三位教授经过研究提出知沟理论,认为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的群体在知识获取方面存在差异,高者通常比低者更快获得知识,随着媒体中的信息不断增多,高者和低者两类人群的知识沟不断扩大。根据国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证明,在当前我国处于较为严重的社会结构分化情境下,知沟现象也自然存在于社会媒介的传播效果之中。
在信息化越来越发达、传播媒介越来越多样的今天,热点事件的报道过程中混杂着各类信息,情绪、谣言与事实复杂难辨,知沟现象在其中是否有所体现?如何在这种复杂的热点事件报道中进行法律知识传播?2017年成为重大舆情事件的“于欢案”作为媒体传播法律知识成功的案例,给了我们一定的思考。
蒂奇纳的知沟理论表明,知沟现象形成的主因在于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之间经济地位的差异也是其中之一。社会矛盾和认知冲突时刻存在于知沟现象中,不同群体在知识储存量、社交范围、传播技能与信息接收理解方面的差异正在不断强化知沟现象,拉大人群之间获取知识的差距。由此,在面对热点事件,尤其是内含大量法律专业知识的热点事件时,受知沟现象的影响,公众发表评论时往往做不到相对公正,容易被主观判断和情绪控制,形成民间舆论场。如在“药家鑫案”时,民间舆论场对政府及司法部门公正性、权威性的怀疑,对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形成持续性干扰,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甚至代替司法审判。所幸得益于互联网的逐步发展,大众在知识获取方面的差距不断缩小。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59.6%,互联网逐渐成为整合大量社会信息的主力平台之一,成为传播信息、知识的有效途径。“于欢案”与以往的热点事件不同,在新闻媒体、官方部门、意见领袖多重引导下,知沟现象的影响逐渐减弱,网民与媒体的舆论进一步推动并监督了“于欢案”的二审判决,促进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与高效。“于欢案”终审结果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舆论与司法的双重胜利。
2016年4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为欠高利贷未如期归还,遭到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于欢持刀捅刺4人,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最终死亡。2017年2月,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于欢以故意伤害罪的名义被判处无期徒刑。3月,《刺死辱母者》这一报道发表在《南方周末》上,并在网络上引发强烈的反响,在随后的新闻报道中,媒体及时进行有效引导,促使公众舆论向理性的方向发展,并有效推动了法律知识的传播。
在“于欢案”报道中,媒体一方面及时跟进报道事实,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化。《刺死辱母者》一文在各类社交平台广泛传播并引起讨论后,舆情主要集中在讨论暴力讨债的行为以及质疑司法的公正性。网民在网络上发起对聊城警察、法院的谴责和声讨,社会矛盾迅速激化,事态扩大。就在此时,主流媒体及时介入,不断报道“于欢案”的更多事实和细节,保证了传播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及内容的真实性。3月25日,“澎湃新闻”发布了一篇深度报道《山东“刺死侮母者”案证人讲述民警处警细节:开着执法记录仪》,报道中呈现了警方出警的细节,并对此前流传的信息做出回应和解释。随后,《新京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也跟进报道,披露了更多案件细节。主流媒体的及时跟进报道有效阻断了不实信息的传播,并将案件中更多的细节公之于众,令谣言不攻自破。主流媒体的报道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清晰的事件发展脉络,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
另一方面,媒体有效梳理舆论热点,认真传递知识信息。在“于欢案”中,暴力催债、民间借贷、高利贷利益链、公权力主体不作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话题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主流媒体在通过报道对大众舆论进行引导时,认真倾听大众舆论,并辨别其中理性的声音进行传播。《人民日报》、新华社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呼吁引入报道中,并发表评论。同时,其他主流媒体也通过发表系列专题报道,传递法律知识。《华西都市报》对此案进行专题新闻报道,邀请律师讨论解答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利用公众的关注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既做到了有效的知识传递,又起到了引导公众舆论趋向理性的作用。
在信息冗杂的互联网上,为达成有效报道,媒体需要过滤无效信息,并进一步将原有的信息进行整合,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将信息转化为知识,提供给公众,加深其对于事件的理解。将大量的信息提炼整合并传播,是媒体的职责所在。可以说,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已经成为新闻报道的根本性目的。纸质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主要遵循新闻的五要素,以还原案件过程,平衡各方观点,但是如果要做到知识生产,那么在报道过程中要充分还原、厘清事件的发展全过程。在“于欢案”中,新闻媒体结合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在还原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及时跟进事件发展动态,传播法律知识。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制意识和道德观、价值观也在潜移默化中传播。
《南方周末》于2017年3月23日发表《刺死辱母者》一文,并在第二天通过各类新媒体渠道进行推送,报道中详细描述了事件的起因、经过,被其他官方媒体迅速转发。短短几天内,通过媒体的多次转发,该事件在公众舆论中迅速发酵。随后其他媒体及时跟进,并在报道该事件的基础上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角度的理性分析呼唤公众理性回归。《华西都市报》发表新闻专题报道《刺杀辱母者何以判无期?》,通过邀请律师进行案情解读,为读者普及了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澎湃新闻”的报道《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就正当防卫的判断和界定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新京报》的报道《“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提出,判决时是否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人民日报》评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提出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发表报道《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提出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精神和法律正义。《新华每日电讯》发表《“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请珍惜民意》,提出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钱江晚报》发表评论《于欢案上亿评论,法治共识不应羞辱》,认为公众有需求参与监督执法。各家媒体在“于欢案”中的持续报道,引入家属、律师、法律专家等多方的描述和观点,进行全方位的理性分析,将一审判决书和其他相关信息、证据整合提炼,转化为知识,输出法治观念,达到了有效传播的第一步——知识生产。
在这类热点事件中,媒体进行知识生产是为了促进公众从新闻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理性分析思考。知识生产的条件满足后,知识传播成为下一个必然步骤和需求。只有在公众阅读新闻的前提下,法律知识才能被传播。目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方式各有特点,两者结合在一起进行传播,形成了自上而下、由点及面的全包式传播网络。
传统媒体相对成熟,传播公众数量多,年龄差距大,涵盖范围广,促进了知识以一种相对权威的方式进行传播。“于欢案”中,报纸作为传统媒体发挥重要作用,《刺死辱母者》一文首发在《南方周末》报纸上,随后《人民日报》《新京报》《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先后在报纸上发文,通过对延伸出的各类议题的报道,尊重事实,回应舆论,传递法律知识。
新媒体融合性强,具有及时性、互动性等特征,并且有双向传播的独特优势。各类门户网站、媒体社交平台账号利用网络媒介的特点,在“于欢案”中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议程设置,建立报道专题,转发政府微博账号的消息等方式,与公众产生互动,在潜移默化中传递法律知识。凤凰网在“凤凰山东”的板块中建立相关新闻专题,将“于欢案”相关的新闻报道和评论都集中起来,便于公众及时、全面了解事情的情况、进展,引发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思考。同时,因为网络媒介传播具有交互性,公众与媒体的互动也成为传播的一个过程,媒体、政府部门、意见领袖在网络媒介中的联动,对法律知识的传播也起到了正面效果。
基于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的有效新闻报道,从媒体的角度通过改进内容和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知沟现象带来的影响。媒体报道的丰富内容,简单易懂的报道风格,多渠道联动的传播途径,都在一定程度上消融了人群之间传播技能上的差异、信息接收与理解方面的差异,公众在接收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后,舆论归于理性化,避免了“媒介审判”这一情况的出现。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热点事件报道中的法律知识传播需要经验技巧与策略战术。由此,笔者总结“于欢案”法律知识传播的成果,提出一些策略性建议。
第一,倾听受众想法,满足受众需求。作为传播者的媒体和作为接收者的受众,两者之间的给予和需求要较为一致。如果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影响到法律知识在新闻报道中的传播。由此,媒体要在传播过程中充分了解受众需求,并将信息通过简单明了的方式传递出去,将复杂晦涩的法律术语用更为简单明了的表达代替。
第二,整合多重信息,融合集体智慧。为进一步减少知沟现象,增强法律知识在公众中的传播效果,在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需要更为丰富的内容,并通过简单易懂的方式表达。单一的信息不足以满足大众对于知识的需求,而且容易因为信息传达的不充分再次形成知沟现象。
第三,尊重传播规律,提升传播有效性。媒体在热点事件报道中需要充分尊重传播的规律,摸清传播的途径,利用好传播的时间点,重视新闻中的知识传播以及受众互动,形成良好的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的过程,提高知识传播有效性。